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6年8月28日 第30509篇《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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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卷 第 期 河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年 月 ( ) 论广告经营者专家鉴证责任 张 保 红 ( 韶 关 学 院 法 学 院 , 广 东 韶 关 ) 摘 要 : 广告 法 中有关广告经 营 者 的 民 事 责 任 条 款 形 同 虚 设 , 其 主 要原因在于没 有 认清 广 告经营者责任的本质 专家鉴证责 任 。 鉴证责任 面 临 克 服 合 同 相 对 性 和 因 果 关 系 证 明 的 障 碍 。 鉴证责任的本质是广告经营者等专家向第三人出售了有瑕疵的 鉴 证 服 务 , 从而在他们之 间 建立起 直接的法律关 系 。 广告经营者的专家责任可以 变 经 营
2、者 的 形 式 审 查 义 务 为 实 质 审 查 义 务 , 从 而 提 高经营者的注意义 务 。 广告经营者有过错时要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而无 过 错时也应当承 担 适当 的 担保责任 。 关键词 : 专家鉴证责 任 ; 广告经营 者 ; 实质审 查 ; 自 律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 码 : 文章编号 : ( ) 收 稿 日 期 : 基 金 项 目 : 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 养 计 划 “ 广告侵权疑难问题研 究 ” ( ) 阶 段 性 成 果 ;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项 目 “ 广告欺诈行为的法律对策研 究 ” ( ) 阶 段 性 成 果 作 者 简 介
3、 : 张 保 红 ( ) , 男 , 河 南 固 始 人 , 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 授 ,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 后 , 法 学 博 士 。 DOI:10.15991/ki.411028.2015.04.006 美 国 人 大 卫 奥 格 威 ( ) 说 , 我 们 是生 活 在 一 个 由 水 、 空 气 和 广 告 组 成 的 地 球 上 。 这句话生动地说 明了广 告对人们 日常生活的影响 。 的确 , 一些具有 艺 术气息的广告给 我们的生活增加 了美 , 但另一些 被 污染的广告也会 像垃圾一样充斥 我们的视觉 空 间 。 不 幸 的 是 , 我 们 现在的生活环 境 恰恰属 于 后 者
4、 。 目 前 , 欺 诈 广 告 泛 滥 。 如 同 水 和 空 气受到污染需 要 净 化 一 样 , 广告 受 到污染也需要 净 化 。 一般认 为 , 净 化广告的关键是 规范广告产品的 告经营的原 则 ( 见 广告 法 第 、 、 条 ) ; 第三 , 规 定 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时应当遵守的广告准 则 ( 见 广 告 法 第 章 ) ; 第 四 , 规 定 广 告 经 营 者 的 经 营 准 则 ( 见 广告 法 第 章 , 其 中 第 条规定了广告经 营 者对广告主的 审 查 义 务 、 审查标准及禁止行 为 ) ; 第 五 , 规定了广告经营者 的 法 律 责 任 ( 见 广 告 法
5、 第 章 , 其中第 条规定了 欺 诈 广 告 的 行 政 责 任 , 第 条规定了欺诈广告的民事责 任 ) 。 尽管我国有关广告经营者的立法框架已经基本 生产者和经 营 者 的 行 为 。 有 鉴 于 此 , 研 究 广 告 经 营 者侵 权 责 任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理 论价值与现实 意 义 。 一 、 问题的提 出 广告经营 者 , 是指受委托提供 广 告设 计 、 制 作 、 代理服务的法 人 、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 人 。 目前 , 我 国规范广告经营者行为的有关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于 广告 法 之中 。 该法直接涉及广告经营者的条款有 很多 , 主要分为 以 下 几 类 :
6、第 一 , 界 定广告经营者 的 内涵和经营范 围 ( 见 广告 法 第 条 ) ; 第二 , 规定 广 张 世 鹏 : 论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立法国际趋势及对我国的借 鉴 , 安 徽 大 学 学 报 , 年 第 期 。 目 前 , 国内学界对广告欺诈侵权的有限研 究 , 多数是从广告主 的 角 度 进 行 探 讨 。 在 现 有 从 广 告经营者角度研究的几篇文献中 , 学者多从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或过错责任角度 进行 论 述 , 或者主张无过错 责 任 ( 参 见 王 发 强 : 对 广 告 经 营 者 、 发布者应确立无过 错 连 带 责 任 , 人 民 司 法 , 年 第 期
7、; 曹 登 润 : 虚假广告经营者 民 事 责 任 初 探 , 政 治 与 法 律 , 年 第 期 ) , 或者主张过错责 任 ( 参 见 于 林 洋 : 虚假广告侵权 研 究 , 中国检察出版 社 , 年 , 第 页 ) 。 这 些 论 述 的 缺 陷 明 显 , 论者并未厘清广告经营者应当担负的责任角 色 。 笔 者 认 为 , 只有认清广告经营者责任的性 质 , 方能找到有效遏制广告经 营 者侵权行为的办法 。 建立起来 , 但远未完 善 , 目前欺诈广告盛行与此不无 关 系 。 具 体 地 说 , 以 下 问 题 比 较 突 出 : 第 一 , 没 有 行 业准入制 度 。 低 门 槛
8、 使 得 广 告 业 鱼 龙 混 杂 , 广 告 公 司多是作坊式生 产 , 由于法律不完 善 , 违法成本又 较 低 , 最终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 应 。 第二 , 没有从 业 人员准入制 度 。 尽 管 原 广 告 法 第 条 规 定 广 告 经营者应当是 具 有 必 要 专 业 技 术 的 人 员 , 但 具 体 的 资质规范一直没有建立起 来 , 相关规定形同虚 设 , 因 此 , 该行业的从业人员多没有经过专业训 练 , 而法 律 意识的淡漠更令他们肆无忌惮 , 唯广告商马首是 瞻 。 第三 , 法 律 仅 规 定了 广告经 营者的形式审查 义 务 。 广告经营者仅需 要 审 查 相
9、 关 证 件 , 根本不需要对 广 告产品和服务 进 行 审 查 。 在 我 国 , 证件是极容易 做 假的 , 且审查往往是走过 场 , 根本不能起到监督广告 经营者的作 用 。 更 有 甚 者 , 许多 广 告经营者还帮 助 广告主做 假 , 以 在攫 取利益 的同时逃避法律 责 任 。 第四 , 上述问题的 存 在 使 得 广 告 法 中 的 民 事 责 任 条款形同虚 设 。 广 告 法 第 条 规定了广告经 营 者的侵权责 任 。 根 据 该 条 款 , 欲 追 究广告经营者 的 侵权责任 , 首先要证明广告主广告欺诈侵权成 立 , 其 次必须证明广告经营者存在过 错 , 即 “ 明
10、知或者应 知 广告虚假仍设 计 、 制 作 ” 虚假广告 。 证明广告欺诈侵 权成立本身即 是 很 难 的 问 题 , 而 由 于双方的信息 完 全不对称 , 欲证明广告经营者存 在 “ 明知或应 知 ” , 存 在过错 , 更是难上加 难 , 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不可能知 道 广告经营者 是 否 “ 明 知 或 应 知 ” 。 更 重 要 的 是 , 广 告经营者审查 的 形 式 性 使 其 注 意 义 务 很 小 , 很 难 证 明其存在过 错 。 法 律 如 此 设 计 , 使 得证明广告经 营 者侵权成为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 制衡广告经营 者行为最重要 的 措 施 失 去 了 应 有
11、的 效 用 , 那 么 广 告 欺诈盛行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 许 多 学 者 提 出 , 应 当 将 举 证 责 任 赋 予 广 告 经 营 者 。 笔者认为 这 个 想 法 是 不 错 的 。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 证明责任分 配 的 重 要 性 往 往 更 甚 于 实 体 。 然 而 , 目 前的举证责任 规 则 即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 建 立 在 直 接 接 触侵权时 代 。 彼时 , 双方的信息基本上是对称 的 , 即 对举证能力 的 要 求 并 不 高 。 但 在 进 入 了 世 纪 的 今天 , 侵权主要表现为非直接侵 权 、 技术侵权和专业 侵 权 , 信 息
12、完 全 不 对 称 。 此 时 , 免除了谁的证明 责 过度地增加广告经营者的责任也很容易毁灭这个行 业 。 在德国 , 立 法 上对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的法 律 责任要进行限 制 , 理由是 : 正是因为法定审计非常 重 要 , 为了避免会 计 师因责任过大而采取保守审计 的 策略 , 法 律 上 才 有 必 要 限 制 会 计 师 可 能 承 担 的 责 任 。 总之 , 我 们 需 要 对 经 营 者是否存在过 错 进 行 一个职 业 的 判 断 , 既 不 能 纵 容 侵 权 , 也 不 能 矫 枉 过 正 。 要做到这一 点 , 需要引入广告经营者的专家 责 任 。 二 、 广告经营者
13、专家鉴证责任的确立 ( 一 ) 专家责任的产生与责任依 据 专 家 责 任 ( 英 美 称 , 德 称 ) , 是 指 提 供 专 门 技 能 或 知 识 服 务 的专业人 士 , 因 其 过错而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 的 损害赔偿责任 。 专家责任中的专 家 , 是 指 具 有 这 样 几个特征的 人 : 一是工 作 具 有 高 度 的 专 业 性 ( ) ; 二 是 重 视 职 业 道 德 和 与 客 户 的 信 赖关系 ; 三是由专家协会颁发资 格 , 并维持一定的 业 务水平 。 具备这样特征 的 专 家 的 范 围 一 般 包 括 律 师 、 会 计 师 、 建 筑 师 、 医 师 、
14、 评 估 师 、 税务咨询师等 具 有专门 技 能 或 知 识 的 人 员 。 他 们 大 致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 一类是仅与委托人产生关系 的 , 如律师 、 医师 、 税 务咨询师 等 ; 另一类是除了与委托人产生关 系 , 还 与 第三人产生关系的 , 如会计师 、 建筑师等 。 这些专 家 的鉴证工作很有可能成为别人做出判断和选择的依 据 。 专家的产生具有深刻的原 因 : 第一 , 社会分工 的 结果 。 社会分工 越 来 越 细 , 由于人们能力有限而 不 可能掌握所有的知 识 , 因此 , 有时不得不借助于专 业 的服务 。 例如 , 当 事人在诉讼中通常要接受律师 的
15、服务 , 只有如 此 , 当事人才能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条 文 和艰深晦涩 的 法理中理清头 绪 。 第 二 , 人 们 还 要 借 助专家的判断 。 专家不是普通人 士 , 专 家 是 那 些 人 们需要借助他 们 进 行 专 业 判 断 的 专 业 人 士 。 例 如 , 在医疗服务 中 , 尽管委托人有选择诊疗手段的权 利 , 但由于专业知识 的 匮 乏 , 他们往往不得不借助于 医 师的分析 , 甚至 是 决 断 ; 还 有 , 投资者也会常常依 靠 会计师审查财务 报 告 , 他 们中很少有人有能力研 判 任 , 谁就无异 于 获得了无比巨大 的 优 势 。 广 告 设 计 制作是一个很
16、 专 业 的 工 作 , 即使 把 证明责任分配 给 广告经营 者 , 依通常的判断标 准 , 我们依然无法判断 其是否存在 过 错 。 更 重 要 的 是 , 这 样做也无法解 决 归责的公平 问 题 。 无 论 是 消 费 者 承 担 损 失 , 还 是 由 广告经营者承担责 任 , 法律都需要确实的责任基 础 , 刘 燕 : “ 专 家 责 任 ” 若 干 概 念 质 疑 , 比 较 法 研 究 , 年 第 期 。 日 能 见 善 久 : 论 专 家 的 民 事 责 任 , 民 商 法 论 丛 第 卷 , 法 律 出 版 社 , 年 , 第 页 ; 邹 海 林 : 专 家 责 任的构造机
17、理 与 适 用 以会计师民事责任为中 心 , 山 东 审 计 , 年 第 期 。 企业所提供报告数据的真伪 。 人们如此依赖专 家 , 但专家如同普通人一 样 , 也 会有自利的本性 。 如何才能抑制专家执业中的道德 风 险 ( ) ? 光靠自觉和行业自律是不 行 的 。 自觉和行 业 自 律 的 根 基 是 法 律 责 任 , 如 果 没 有 法律责任这个根 基 支 撑 , 那么自觉和行业自律就 如 同建立在沙丘 之 上 的 大 楼 随 时 会 坍 塌 。 正 因 如 此 , 各国才先后 建 立 了 专 家 侵 权 责 任 。 但 是 , 建 立 专 家 责任不但要在 理 论上克服 合 同相
18、对性的障 碍 , 还 要 协调自由与 权 利 保 护 的 矛 盾 。 为 此 , 各 国 法 律 学 者 和从事法律实践的人士提出许多学说以支撑专家责 任 。 专家责 任 制 度 起 源 于 英 国 。 在 年 案中 , 法官确立了这 样 一 条 规 则 : 知 识 上不实表述而致害之人要承担欺诈责任 。 这使得因 由履行合同而给他人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能够获得 赔偿 。 在 德 国 , 由 于 德 国 民 法 典 对 侵 权 客 体 的 严 格 限制 , 使得 某 些非权利和利益 很 难 获 得赔 偿 。 为 了适应鉴证事业 的 发 展 , 德国学者通过附第三人 利 益合同发展出 专 业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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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28 30509 河南大学 学报 社会科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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