验船师考试A,复习精华117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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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货船结构、机器及设备初次检验(包括船底外部的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在任何 5 年期内,船底外部应至少进行二次检查。该 5 年期可展期至与证书有效期的展期相一致。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二次这种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 36 个月。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新造船完工后,根据国际载重线公约,如下图纸要求保存在船上:完整稳性计算书、总纵强度计算书、破舱稳性计算书,如适用。与载重线有关的内容有:干舷标志、舱口、门与通风筒的位置、空气管、栏杆等。甲板线系长为 300mm 和宽为 25mm 的一条水平线。载重线标志由外径为 300mm,宽为 25mm 的圆圈与长为 450mm,宽为 25m
2、m 的水平线相交组成。水平线的上边缘通过圆圈的中心。圆圈的中心应位于船中处,从甲板在线边缘垂直向下量至圆圈中心的距离等于所核定的夏季干舷。S:夏季载重线 W:冬季载重线 WNA: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 T:热带载重线 F:夏季淡水载重线 TF:热带淡水载重线。淡水载重线在垂线后方。载重线公约对舱口、门口及通风筒的位置规定如下(Reg.13)位置 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位置 2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后,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
3、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舱口围板应按其位置具有坚固结构,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在位置 1 时,为 600 mm;在位置 2 时,为 450 mm。在主甲板上小舱口盖的围板高度测量方法如下:在甲板上量取时,围板高度应该垂直于水平基面高度不少于 600mm.在位置 1 和位置 2 的每一舱口,至少应备有两层良好的舱口盖布。如舱口盖的长度超过 1.5 m,应至少用两套钢质压条或其他相当的紧固装置来固定。由活动箱形舱口盖关闭的舱口的布置在舱口围面板上用来压紧舱口防水帆布的楔耳安装及布置要求(Reg.15)楔耳应加工及安装成适合楔子的斜度,楔耳宽度应至少为 65mm,其中心间距应不大
4、于 600mm,沿舱口每侧或每端的楔耳与舱口角的间距应不大于 150mm。ILLC 关于机舱开口的要求(Reg.17):上述舱棚的出入口,应装设符合相关公约要求的门,如果在位置 1,门槛应至少高出甲板 600 mm,如果在位置 2,应至少高出甲板 380 mm。对核定的干舷小于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机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装设双道门,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 230mm,外门门槛高度应为 600mm。载重线公约对通风筒要求(Reg.19):在位置 1 的通风筒,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 900mm,在位置 2 的通风筒,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 760mm。如果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
5、 900mm,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在位置 1 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 4.5 m,和在位置 2 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 2.3 m,除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外,均不需装设关闭装置。通风筒的开口应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风雨密关闭设备。对长度不超过 100m 的船舶,该关闭设备应永久性附装于通风筒上;其他船舶如未这样装设,则应贮存在指定的通风筒附近并便于取用。载重线公约对空气管要求(Reg.20):如果压载水舱和其他液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可能向下进水之处的高度在干舷甲板上应至少为 760 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 450 mm。空气管
6、应装设第 2 页 自动关闭装置。可同意在油船上使用压力真空阀(PV 阀)。国际载重线公约对舷外排水管要求(Reg.22):开始于任何水平面的泄水孔和排水管,不论是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 450mm 处,或在夏季载重线以上小于 600mm 处穿过船壳,均应在船壳上设有止回阀。对泄水管和排水管如无足够厚度要求:对外径等于或小于 155 mm 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 4.5 mm;对外径等于或大于 230 mm 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 6.0 mm。对泄水管和排水管如有足够厚度要求:对外径等于或小于 80mm 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 7mm;对外径为 180mm 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 10mm;对外径等于或大
7、于 220 mm 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 12.5 mm。载重线公约对泄水孔、进水孔及排水孔的要求(Reg.22):如果排水管的船内一端位于夏季载重线以上至少 0.01L,则排水口可以有两个自动止回阀而不需强制关闭装置。如果上述垂直距离超过 0.02L,则可以使用单一的自动止回阀而不需强制关闭装置。可使用一个自动止回阀和一个从干舷甲板以上控制的闸阀来代替一个带有从干舷甲板以上位置强制关闭设备的自动止回阀。载重线公约对舷窗的要求(Reg.23):不允许采用非金属框架。舷窗的定义为面积不超0.16 m2 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面积超过 0.16m2 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应作为窗处理。窗的定义为一般呈方形
8、的开口,在其每个角隅具有一个与方窗尺度相适应的圆弧过渡,以及面积超过 0.16 m2 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舷窗不应设在这样的位置上,即其窗槛低于船侧处的干舷甲板平行线,并且该线的最低点在夏季载重线(或夏季木材载重线,如已核定)以上的距离为船宽 B 的 2.5%或 500 mm,取较大者。如果要求的破损稳性计算表明,舷窗在浸水的任何中间阶段或平衡水线会被淹没,则舷窗应为非开启型。窗不应装设在下列位置:干舷甲板以下;封闭上层建筑第一层的端壁或侧壁;或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一层甲板室。保护通往下层开口的直达通道或在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二层上层建筑侧壁上的舷窗和窗,应装设能够风雨密关闭和紧固的铰链式
9、内侧窗盖。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 230 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 380 mm。在其他位置上应装设至少有二档的栏杆。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按约 1.5 米间距装设固定式、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在直立位置;至少每 3 根撑柱应用托架或撑条支撑;载重线公约对门槛高度以及舱口、通风筒、空气管的围壁高度的要求 Reg.12: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 380 mm。Reg.14-1:舱口围板应按其位置具有坚固结构,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在位置 1 时,为 600 mm;
10、在位置 2 时,为 450 mm。Reg.18:在位置 1,升降口门口的门槛,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 600 mm,在位置 2,则应至少为 380mm。如在上层甲板上设有补充出入口代替干舷甲板上的出入口,则进入桥楼或尾楼的门槛高度应为 380 mm。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也应按此处理。如果未在上层甲板设有出入口,则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门口的门槛高度应为 600 mm。Reg.19:在位置 1 或位置 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处所的通风筒,应有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在位置 1 的通风筒,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 900mm,在位置 2 的通
11、风筒,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 760 mm。如果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 900mm,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第 3 页 Reg.20:如果压载水舱和其他液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可能向下进水之处的高度在干舷甲板上应至少为 760 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 450 mm。SOLAS 公约不适用于下列船舶:军用舰艇和运兵船。小于 500 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客船系指载客超过 12 人的船舶。一般国际营运船舶,其船上载运人员的数量会受下列证书限制:货船安全设备证书、国际防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12、特殊用途船证书(如适用)、最低船员配备证书。船上可反映船上实际人数的记录有:船员及乘客名单、消防救生演习纪录、应变部署表、溢油部署表。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 项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应进行检验的港口的航次为限。展期不得超过 3 个月。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对货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 年。(换证期满日只能提前,不能拖后)载重量系指船舶在比重为 1.025 的海水中,相应于所勘划的夏季载重线的排水量与该船空船排水量之差,以吨计。空船排水量系指船舶在没有货物,舱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锅炉给水,消耗物料,且
13、无乘客、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以吨计。载重量不小于 20,000 t 的每艘液货船,应在其首尾两端配备应急拖带装置。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除非:旋转叶片压缩机和旋转叶片真空泵内使用的叶片;液体循环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在高温(超过 350)或高压(超过 7MPa)下,无火灾、腐蚀或毒性危险;和 在超过 1,000 温度下使用的柔软和可伸缩绝热装置。SOLAS 公约对进入油船和散货船货舱的永久检验通道要求(SOLAS II-1/3-6):适用于200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 5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 20000 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长度为 35m 或以上的液舱
14、和液舱的分舱,应至少设置 2 个出入舱口和梯子,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相互远离。长度小于 35m 的液舱应至少设置 1 个出入舱口和梯子。当 1 个液舱被 1 道或多道制荡舱壁或类似的隔堵所分开,如不易于布置从舱室的一端到另一端的通道,则至少应设置 2 个出入舱口和梯子。每个货舱应至少设置 2 个尽可能相互远离的出入通道。通常,出入通道应对角线布置。通过水平开口、舱口或人孔的通道的最小的净孔尺寸应不小于 600mm x 600mm。如通过货舱口进入货舱,梯子的顶部应尽可能靠近舱口围板;如舱口围板的高度超过900mm,则在梯子同一位置的舱口围板外侧应设置踏步。如通过制荡舱壁、肋板、纵桁和宽板肋骨上
15、的垂向开口和人孔贯穿到达该处所长度或宽度范围,这些开孔的最小尺寸应不小于 600mm x 800mm,除非设有格栅或踏板,否则这些开孔应位于从船底板量起不超过 600mm 的高度处。SOLAS 关于倾斜试验的要求(SOLAS II-1/22):按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规定的船长24m 及以上的每艘货船,应在完工时作倾斜试验,并确定其稳性要素。SOLAS 关于干货船破损控制图的适用及使用要求(SOLAS II-1/23):干货船破损控制的要求适用于 1992 年 2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为了指导高级船员,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使用的控制图。还应给船上高级船员提供包含上述资料的小册子
16、。第 4 页 所有机械设备和管路的表面温度可能伤人时应以栏杆或围护进行保护,当其表面温度可能超过 220时,其表面应有有效的防护设施,以防触及可燃液体引起着火。如绝热设施的表面是吸油的或可能被油渗透,则应采用薄钢板或类似材料妥善包裹。对 1998 年 7 月 1 日以后建造之船舶,其燃油柜容量要求如下(SOLAS II-1/26.11):用于燃油舱、沉淀柜及润滑油舱的透气管的安装和布置应使透气管在破损时不会直接导致海水或雨水溅入。每艘新建船舶应对推进及主系统必需的每一种燃油配备两个燃油柜或等效布置,其容量必须至少能供船舶推进装置在最大持续功率下,以及发电机装置在海上正常负荷下工作 8 h。SO
17、LAS 公约对主操舵装置固定储存柜的要求(SOLAS II-1/29.12):当主操舵装置要求动力操纵时,设置一个固定储存柜,其容量足以至少为一个动力执行系统(包括贮存器)进行再充液。SOLAS 公约对主操舵装置试验时海况的要求(SOLAS II-1/29.3):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 35转至另一舷 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 28s 内将舵自一舷 35转至另一舷 30。对于 1998 7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机器的控制要求如下 (SOLAS II-1/Reg.31):所有对船舶推进、控制和安全所必需的控制系统应是独的或设计成在
18、某一系统失效时会影响其他系统的运。如推进机械由驾驶室遥控,则应满足下要求:航速、推进方向以及旋桨螺距(如适用时)应在所有航行(包括操纵)条件下,均可在驾驶室进完全控制;主推进机械应设有位于驾驶室的独于驾驶室控制系统的紧急停机装置;驾驶室发出的推进机械指应在主机控制室和操纵台上显示出来;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只能在主机处所或主机控制室内进;即使在遥控系统的任一部分发生故障时,推进机械仍能就地进控制;对船舶推进和安全所必需的辅机也能就地或在其附近进控制;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应设有一个报警装置以指示出能再次起动主机的起动空气的规定低压;对于无人监控的每台燃油锅炉,应有低水位、空气供给故障或火
19、陷熄灭时能关闭燃油供应和发出警报的安全装置。为汽轮机推进机械服务的水管锅炉应装有高水位报警装置。从驾驶室到机器处所或控制室中通常控制推进器速度和方向的位置上至少应设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施,其中一套应为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室均能直接显示指令和回令的车钟。SOLAS 对货船应急电源的要求如下(SOALS II-1/43):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从天甲板于到达。除在外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允许外,它们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所在处所应尽可能与 A 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的
20、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应急电源为发电机时,有独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低于 43;当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时承载应急负载而必充电,在整个供电期间蓄电池的电压变化在其额定电压的12%之内;应急配电板应尽实际可能地装设在靠近应急电源之处。设有的蓄电池组应与应急配电板设置在同一处所。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急配电板应用互连馈线由主配电板供电,此互连馈线在主配电板上应设有适当的过载和短保护,并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在应急配电板处自动断。如此系统布置成反向供电时,则该互连馈线还应在应急配电板上至少设有短保护。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和任何应急蓄电池组应设计和布置成在船舶正浮和横
21、倾达第 5 页 22.5,或首、尾纵倾达 10,或在这些范围内出现的任何组合的倾斜角时,保证它们仍能以全额定功供电。瘫船试验的要求(SOALS II-1/43.3.4):1998 7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如果电源对恢复推进是必需的,其功应能在全船失电后 30 min 内,使之连同其他机器(如适合)一起从瘫船状态恢复至船舶的推进。SOLAS 有关应急发电机组之起动要求(SOLAS II-1/44):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温度为 0的冷态下迅速起动。如不可行或者可能遇到更低的温度时,则应采取主管机关能够接受的保持一定温度的加热措施,以保证发电机组能够迅速起动。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
22、设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储备至少供三次连续起动的能源。还应设有在 30min 内另加 3 次起动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起动能被证明是有效的。在布置重要设备或应急动力设备、照明、内部通信或信号设备用的电缆和电线时,应该尽量避开的区域、处所(SOLAS II-1/45.5.3):厨房、洗衣间、A 类机器处所及其围壁以及其他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区域。当电力通常由 1 台发电机供应时,应设有适当的卸载装置,以保证推进、操舵及船舶安全所要求的各种设备的供电完整性。在处于运行中的发电机损坏时,应有充分的措施自动起动备用发电机,并与其主配电板接通,如主管机关认为实际不可行时,可对小于 1600 总吨的
23、船舶免除这项要求。除成品油外,闪点超过 60 C 的液体货物或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要求的液体货物视为具有较小火灾风险,不要求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保护。SOLAS 中定义的“A”级分隔是指由符合下列衡准的舱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它们用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之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初始温度升高不超过 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初始温度升高不超过 180;下列钢板加装扶强材的结构形式已达到相应防火等级要求而不需要作耐火试验:A-0 级舱壁:不小于 4mm 的钢板,并安装有 L60 x 60 x 5 间隔 600mm 的加强筋 A-0 级甲板:不小于 4mm 的
24、钢板,并安装有 L95 x 65 x 7 间隔 600mm 的加强筋 燃油舱柜上阀门(速闭阀)的布置要求(SOLAS II-2/4,2.2.3.4):对于如有损坏会使燃油从设在双层底以上的容积 500 升及以上的储存柜、沉淀柜和日用柜溢出的燃油管,应为其在油柜上直接装设一个旋塞或阀门,且一旦此种油柜所在处所失火,应能在有关处所之外的安全位置加以关闭。应急发电机燃油柜阀门的遥控操作控制应位于一单独的位置,与位于机器处所内的油柜的其他阀门的遥控操作控制的位置相分开。如使用测深管,则它们得终止于测深管溢油有被引燃危险的任何处所。测深管尤其得终止于乘客或船员处所。一般而言,燃油舱测深管得终止于机器处所
25、。但是主管机关如果认为此要求可时,则需要满足下选项中的三个要求为条件,则准许测深管终止于机器处所。燃油舱安装符合条件的油位计;测深管终止于远离着火危险的位置,否则应采取预防措施,例如装设有效的防火网,以防止从测深管终端溢出的燃油与着火源相接触;测深管终端装有自闭式关断装置并在该装置下面设有一个小直径的自闭式控制旋塞,用于确定该关断装置打开前没有燃油存在。应采取措施确保从控制旋塞溢出的燃油没有着火危险。对该高压油管检验时,应注意检查以下几点:高压油管及其保护套管的完整性,特别各接头处是否安装完好;第 6 页 收集漏油装置或相应管系是否安装及维护状况,是否正确接入漏油集油报警装置;漏油报警装置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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