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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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
2、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2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
3、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承接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业务,也不得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3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
4、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两名以上合伙人;(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五名以上股东;(五)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4列条件:(一)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
5、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三)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四)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
6、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5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一)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
7、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6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
8、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事项予以变更。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一致。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
9、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专利代理机构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7被撤销、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注销三十日前或者接到撤销、吊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未妥善处理全部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不得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二)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拟设分支机构应当有一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并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专利代理师不得
10、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四)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执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8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分支机构相关企业或者司法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应当填写备案表并上传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
11、描件;(二)变更分支机构注册事项的,上传变更以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三)注销分支机构的,上传妥善处理完各种事项的说明。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年度考核等执业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运营制度,对专利代理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9前款所述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首页
12、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第三章 专利代理师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其聘用的专利代理师订立劳动合同。专利代理师应当受专利代理机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且考核合格,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四)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五)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实习人员进行专利
13、代理业务实习,应当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导。实习满一年的,由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作出实习评价。10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的,应当自执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执业备案。备案应当填写备案表并上传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二)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实。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的,应当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并自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
14、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解聘证明等,进行执业备案变更。专利代理师转换执业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自转换执业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执业备案变更,上传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担任股东、合伙人的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变更执业备案的,视为逾期未主动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核实后可以直接予以变更。11第四章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第三十条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规范执业,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三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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