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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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财会202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根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其次条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企业应当以对外供应的财务报表为根底披露分部信息。 对外供应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根底披露分部信息。 其次章报告分部确实定 第四条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第五条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供应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局部。该组成局部担当了不同于其他组成局部的风险和酬劳。 企业在确定业务
2、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治理要求,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 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 (二) 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纳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一样或者相像设备和原材料、采纳托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三) 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四) 销售产品或供应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托付销售、承包等; (五) 生产产品或供应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第六条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供应产品或劳务的组成局部。该组成局部担当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供应产
3、品或劳务的组成局部的风险和酬劳。 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治理要求,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 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像性,包括境外经营所在地区经济和政治的稳定程度等; (二) 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展产品生产,而在其他地区进展销售等; (三) 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 (四) 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殊风险,包括气候特别变化等; (五)外汇治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六)外汇风险。 第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意以下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 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
4、,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将来现金流量等; (二) 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第八条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根底确定报告分部。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局部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意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 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全部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二) 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肯定额,占全部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全部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肯定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三) 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全部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第九条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意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
5、一) 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二) 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意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三) 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工程单独披露。 第十条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到达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意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到达75%. 第十一条企业的内部治理根据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局部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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