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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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人事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我局人事治理工作,保障全局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依据国家有关人事劳动政策、法规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3 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236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通知及新郑市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治理方法(暂行)的通知(新发202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我局原有人事治理方法进展修订完善,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我局人事治理工作要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
2、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富有生气活力的用人机制,建立一支构造合理、精干高效的城管队伍。 其次章 请 假 第三条 请假的类别及期限,详细如下: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依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需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医生诊断证明。 2.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到达法定婚龄结婚,婚假 3 天。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职工,除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 18
3、 天,若参与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 7 天。 4.产假:女职工分娩,可请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 98 天,再增加 3 个月,夫妻 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 1 个月照看假。 5.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都不在同一城市且距离较远,又不能在年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赐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30 天。 探亲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职工享有保存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年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
4、的假期。 6.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申请丧假。丧假最长 5 天。 7.事假:工作人员因个人或家庭缘由需要请假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的应事先提出申请。 8.护理假:年满 60 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赐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 20 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及评先评优资格: 1.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
5、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请假的审批程序:凡需要请假者,应填写统一印制的新郑市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职工请假单,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并准时到督查科进展备案。特别状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本人或家属通过电话或托付他人代为请假,并将相关凭证告知督查科,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六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详细如下: 1.局机关各科室和二级机构负责人事假不超过 3 天(含 3 天),由分管领导批准,并交由督查科备案。 2.局机关各科室副职和一般职工事假不超过 1 天(含 1 天),由所在单位负
6、责人批 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3. 局机关各科室副职和一般职工事假超过 1 天但不超过 3 天(含 3 天),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4.二级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假不超过 1 天(含 1 天),由二级机构分管副职签署意见,二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5. 二级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假超过 1 天但不超过 3 天(含 3 天),由二级机构分管副职、二级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6.二级机构所属单位副职和一般职工事假不超过 1 天(含 1 天),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7. 二级机构所属单位副职和一般
7、职工事假超过 1 天但不超过 2 天(含 2 天),由所属单位负责人、二级机构分管副职签署意见,二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8. 二级机构所属单位副职和一般职工事假超过 2 天但不超过 3 天(含 3 天),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和二级机构分管副职、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9.全局干部职工事假 3 天以上(不含 3 天),需逐级签署意见,由局长批准后,交由督查科备案。 10.婚嫁、产假到局编制人事科、督查科分别备案。 11.假期期满后分别到局编制人事科、督查科销假。 第七条 请事假期间的待遇,详细如下: 1.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 20 天的(不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
8、日),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规定处理。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20 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以上不超过 30 天(含 30 天),从第 21 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 40%(日工资=月工资除以 22 天)。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的,停发工资。 (3)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请病假期间的待遇,详细如下: 1.根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根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根本工资的90%发计;工
9、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根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根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根本工资的80%计发。 2.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到达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存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嘉奖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3.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到达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4.因公(工)受伤,在医疗期间的待遇,原工资应予以照发。 5.婚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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