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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5【财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标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包括续聘和改聘,下同)行为,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公司选聘进展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细则的规定。 第2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3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意以下条件: 1取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质量掌握制度和内部治理制度健全; 4熟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5拥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6仔细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7
2、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8最近3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惩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治理 第4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活动。 第5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担当的职责如下: 1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2依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3负责审计业务商定书履行状况的监视检查工作; 4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6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
3、纳的方式 1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资格、符合公司要求的全部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竞聘的方式。 2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竞聘的方式。 3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选聘。 第7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财务部审计专员开展前期预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审计专员可以通过批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状况。 3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
4、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部门进展初步审查、整理,工作部门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4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缘由。 5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展审议,如获通过,公司应准时进展信息披露。 6公司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合同,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7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审计业务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第8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本钱
5、年度审计工作状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9条 审计委员会达成确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认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4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规定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状况仔细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推断的根底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在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十个工作日前,向证券监管部门书面报备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并供应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和会议记录。 第1
6、1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12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供应便利条件。 第13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消失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状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14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具体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缘由、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
7、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全都的状况及详细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状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惩罚的状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状况等。 第15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具体了解缘由,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16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监视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1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状况。 2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
8、合国家和证券监视治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3审计业务商定书的履行状况。 4其他应当监视检查的内容。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发觉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准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展处理: 1依据情节严峻程度,由董事会对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判; 2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担当; 3情节严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赐予相应的经济惩罚或纪律处分。 第18条 担当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全部以下行为之一且情节严峻的,经董事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担当审计工作: 1将所担当的审计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2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
9、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19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惩罚,董事会应准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5章 附则 第20条 本细则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21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同行都在看,公众号搜寻“内审网”关注 和100000+行业精英共同学习、共享、沟通 免费资料:内审|内控|监察|财务|税务|office资料,请在内审网公众号后台回复“资料“(仅限学习讨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注会教材:2023年CPA教材PDF电子版,后台回复“注会教材” 报告大全:内审内控各种报告模板大全,请在内审网公众号后台回复“报告大全“ 制度大全:企业各领域制度模板大全,请在内审网公众号后台回复“制度大全“ 流程大全:企业各领域流程图大全,请在内审网公众号后台回复“流程大全” 免费入群:内审内控财税精英沟通微信群,请在内审网公众号后台回复“加群“ 免费询问:内审内控问题询问,请在内审网公众号后台回复“询问“ 原创投稿:原创作品投稿,免费上头条,请在内审网公众号后台回复“投稿“ 学问需要共享,思想需要碰撞 右上角共享,让朋友们一起阅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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