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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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订)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46 号第一条第一条 为防治餐饮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昆明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昆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熟食加工店和涉及餐饮的宾馆等综合服务单位。第三条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域内新、改、
2、扩建餐饮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餐饮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工商(市场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管、滇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规划部门负责餐饮业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餐饮业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餐饮业布局规划,必须规范建设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商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业发展规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油烟污染防治、
3、露天烧烤以及同级政府授权的其它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饮业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餐饮业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第七条 新办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点) ,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严禁在下列地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办)楼;3(三)商住(办)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的主体
4、建筑;(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第八条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餐饮业项目方能建设。第九条第九条 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第十条第十条 餐饮业项目,应当配置下列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一)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配置规范化的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设施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隔油器的设计应符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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