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戒毒措施的实施现状及其改革_张泽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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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OI:10.16290/ki.1674-5205.2012.04.008 2012 年第 4 期 法律科学 (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181 文章编号 : 1674 5205( 2012) 04-0181-( 008) 强制性戒毒措施的实施现状及其改革 张泽涛 1 , 崔 凯 2 ( 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 院 , 北 京 100081; 2 厦门大学法学 院 , 福 建 厦 门 361005)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 法 废除了传统的强制戒 毒和劳教戒 毒 , 重新确立了由强制隔离戒 毒 、 社 区 戒毒和社区康复等三种新的戒毒措施构成的强制性戒毒体 系 。 该法近五年的 运作实践表
2、明 , 这三种戒毒措施的实 施效果违背了立法者的初 衷 ,“宜粗不宜 细 ” 的立法模式所造成的弊端也逐渐开始显 现 。 我国应该明 确 “ 社区 为 主 、 隔离为 辅 ” 的强制性戒毒措施体 系 , 同时对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进行制度性完 善 。 关键词 戒毒措施 ; 强制隔离戒毒 ; 社区戒毒 ; 社区康复 Abstract: The three new methods, that is, compulsory isolation for drug rehabilitation, drug addiction in the communi- ty and recovery treatm
3、ent in the community have taken the place of the compulsory rehabilitation and reeducation through la- bor through Anti Drug Law of PRC However,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on the three kinds of new coercive measures in re- ality The community is behead of the isolation is the right way of drug rehabili
4、tation We also need to take some methods to improve the compulsory isolation for drug rehabilitation system and drug addiction in the community Key Words: measures for the cure of drug addiction; compulsory isolation for drug rehabilitation; drug addiction in the community; recovery treatment in the
5、 community 中图分类号 : DF613 文献标识码 : A 2007 年 12 月 29 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以下简称 禁 毒法 , 2008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 ) 。 禁毒法 是我 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 , 以此为标杆 , 国 内规范禁毒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了更新 。 禁毒 法 第四章中依次规定了社区戒 毒 、 强制隔 离 戒 毒和社区 康复三种强制性戒毒措 施 ( 2011 年国 务 院 颁布 的 禁 毒条 例 对此进行了细 化 ) 。 在 禁 毒 法 颁 布 之 前 , 规 范 我国戒毒措施的立法尚欠科
6、 学 化 、 规范化和体 系 化 , 各种规定散见于国务院行政法 规及公安 部 、 司法部等部委的部门规 章 。 我国虽然 没 有对吸毒行为规定为犯 罪 , 但是立法上对其设定了严 厉的强制性戒毒 措 施 , 即通过强制戒 毒 、 劳教戒毒 两 种方式对吸毒成瘾 者 , 特别是情况比较严重的吸毒成 瘾者进行强制性戒 毒 。 按 照 中国的禁 毒 白皮书 中 所指出的 就 是 : “在中 国 , 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最 收稿日期 : 2012 04 10 作者简介 : 张泽涛 ( 1969) , 男 , 湖北嘉鱼人 , 法学博士 , 中央 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研究生导师 。 崔凯 ( 1
7、981) , 男 , 江苏连云港人 , 厦门大学博士研 究生 , 湖北经济学院讲师 。 主要的戒毒方 法 , 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是教育挽 救 吸 毒人员的特殊学 校 。 ” 1 可以 说 , 长期以 来 , 剥 夺 吸毒成瘾者人身 自由 的戒毒措施在我国有着非常重 要的历史地 位 。 不 过 , 由于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完 全剥夺戒毒人员 的人身自 由 , 因 此 , 在人权保障呼声 日益高涨的当 今 , 其合理性逐渐受到质 疑 。 也正是 基 于上述 原 因 , 禁毒 法 明文废止了施行 多年的强 制 戒毒和劳教戒 毒 , 代之以社区戒 毒 、 强制隔离戒毒和 社区康复这三种强制性戒毒措
8、 施 。 在 禁 毒 法 新 确立的三种强制性戒毒措施 中 , 强制隔离戒毒的人身强制性很 大 , 是对戒毒人员人身 自由的剥 夺 , 而 社 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强制性稍 小 , 是 对戒毒 人 员 人身自由的限 制 。 无论是强制隔离戒 毒还是 社 区戒 毒 ( 康 复 ) , 对我国来说都 是全新的 戒 毒方 式 , 特别是社区戒 毒 ( 康 复 ) , 基本上是借鉴国外 经验的 产 物 。 在 禁毒 法 草 案审议过程 中 , 全国 人 大法工委 明确指 出 : “从整合戒毒资 源 、 提高戒毒 效 果考 虑 , 应对现行的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体制进行改 革 。 但 是 , 这项 改 革还需
9、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 验 , 确 从目前操作来看 , 社 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除了管理对象不同 外 ,在管理主体 、 管理方式 、 管理效果等诸多方面没有区别 , 所以本文 除特别需要外 , 一并加以论述 。 182 强制性戒毒措施的实施现状及其改革 定具体 方 案 , 有步骤地推 行 。 ” 2 30 在这 种 “ 宜粗不 宜 细 ” 的立法思想指导 下 , 禁毒 法 在制度设计 上比 较 简 略 , 对于一 些具体问题缺乏可操作 性 。 迄今为 止 , 禁毒法 施行已经近五年了 , 各地的强制性戒毒实 践在摸索中陆续开展 。 从实施效果上来看 , 强制隔离 戒毒 、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这三种新的
10、戒毒措施违背 了立法者的初衷 。 具体而言 , 强制隔离戒毒只是对传 统的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这两种方式的简单承继 , 并 没有实质性突破 ; 社区戒毒 、 社区康复远未发挥预期 功能 。 虽然 戒毒法 新确立的三种戒毒措施在实施 中出现了系列问题 , 但是由于该法的实施时间较短 , 实证调查存在诸多不便 , 因此 , 学界对这些问题还缺 乏全面的了解 , 深入研究完善我国强制性戒毒措施的 学术文章更是鲜见 。 基于上述原因 , 笔者在实证调研 的基础上 , 对 禁毒法 中所规定的三类强制性戒毒 措施的适用情况进行评析 , 然后提出完善我国强制性 戒毒措施体系的改革建议 , 以期引起法学界对新的
11、强 制性戒毒措施实施效果及其存在问题的关注 , 同时也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戒毒措施体系提供立法参考 。 一 、 强制隔离戒毒 承继有余 , 突破不足 , 缺乏 前瞻性 禁毒 法 之所以 通 过强制隔离戒毒以取代强制 戒毒和劳 动 教养戒 毒 , 是因 为 “ 根据实践经 验 , 为 了 整合戒毒资 源 , 也 是提高戒毒的效 果 , 把过去的强 制 戒毒和劳动教养 戒毒 这两种措施合并为一种强制隔 离 戒毒措 施 ”。 3 由此可 知 , 从立法者的最初意愿来 看 , 禁毒 法 中确立强制隔离戒毒与传 统的强制 戒 毒以及劳动教 养戒毒应当有很大不 同 。 但 是 , 禁 毒 法 运作五年的
12、实践表 明 , 强制隔离戒毒和以 前的 强 制 戒毒和劳动 教养并无明显区 别 。 社会各界早已就 有强制隔离戒毒 本身 是不是一种新的强制性戒毒措 施的争 议 , 有的主流媒体在报道中直言不讳地表达了 “ 立法突破还是文字 游 戏 ” 的 质 疑 。 4 笔者认 为 , 从 目 前的戒毒实践来 看 ,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是对以往两种 强制性戒毒措施的简单复 制 , 并没有实质性突 破 。 这 样一 来 , 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所存在的种种弊端 直接转嫁到强制隔离戒毒中 来 , 立法者的初衷也就无 从实 现 。 分述如 下 : ( 一 ) 戒毒措施执行主体没有实质性变更 禁毒 法 通过设 立
13、强制隔离戒毒所来取代以前 公安机关的强制 戒毒 所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 戒毒单 位 为戒毒劳动教养所和劳动教养管理所 戒毒 大 ( 中 ) 队 。 对 此 , 禁毒 法 第 41 条规 定 : “对 被 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 员 , 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 关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 行 。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 置 、 管理 体 制和经费保 障 , 由国务院规 定 。 ”2011 年 6 月 国务院颁布 的 禁毒条 例 中虽然没有对强制隔离戒 毒所的设 置 、 管理体制以及经费保障作出进一步的规 定 , 但为了克服强制戒毒所和劳动教养所在强制戒毒 时所可能 产生的弊 端 , 无疑 是 禁毒 法
14、设置强制 隔 离戒毒 所 的本 意 。 不 过 , 戒毒 法 实施五年来的实 践表 明 , 强制戒 毒 的执行主体并没有实质性的变 化 。 强制隔离戒毒所 只是 对原有的强制戒毒所和劳动教 养戒毒单位的简单继 承 。 首先 , 虽然对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进行了调整 , 但在大多情况下只是改变了称谓 , 依然还是由其承担 一部分强制隔离戒毒的职能 。 有的地区对强制戒毒 所的资源进行整合 , 例如云南省将州 ( 市 ) 、 县 70 所 整合到 29 所 。 有的地区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被保 留 , 直接更名转变为现有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 所 , 如 “ 金华市强制戒毒所更名为金华市强制隔离戒 毒
15、所 。 今年( 2008 年 ) 6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禁毒法 规定 , 对吸毒成瘾人员可以通过社 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措施来戒除毒瘾 , 现行 的强制戒毒措施改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 根据省政 府和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 , 金华市强制戒毒所予以更 名 ”。 5 在 禁 毒 法 颁 布之 前 , 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所 是中国强制性戒毒的最主要场所之 一 。 但长期以 来 , 公 安机关强制 戒毒所的管理一直相对比较混 乱 。 对 此 , 媒体也曾报道了大量吸毒人员在戒毒所被殴打致 残甚至致死的案 例 。 例 如 , 2007 年 , 广西上思县吸毒 人员陈国岸在该县公安
16、局强制戒毒所戒毒时逃 跑 , 抓 回 后 , 所长零赞 模 、 副所长贺宏春一共给陈国岸戴上 了五副脚 镣 , 并 授 意 、 指使其他人将陈国岸活活殴打 致 死 。 法医尸检 时 , 发现陈国岸双脚伤痕累 累 , 皮 开 肉 绽 , 惨不忍 睹 。 6 这 并非个别现 象 , 根据媒体报 道 , 海 口 、 佛 山 、 深圳 和乐山等地都出现过类似的案 件 。 这 种 状况也得到了地方检察机关 办 案 人 员 的 证 实 。 7 其 次 , 司法行政部门新成立的强制隔离戒毒 所 , 基 本上都是在原有劳动 教养戒毒单位基础 上 “ 挂 牌 ” 成 立 , 即 “ 两块牌 子 , 一套人 马
17、。 ” 禁毒 法 颁布之 后 , 从司法部劳教局 到各 地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任务的劳 教 所 , 都陆续加挂了强制隔离戒毒局或者是强制隔离 戒毒所的牌 子 。 同 时 , 有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 戒毒所还承担了 一些 原来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 毒任 务 。 如浙江 省 “ 对丽 水 、 衢 州 、 舟 山 、 湖 州 、 平 阳 、 永 嘉 等 6 个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进行压缩或停 办 , 从 2012 年第 4 期 法律科学 (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183 ( 2009 年 ) 7 月 1 日 起 , 上述戒毒所不再接受新的戒 毒人 员 , 改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直接接 收
18、”。 8 与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所相似 , 司法行政部门的 劳动教养戒毒单位在 禁毒法 颁布之前也是我国最 主要戒毒场所之一 。 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法律 依据是 1982 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 劳动教养 试行办法 , 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在维护社会治 安秩序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 不过 , 对被劳动 教养者而言 , 劳动教养制度是严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一种措施 , 其强制程度和刑罚中的有期徒刑没有本质 区别 。 同时 , 法定期限较长 , 时间最长可以是 3 年 , 在 执行过程中 , 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 1 年 。 此外 , 劳 动教养制度一直是由公安机关单方作出决定 , 被
19、劳动 教养者根本无法通过正当程序来予以救济 。 因此 , 长 期以来 , 学界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 直颇多非议 。 鉴于此 , 我国立法者也在逐渐压缩劳动 教养制度的适用范围 , 例如 1996 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005 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都没有提及劳动教养制度 。 而 禁毒 法 的立法者更是坦 承 : “在 ( 禁毒 法 ) 立 法 过 程 中 , 没有人提出 要 把 劳 动 教 养 列 入 在 内 , ( 因 为 ) 劳动教养都快废除 了 。 ” 4 无论是公安 机 关还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 戒毒 所 , 基本上 都 不是
20、新设产 生 , 而是对原有戒毒单 位的继 承 。 对很多管教民警来 说 , 戒毒管理体制上的 变革只是行文称呼的变 化 , 对执法工作没有太大的影 响 。 例 如 , 有记 者 采访了江 苏 、 广东等六省市的基层 民 警 , 他们认 为 , 强 制隔离戒毒和以往的劳动教养相 比 , 是 “ 换 汤不换 药 ”。 4 笔者在调研 时也发 现 , 很 多 负责强制隔离戒 毒的 干警基本上没有将强制隔离戒 毒和以前的戒毒方式加以区分的意 识 , 例如某地强 制 隔离戒毒所至今 仍然 没有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因 寻衅滋 事 、 盗窃 等 被劳教人员分区域管 理 , 而是将 他 们混 编 , 共同 生
21、 活 , 共同劳 动 。 当笔者询问为何不分 开进行管理 时 , 管教干部的回答是以往劳教戒毒时就 是不加区 别 、 混同管 理 , 现在自然也没有区分的必 要 。 综上所述 , 可以看出 , 尽管从 禁毒法 的立法意 图来看 , 强制隔离戒毒应当和以前的强制性戒毒存在 本质差异 , 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 , 由于执行机关的人 员配置 、 管理场所和设施装备等较以前的强制性戒毒 措施相比并没有实质变化 , 同时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 的工作思路又不可避免地延续下来 , 这使得强制隔离 戒毒制度在执行中和以往的戒毒措施没有太大的区 别 , 禁毒法 的立法理念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 ( 二 ) 戒毒措施执
22、行内容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有的同志认为 , 强制隔离戒毒与劳教戒毒存在着 法律依据不 同 、 强制程度不 同 、 教育内容不 同 、 治疗 过 程不同 和 关爱程度不同等五项 重要区 别 。 9 这些 确 实是我 国 禁毒 法 所希望 达到的立法效 果 。 但 是 , 由于相关立法中 缺乏配套机 制 , 因 此 , 强制隔离戒 毒 措施的执行内容 与以 前的两类戒毒措施并没有本质 差 异 。 分述如 下 : 首 先 , 戒毒措施的执行手段和以往没有区 别 。 虽 然 禁毒 法 、 禁毒条 例 等法律法规没有直 接规 定 强 制隔离戒毒 的具体执行内 容 。 但是我们通过分析 国家对强制隔离戒毒所
23、任务的设 定 , 不难得出强制隔 离戒毒执 行 的主要手段 是 “ 戒毒治 疗 、 心理治 疗 、 身 体康复训练和卫 生 、 道 德 、 法制教 育 , 开展职业技能培 训 ”。 对 此 , 禁 毒条 例 第 29 条明确规 定 : “强制 隔 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 员 , 依 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 疗 、 心 理 治 疗 、 身体康 复训练和卫 生 、 道 德 、 法制教 育 , 开 展 职业技能培 训 。 ”同 时 , 2011 年 9 月 19 日通过 的 公 安机关强 制 隔 离戒毒所管理办 法 第 2 条也有类 似 规 定 : “强制隔离 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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