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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合同10篇信托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 托付人:_ 信托人:_ 双方经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 一、信托商品的名称:_。 二、信托商品的规格、数量:_。 三、信托商品的价格:_。 四、信托商品的包装:_。 五、信托商品的交货方式:_。 六、信托事宜的手续费率:_。 七、结算期限、地点、方式:_。 八、违约责任:_。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 十一、本合同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托付人:(签章
2、)_ 地址:_ 邮政编码:_ 代表人:(签字)_ 开户银行:_ 银行账号:_信托人:(签章)_ 地址:_ 邮政编码:_ 代表人:(签字)_ 开户银行:_ 银行账号:_签订地点:_ 签订时间:_ 信托合同 篇2 托付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为明确资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标准信托治理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付人与受托人本着公平、互利、自愿和诚恳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全都,签订本
3、合同。第一条 释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商定,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展治理或处分的行为。 12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托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_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 本信托:指依据本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14 信托规划:指_。 15 托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有义务将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自然人。 16 受托人:指_公司。 17 受益人:指托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 工程
4、公司:指在_登记注册的_公司。 19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对信托本金治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0 信托本金:指托付人为设立本信托于签订本合同时实际交付受托人的资金。 111 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_开立的本信托项下的资金专用账户。 112 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指托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 113 托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治理、运用、处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信托财产治理、运用和处分方式。其次条 信托目的 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以托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治理
5、、运用、处分方式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最大限度的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托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治理、运用、处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条 信托本金及交付 41 信托本金币种为:人民币(元),金额为:_(大写)元整,(小写¥_元整)。 42 托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专户:开户银行:_,账户名称:_,银行账号:_。 43 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规划成立日期间存放银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规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规划成立后归入信托财产,在第一次安排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第五条 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 本信
6、托自托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规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52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六条 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 61 本信托受益人为本合同附件二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根本状况和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见多个受益人一览表。 62 本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71 信托本金; 72 信托本金受让工程公司股权后取得的股权; 73 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 74 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81 托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
7、金参加信托规划,与参加信托规划的其他信托本金聚拢起来,以受托人名义运用于受让_公司持有的工程公司%的股权。 82 托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规划第五条52款规定的规划财产治理、运用和处分方式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核算 91 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账户,按信托本金占规划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财产价值,共享信托收益,分担信托财产损失。 92 本信托 担当的包括税费、中介费用、受托人酬劳在内的各种费用统一按信托规划规定支付。 93 本信托损益的计算方法、信托收益安排时间及安排方式按信托规划规定执行。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01 托付人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治理
8、、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本金;(3)保证信托本金为其合法全部的财产;(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酬劳;(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2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商定取得酬劳;(3)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好处理信托事务;(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账;(5)对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
9、料依法保密;(6)依据本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3 受益人的权利(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2)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据本合同规定转让和继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11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权证明书。 112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应当满意以下全部条件:(1)符合受益人大会通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方法规定的受益权转让条件;(2)持本合同、受益权证明书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住宅地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换发转(受)让受益权证明
10、书。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3)根据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13 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参照112款(2)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信托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21 本信托生效后,未经受托人同意,托付人、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122 本信托可因以下缘由之一终止: (1)信托当事人协商全都同意;(2)信托期限期满;(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 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按信托规划规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以下方式安排转移给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归属人。(1)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现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规
11、划本金的比例,采纳划付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的方式转移给信托财产归属人。(2)股权形态的信托财产,本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规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但信托财产归属人应当提前支付过户费用,否则,受托人有权留置股权。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规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违反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受托人无需与托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另行协商,本信托及信托规划视为终止条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动延长至股权过户法定条件具备之日止,延长信托期限内的受托人酬劳由受托人与受益人另行协商。第十三条
12、 违约责任 131 若托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即视为违约,应担当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2 因托付人缘由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托付人违约,应担当由此给受托人、信托规划项下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和与本合同相关联的事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诉讼由受托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通知、送达 151 托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和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划付帐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宅地办理信托
13、利益划付帐户 变更确认手续,未通知受托人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52 本合同规定的送达为: (1)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挂号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2)送达地址:本合同载明的地址;(3)收到时间:专人送达的,受送达人书面签收日;挂号信送达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传真、电报、电子 邮件送达的,收到回复日或胜利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61 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 162 本合同自以下条件满意之日起生效:(1)托付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63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付人、
14、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托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盖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复印件。 164 信托规划、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多个受益人一览表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规划为准;本合同与信托规划、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内容冲突的,优先适用本合同。第十七条 特殊申明 171 托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和讨论了本合同中的全部受托人免责条款,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全都。 172 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和讨论了本合同、信托规划,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全都。托付人(盖章):_ 受托人(盖
15、章):_授权代表(签字):_授权代表(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信托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 乙方为_事需向甲方订购_货价_元。因临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准时收回货款。现依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供应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担当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订货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
16、年_月_日签订了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修理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二、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元,信托期限为_年_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详细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三、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临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担当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四、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
17、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催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五、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纳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六、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共计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18、。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七、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丙方(盖章):_ 丁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信托合同 篇4 一、股权信托合同的特征 基于上述对股权信托根本内涵的分析,并结合股权信托合同的特别性,笔者认为股权信托合同应当至少具有以下根本特征。 (一)股权信托合同是要式合同。
19、 既然信托是一种集合了财产(动产和不动产)、治理权、肯定处分权或者公司股权的新的完善设计(Stimson, 1887),那么股权信托的设立自然离不开承载托付人意思表示的合同,托付人需要借助合同来明确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信托的股权和信托期限等重要事项。至于信托的设立是否应当采纳书面形式,除我国外,各国信托法律制度对此均规定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何宝玉,20xx)。但是股权信托的简单性使其区分于一般的信托,当事人设立股权信托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二)股权信托合同应当具备股权转让条款。 信托不同于托付代理,股权信托要求托付人将其股权转移给受托人且由受托人治理,由于股权的转移,因此在股权信托
20、关系上产生了双重“全部权”,即受托人持有法律上的全部权,而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全部权,但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们将这种法律上的全部权叫做名义上的全部权,而把衡平法上的全部权叫做实质上的全部权或者受益权(刘迎霜,20xx)。因此,股权信托合同只有具备股权转让条款才符合信托的本质特征。否则,仅可能是股东托付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的托付代理合同而非股权信托合同,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就属于托付代理合同。 (三)股权信托合同的核心条款应当是受托人条款。 托付人基于信任,通过订立股权信托合同将股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股权信托目的的约束下以股东的身份治理和处分股权,并向受益人支付股权
21、信托收益,在股权信托终止时,又负有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合法主体的义务。 二、我国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环境及其存在的问题 受大陆法系理念和制度的影响,判例(法)在我国的重要性远不及一般法系国家,我国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均为成为法。 (一)我国现行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环境。 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主要由三部法律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一是调整信托关系、标准信托行为的信托法二二是调整民商事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详细与股权信托合同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则和一般规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解释等二三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22、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司法,详细与股权信托合同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规定和对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股权信托合同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托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设立信托的一种书面形式一一信托合同,但是对于信托合同本身并没有较为具体、详细的规定,而且我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种出名合同并不包括信托合同,因此信托合同成为了所谓的无名合同,但是仅依据信托法有限的条文和合同法总则并缺乏以调整简单的信托合同。这被认为给予了信托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但是我国缺乏信托理念和传统,股权信托市场并不成熟,法律标准的简单和分散会造成一种令当事人无所适从的局面。另外,尽管我国公
23、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条款,但是股权转让并不等同于股权信托,即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取代股权信托合同。 3.股权信托合同的效力存在风险。 由于股权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围绕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来设计,因此受托人的留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必定是股权信托合同的重要内容。留意义务主要基于受托人的力量和态度,而忠诚义务主要基于受托人的道德,但是态度和道德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必需由合同条款将其详细化为相应的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即在合同法中一般是根据合同的商定来确定主观过错的(张维迎,20xx)。在合同条款设计上,受托人留意义务的详细化及其履行需要托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而忠诚义务的详细化及其履行又需要托付人对受托人的控权,
24、假如授权范围过小、不当,或者控权过于严格,则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条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致使股权信托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三、完善我国股权信托合同法律环境的建议 与兴旺国家相比,股权信托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但是因其自身优势以及当事人和市场的需求,股权信托在我国的进展前景不行估量,而股权信托的进展需要一个相宜的法律支持环境。完善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环境,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强调私法自治。 股权信托合同属于典型的私法范畴,是私法自治的手段。当事人运用股权信托合同能够依据其意愿直接创设个别性标准来约束行为人,以追求特定的法律效果。此个别性标准与私法中的一般性标准构成了完整的私法标准体系(朱庆育
25、,20xx)。因此,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主要手段应当是自由主义,详细需要以下法律环境的支持。 (二)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信托登记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相区分,假如没有股权信托登记而仅依靠股权信托合同来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会增加股权信托的风险,也不利于股权信托项下的股权流通。依据我国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或者财产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否则不产生信托的法律效力。因此,假如仅对股权转让进展登记而未进展股权信托登记,一般并不会产生股权信托的法律效力而仅具有股权转让的属性,这更类似于显名
26、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将抑制股权信托功能的发挥。 (三)慎重认定信托合同条款的效力。 单纯以受托人的道德来维系信托已不合时宜,信托合同条款的设计已愈加重要。依据合同条款的法律效果状态,可以将合同条款分为有效、无效、可变更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但是这四种状态均以合同在客观上业已成立为前提。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形,第四十条又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对此均不应当进展扩大解释。尤其是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解对方主要权利”等的认定,应当结合详细案情,以缔约时双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来综合评判
27、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到达了恶意的程度,进而认定相关的合同条款是否属于无效的情形,对于可撤销合同条款的认定也应如此。 信托合同 篇5 托付单位(简称甲方):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号“财产信托根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详细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将预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供应融资。 其次条 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 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根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
28、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 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_(公章) 乙方:_(公章) 代表人:_(签章) 代表人:_(签章)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信托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 当事人 托付人:_(以下简称:甲方) 住宅:_ 代表人:_ 电话:_ 传真:_ 邮政编码:_ 受托人:_(以下简称:乙方) 住宅:_ 代表人:_ 电话:_ 传真:
29、_ 邮政编码:_ 受益人:_ 鉴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治理有关事宜,经公平协商达成全都,签订本合同。 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理顺投资关系,确保财产权益,基于对乙方信任,特将其在 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信托给乙方,并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2.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指定治理方式的指定型信托,经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根据甲方的意愿对信托股权进展治理、运用和处分。 其次条信托的种类 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30、交由乙方治理的股权信托。 第三条信托股权数量、信托起始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股权数量:_股。 2.信托起始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日内到有关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本合同所涉全部股权办理到乙方名下。 3.信托期限:自本条第2款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股权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2.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或被授权人了解信托股权的治理、处分、收益、收支状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3.甲方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股权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其复制费用由甲方担当。 4.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殊
31、事由,致使信托股权的治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状况下,甲方在没有指定乙方授权他人行使该信托股权的治理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该信托股权的治理方法。 5.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者不因甲方的特别要求而违反治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予以赔偿。 6.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惟一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从信托股权投资中获得收益。乙方应当按(月/年)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不因托付人或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受托人辞任而终止。 7.由于本合同终止或者其他特别缘由
32、,甲方盼望将信托股权、信托股权的受益权和信托股权产生的对公司间接的财产权一并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状况下,乙方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协作甲方办理股权转让事宜。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信托股权必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2.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乙方受甲方托付在投资工程中行使局部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时所需担当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与甲方及信托股权有关,都应由甲方实际担当。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供应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5.乙方以信托股权(含孳息)
33、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乙方将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合同的商定行使股东权利。假如在行使股东权利时甲方要求乙方按其意志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或其代理人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其意志,乙方将根据书面通知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担当由此产生的义务及责任。假如甲方的通知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与章程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项托付,并以书面形式在10日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甲方未作书面通知,乙方有权根据爱护甲方及受益人利益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担当由此产生的义务及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1.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本合同的商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好处理信托事务。 2.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
34、2款的商定取得酬劳。 3.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指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费用),以信托财产担当。乙方有权拒绝以自己固有财产先行支付。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商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应准时通知甲方及受益人,双方应就手续费等内容进展协商和调整。 2.乙方治理信托股权,必需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 3.乙方必需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股权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报告给甲方。 4.乙方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
35、务,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披露的除外。 5.信托股权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信托股权及其收益不属于乙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乙方亦不得以信托股权对外担当债务清偿责任或担保责任。 6.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者因违反治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恳求给付酬劳,并应在信托合同完毕后的90日内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八条信托利益安排方式及乙方酬劳 1.乙方经营信托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收取酬劳。 2.乙方按信托股权账面价值的(年费率)每年从股权收益中收取手续费,支付时间为每年月日之前,共支付年。 3.乙方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
36、起3个营业日内,将全部信托利益移转至甲方的指定单位或个人,并且在合理期限内,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完成与甲方或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九条税费的缴纳 甲方、受益人和乙方应分别担当各自取得的信托收益和手续费等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十条信托的变更或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 2.在本合同商定的信托期限内,甲方不得随便提前终止合同,由于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担当,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手续费。 3.信托期限届满或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股权信托即告终止,信托终止时,乙方帮助甲方
37、办理信托股权股东名称变更手续,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将全部信托股权及利益归还给甲方或受益人。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可以变更或终止: (1)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3)信托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5)作为惟一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 (6)假如由于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连续履行,乙方不担当任何责任,各方当事人将终止本协议或另行协商解决; (7)本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5.信托终止后,乙方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甲方或者受益人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成
38、立后,双方应真实、全面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担当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如双方违约则分别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后,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无法达成协议,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在信托股权依法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及信托股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 2.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 信托合同 篇7 托付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受托
39、人:X X X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X X 联系地址:X X 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治理方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规划治理方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托付人与受托人在公平自愿、公正互利的原则根底上,签订本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力量和丰富的投资运作阅历,将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交付给受托人经营治理的信托资金,根据信托规划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处于成长周期产业领域的拟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被上市公司并购整合预期的高盈利优势企业股权、具有投资价值的房地产企业股权、拟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以及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 其次条 受托人与保管人的名称、住宅 (一)受托人 本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有限公司,住宅为 。 (二)保管人 本信托的保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详细保管事务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分行)住宅为 。 第三条托付人与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一)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托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