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法律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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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丢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假如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顿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仲裁协议排解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解法院
2、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表达,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固然假如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连续审理。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根底,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商定的争议事项进展仲裁,而对仲裁协议商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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