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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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理厂管理制度(精选 5 篇)修理厂管理制度 1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 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 填写员工登记表,供给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 13 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
2、,不准穿拖鞋, 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 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 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19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职责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职责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
3、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职责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职责的丢失,要视情景予以赔偿。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 发生事故职责个人承担。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 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资料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 小时完成,市外 35 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景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
4、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职责。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并且要视情景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职责。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作业员是以时间来工作,管理者是以目标为中心来工作,这是管理者和作业员根本上的差异,接待人员工作职责
5、:(1) 服从经理的领导,接车时协助技师察看客户车况;(2) 接待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做到服务热情、周到;(3) 详细填写施工单,安排员工作业,服务项目填写清楚、明确、尽量避免客户与技师等人出现误会;(4) 有策划性地劝说客户增加作业项目及其购买美容;(5) 配合营业目标、计划所分派职责实施;(6) 检查美容效果,尽量满足客户需求,务必使每一辆车均满意而去;修理厂管理制度 2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俭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
6、保养须 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当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必须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坚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检验车辆,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 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
7、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
8、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 3000 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10、本规定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理厂管理制度 3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俭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
9、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优质服务。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10、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本事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11、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 能够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
12、能够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能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能够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修理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停车场和修理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
13、的计量设备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 1 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掌握汽车
14、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 1 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
15、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修理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 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作业资
16、料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资料;(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修理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停车场和修理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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