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学课程讲稿导论翦继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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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课程讲稿(1) 任课教师;翦继志 课程中文名称:经济法学 课程英文名称:Economic Law课程类别:必修 课程编号:课程归属单位:法学院 07法学1班 43人时间: 2023年9月3日上课地点:一号教学楼229教室(多媒体教室)我的寄语:同学们,当你们已经完毕了数门法学主干课的学习,专业知识结构初步形成之时,将与经济法学不期而遇。在既有的法学意识里,你们尽可认为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民法思想而感慨,为如此生动且贴近生活的民商法制度而沉浸;可认为法度严谨、制度完善,处处浸透着人文主义思想的刑事法律制度而吸引;可认为以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为己任,在授权与限权之间辗转徘徊的行政法律
2、制度而折服。你们也许会问,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崭新的、有别于传统法律观念和制度的,将为你们展现一幅如何的风景和画卷?回首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法的演进、发展之路,我们发现自己正处在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我们讲授经济法,撰写多种多样的教材,眼观经济法的兴旺与繁荣,感受着公众的向往和渴望,为经济法学极有也许成为最有活力、对中国改革开放进程最富有解释力的学科前景而欣慰;另一方面,我们构建着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制度,却不能拟定经济法为什么物。经济法学理论上观点之芜杂、学说之易变、学派之林立,制度上实证法律规范的缺失、诉讼机制以及司法实践的诸多障碍,使得经济法边界模糊朦胧,体系变动不居,难以定论。正因如此,使得
3、你们莫衷一是,难以树立对经济法的信心和爱好,且疑窦丛生。面对着古老成熟的法律学科和法学传统,经济法的位置在哪里?你们从各自不同的背景,带着业已初步形成的法律观和法律思维走进我们的课堂,读我们推荐给你们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体味我们的感悟,与我们平等交流。我们的目的并不是改变你们,而是试图赋予你们一种全新的结识、理解、改变现实的观念和方法。由于我们深知,换一个角度来观测同样的世界,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景象和色彩。我们不想将法律仅仅归结为“字面上的”知识,由于经济法是一个极其贴近经济运营和法律实行的领域,适时地对社会、政治和经济力量做出回应是它的本职。我们将尽力保持一种广博的、不拘形式的和开放的视野与方
4、法,特别是希望把我在众多经济案件的解决和解决后的心得和思考与你们分享,带领你们找寻经济法观念和制度的轨迹和方向。为此,我们努力把自己放在初学者的位置上,希望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教学活动,激起你们学习经济法学的爱好和欲望。我们深知,你们的时间是一种稀缺资源,要在短短的54个课时内将经济法学的精彩与美丽展现在你们眼前,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选择最重要和最持久的课题,采用简明清楚的陈述方式。导论(3学时)一、经济法的研究对象与特点二、现代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三、运用多学科知识从多维视角研究经济法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与学习方法五、经济法课程体系介绍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特点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
5、科。作为法学体系中的重要新兴学科,经济法学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而经济法作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则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学学科,1998年国家教育部将其拟定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经济法学也被列入法律专业十四门必修的核心课之内。作为二级学科,经济法学有可以分为若干不同的专业方向,如经济法总论、公司和公司法、财政税收法、金融保险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资源与环境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语源于法国,产生于德国,发展于“两极世界”,
6、相继日本、前苏联、中国等国家纷纷对经济法理论加以引进、吸取和本土化。于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享誉世界的扛鼎之作,如日本的经济法概论、德国的经济公法等,也出现了经济法学学派林立的繁荣局面,如德国的公司法说、组织经济法说、世界观说、社会法说、经济行政法等;日本的体系核心说、国家干预经济说、国家与市场互补说等;法国的国家干预经济法说、普遍经济利益法说等;前苏联的纵横统一论等。在中国,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共成长、同呼吸。通过学者数年的辛勤耕耘,中国经济法理论园地已是百花齐放,万紫千红,欣欣向荣。杨紫煊的“国家协调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7、对于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可以称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简称国家协调关系)李昌麒专家的“需要干预论”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漆多俊专家的“国家调节论”、刘文华专家的“纵横统一说”( 所谓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8、规范的统一体(总称)”。“管理协调说”又被称为中国版的“纵横统一说”,或是“大经济法说”。它最早由继受苏联而来,为“现代经济法学派”所提倡。)经济现象、经济规律是经济法的“自然法”,经济区域化、一体化、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中国的改革开放、强国富民、统筹布局、和谐发展等重大战略的实行,无不为具有“经邦济世”之能的中国经济法奠定了深厚的法理基础,进一步显示出理论体系的自足性,也使中国经济法不断地面临着解构、重构。解构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继承及吸取,重构则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和制度扬弃和创新,两者之目的均在于使中国经济法更加具有与时代特性的适应性,以致使经济法在制度竞争中更加具有竞争力。 经济法学
9、的特点是什么?1、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对经济法而言,谈到“独立”,看似容易,实则艰难。你们知道,一门学科要屹立于法学之林,必须具有某些区别于其他学科的自身特质。有深厚的学科传统、独有的研究方法、成熟而稳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范畴体系,有体系化、类型化的法律规范群,有开放且能回应现实需要的制度设计以及相应的诉讼机制。若用上述标准衡量经济法学,审阅经济法的发展现状,则难免会对其“独立性”产生质疑。的确,由于先天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局限性,与经济立法、经济政策及经济实践过于紧密交织导致学说、制度的流动和易变,自身领域边界的模糊与不定,经济法学者功底和感悟的缺失,使得经济法学至今未能揭示出自身特有的认知
10、起点、概念范畴和逻辑体系,因此很难说它已经是一门成熟而精确的法律学科。但是,经济法一经产生便携带着天生的“致变”因子或者说其自身即是传统法律学科变异的结果,内在地具有独立的困素,它从传统的“六法”体系中杀将而出,在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辩、论战中艰辛成长,突破了大陆法系严守公法、私法疆界之分,为法律的自我革新注人了新的动力。发展至今,经济法学理论虽不够严密却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借用了相关学科的概念却赋予其新的含义;体系不够完善却脉络渐显,特别是经济法在调控经济运营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为大家所共识。由此,传统法律土壤中萌芽的种子终成参天大树,在经历了辗转曲折、波荡起伏和
11、柳暗花明后,学界终不再质疑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学者的研究也跳出了为生存而战的狭窄视角和反复研究的窠臼,更加关注经济法学的自身构建和未来发展。2、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现代学科在时空的纬度上,法律有如生命体,经历了遗传、演进和成长,也由此不断分化,形成了不同学科之间的法律传统和独特精神。远者如民法,可上溯至古罗马法时期,其市民法所反映的简朴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般交易规则,在后续的岁月里,为大陆法系所继受和发扬光大,历经悠悠数千年而重获新生;近者如行政法,随着资产阶级革命与宪政思潮的兴起及对王权的限制与挑战,于17世纪诞生,距今已有数百年。相较之下,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而
12、中国经济法则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出现。单从时间来说,经济法当然不能与其他学科相媲美。但是,如同一枚硬币之两面,成熟既意味着深度,却也意味着封闭。假如学科发展过于成熟,难免形成某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和体系,渐趋保守,对世事变迁的相应能力及对新思潮、新观念的吸纳能力大大下降,甚至为了维护学科的纯洁和所谓的至善性,否认新事物和新思维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历史的车轮并不会由于某个法律学科的成熟而停止,传统法学得以成立、赖以生存发展的社会、经济乃至思想文化基础的急剧变迁不以某种意志为转移。当今,所有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都必须直面社会化、现代化思潮,承受压力与挑战,在守成与变革之间的民商法更是如此。传统私法原则
13、的不可逾越、私法体系的不可重组,加剧了民法现代化的艰难。尽管在观念和制度上已出现社会化的倾向,但无论如何,其在自身体系内的修正限度是极其有限的。而晚近才发展起来,具有“后现代法”特性的经济法,诞生于急剧变迁的时代,把握着现代化的潮流,没有资源可以守成,没有历史包袱,唯年轻而充满活力与希望。经济法学者要做的只是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现实,构建出坚实的理论和制度大厦。3、经济法学是一门边沿性学科现代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使得各学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不断地走向交叉与融合,并由此分化出一些边沿性学科,经济法就是如此。这里的边沿,有两个层次:其一,法学体系内部的交叉融合。经济法虽然产生于现代,但也是
14、法学的一个领域,对其研究不能离开法学的基本思维。因此,经济法学必然要借鉴成熟学科的已有成果,遵循法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其中尤以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在市场经济大行其道的今天,揭示市场自发运营一般规则的民法仿佛也获得了普遍合用的效力,其基本范畴和抽象思维方式对其他部门法影响深远,故有“万法之母”的美誉。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之上发展起来的经济法,要获得对经济运营干预和调控的良好效果,就必须结识、把握与遵循经济运营的基本规律,并尊重、借鉴反映基础交易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学是以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为宗旨的学科,体现着控权与平衡的现代法治观念。经济法表现为政府运用经济管理权,对微观经济的规制和对
15、宏观经济的调控,涉及公共权力的运营,自然要在形式上移用、借鉴行政法学的一系列理念和制度。正是这种跨越公私法之界线、融民法和行政法精华于一体的态度,成就了经济法的兼容性。其二,法学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经济学、政治学的交叉融合。借助具有普遍合用效力的范畴如成本、效益、稀缺、竞争和垄断等,加上精确的量化分析工具,经济学日益向相关学科渗透、扩张。而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直接翻译”的经济法由于研究对象所致,与经济学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要有效地调控和干预经济运营,一方面必须对的结识、借鉴经济系统的自发秩序及自身规律,故经济学中的概念、原理也许直接为经济法移用,为经济立法和司法实践吸取;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经济
16、政策、学说和流派极大影响了经济法学理论和制度的构建,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规范之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两者甚至呈现出同步演化的趋势,以致经济法学界将两者关系形象概括成“三分法律,七分经济”。例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经济法律关系的构建,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的更迭与轮回对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解说,竞争理论模式对竞争法的结构选择,规制经济学与市场规制法,税收经济学对税法的指导等,都展示了经济法学和经济学的同构同源。(例:产权交易法规制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上述问题是这两个学科所共同面临和亟待解决的,唯一不同的也许只是,经济学侧重于问题的描述和实证分析,而具有强烈价值评判功能的经济法学侧重于问题的确认、保
17、障和规范。政治学是研究人类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上,围绕着特定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利的学科,其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职能的变迁、能力的强弱,利益集团,集权和分权及制度变迁等是政治学中的重大问题,也是经济法学构建、展开的政治学知识背景;而政府的更迭,政治利益集团的对抗和妥协,以及各种政治性目的也会或多或少影响一国的经济政策、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只有把握政治学的基本理念及范畴并将其运用至经济法的研究中,才也许延伸对经济法学理解的深度和广度,拓展经济法自身的发展空间。4、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的学科经济法学天生具有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内在品性。经济法学者也一贯坚持将研究重心放在现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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