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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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多篇) 第一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协议。 其次条依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方法,事务所由等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四条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法律、行
2、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承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视。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未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经营视同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事务所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其次章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
3、经营范围 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效劳作用,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进展为具有肯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进展作奉献。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依据自身实际状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询问、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
4、产、机器设备、流淌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询问效劳。(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询问、工程预决算、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 (五)会计询问、会计效劳业务:包括会计治理询问;设计会计制度;担当非鉴证客户会计参谋;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工程可行性讨论和工程评价;其他会计询问、会计效劳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托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略) 第十三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略) 第
5、十四条出资方式(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事务所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削减(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全都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权利 (一)参与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治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
6、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安排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务帐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视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合伙人的义务 (一)准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慎重执业; (四)仔细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治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隐秘;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准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
7、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一样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展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全都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供应担保。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全部,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条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担当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有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患病损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缺乏局部,先由该合伙人担当,再由其他合伙人担当。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担当责任后
8、,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其次十一条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担当责任。 其次十二条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安排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需在合伙协议中商定比例安排和分担,未商定利润安排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安排和分担)。归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担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其次十三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依据事务所进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其次十四条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其次十五条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存的财产以及全部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
9、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其次十六条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汲取事务所执业所必需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 (一)到达事务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安康等缘由或丢失工作力量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担当的专业责任与经营治理工作; (四)其他必需退伙的情形。退伙时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所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 第三十六条退伙人应得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务所应与其签订支付协议,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10、的利息。 第六章组织和治理 第三十七条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为: (一)打算事务所的进展规划和业务规划; (二)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参加、退伙、除名; (三)打算事务所年度利润安排方案; (四)选举、更换合伙人治理委员会委员; (五)打算事务所名称的转变; (六)打算修改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章程; (七)打算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打算转让、处分事务所学问产权或购置、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九)打算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打算增资、减资;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通过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
11、决算及年度工作规划;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会打算的事项。 本条第(五)、(八)款规定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其他款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到会人数到达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时为有效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需作书面记录,参与会议的合伙人必需签名。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需召开。 第三十九条事务所设合伙人治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治理机构。治理委员会
12、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委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合伙人治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打算合伙人内部组成分工; (二)事务所部门设置及高级治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治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拟订年度财务收支规划决算及利润安排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章; (六)打算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拟订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八)拟订事务所增、减资草案; (九)拟订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拟订分所的设立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十一)业务报告出具的最终打算权。 第四十一条治理委员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召开
13、,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治理委员会会议,无特别缘由,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需召开。召开治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治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进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与会议时,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困特别状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托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治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治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全都同意以外,会议争论的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
14、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是合伙人治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治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治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内部治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依据事务所内部财务治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治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安排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事务所的会计年度采纳公历年度,
15、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采纳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纳权责发生制,记帐采纳借贷复式记帐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纳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纳分期摊销。 第四十七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治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工资、奖金安排制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财产治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会计凭证、帐薄、报表治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治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年终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月末查询事务所的财务状况。 第四十九条事
16、务所依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同时,应在会计年度完毕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五十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风险基金购置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利润安排按以下原则进展: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结余方可安排; (二)以前年度未安排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展安排; (三)年度利润总额在扣除所得税后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润可作安排。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事务所消失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人协议商
17、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全都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消; (五)消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务所解散的其他缘由。 第五十三条事务所解散后应当进展清算,并依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展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其次篇:山东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全都,制定本协议。 其次
18、条依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方法,事务所由_等_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为:_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_ 电话:_ 邮政编码:_ 第四条事务所经_(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_(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承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视。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
19、所的经营期限为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事务所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其次章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鉴证和效劳作用,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进展为具有肯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进展作
20、奉献。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依据自身实际状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询问、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淌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询问效劳。(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_(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询问、招投标代理:_(由事务所依据实际状况填写) (五)会计询问、会计效劳业务:包括会计治理询问;设计会计制度;担当会计参谋;代理记账;工程可行性讨论工程评价;其他会计询问
21、、会计效劳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托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 姓名 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 第十三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第十四条出资方式:_(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事务所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削减(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全都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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