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多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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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有限公司章程_ 年 _ 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六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
2、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九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第十一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
3、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二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1、股东一:(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2、股东二:(姓名) 住所: ,身份证
4、号码: 以 方式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3、股东三:(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筛选项)有法人股东的填写4、股东四: 有限公司,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以 方式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
5、资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第十三条 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壹月下旬召开。 2、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1、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2、会议主持
7、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3、会议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
8、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会议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
9、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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