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难得心得体会关于人的心得体会(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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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难得心得体会关于人的心得体会(七篇)有关人身难得心得体会有用一 兹拟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司投保人身保险,内容如下: 投保单编号: 保险种类 投保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被保险人关系 情 况 地址 邮 编 电话 被保险 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人状况 地址 邮 编 电话 保险年期 保险份数 受益人 领取日期 领取年龄 领取方式 领取金额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中午12时起至 年 月 日中午12时止 根本保险金额 附加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保额 附加险别 意外身故保额 保额 疾病伤残保额 费率 疾病身故保额 满期保险金额 生存给付金 附加险别 保额 费 率 费率 保险费 保险本金 缴
2、费形式 一次性缴费 年缴 半年缴 季缴 月缴 其他: 付款方式 币 种 开户银行 帐 号 特殊商定: 被保险人安康状况: 1.目前尚在病假中 有无 2.因病休或因病减轻劳动量 有无 3.因患有其他慢性病而不能全勤工作或常常缺勤 有无 4.有无严峻病史 有无 5.癌症、肝硬化、癫痫病、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硬化、性病等 有无 投保人是否安康 是否 投保声明: 1)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真实,可作为你公司签发保单的依据,并成为双方合约的组 成局部,如日后发觉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你公司仍可不负任何责任。 2)本投保单方格内填列者,即作为本投保人“同意”或“是”的答复。
3、3)保户在投保时应填具的确年龄,保户年龄计算以身份证为依据,计算方法以保户在起保日最 后一个生日时的足岁年龄计算,如误将年龄报小,应随时申请更正,并补缴保费及其利息,否则在发 生给付时,其应得利益当按保户所付保费与实际年龄应付保费之比例计算。 投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保险公司填写)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章) 公司章 保险单号码: 签单人代码: 签单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人身难得心得体会有用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其次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安康,能正常
4、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
5、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裸位金石如治疗仍未完毕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展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工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工程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工程给付
6、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卞列商定给付意外损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
7、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承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以外的缘由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患病损害以致身故、
8、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斗、军事行动、暴动、恐惧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竞赛、摔跤竞赛几,绝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
9、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间,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障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
10、险事故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商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宅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终住宅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
11、,应由被保险人担当。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丢失或事故性质、缘由无法认定时,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上述商定,不包括因不行抗力而导致的拖延。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准时供应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供应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
12、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供应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供应授权托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供应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供应授权托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别缘由不能供应上述证明
13、的,应供应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准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宜告死亡的,保险人应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
14、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恳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毁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力量或限制民
15、事行为力量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供应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16、,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依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其次十条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商定,可以采纳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局部,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全都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其次十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次十二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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