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分类296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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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的分类:根据 1999 年出台的合同法,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 除两种情况。1、约定解除:指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解除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附解除条件的解除:合同法第 45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 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个规定中就包括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附解除条件的 合同中,自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原来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 失效开始的时间是自条件成就时就开始了,不需要通知解除就生效,也就是说通 知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就自然失效
2、。B、协商解除:合同法第 93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 同。”这种解除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协议将原来的合同解除,是通 过一个新合同代替原来的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没有必要干 预。解除原来的合同是当事人追求的结果。这种解除是从新协议生效时开始。C、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合同法第 93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这一 款的规定,当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就产生了解除权,解除权人享有了解除的 权利,那么作为权利人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不行使,当解除权人没有行使这 个解除的权利时
3、合同就不解除,仍然有效,而当解除权人行使这个解除权利时,合同就解除了。这种解除和附解除条件的解除是不一样的。按照合同法第 45 条第 1 款的规定,只要条件成就合同就必须解除,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而在 第 93 条第 2 款这种情况下,条件成就时只是产生解除权,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这 个权利也可以不行使,没有行使解除权合同就不能解除。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权 人就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解除,所以法律上为了 解决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一成就合同就解除,当事人没有任何回旋余地的问 题就又规定了这个约定解除权制度。2、法定解除: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而解除的就是法定解除。其特点在于:
4、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 这 就是法定解除,它和约定解除最大的不同是,法定解除权成就时,当事人可以直 接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就可以,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按照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法定解除有六种情况。A、不可抗力: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存在已经没有任 何意义,应该解除。所谓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知、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对合同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影响到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就解除合同。如果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合 同的目的实现时,就不能解除。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
5、,对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条件,就是只有在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才能解除,而 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当事人基于这个规定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这里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正是对法定解除的限制,当因当事人违约以后,非 违约方不能随意的解除合同,否则将影响到违约方的利益,因为非违约方解除合 同后,违约方想继续履行都不可能,所以我国在制定新合同法时就采纳了英美法 的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法中产生的一直违约形态。英国法历来将合 同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条件条款是合同中重要和根本的条款;而担保条款 是合同中次要和附属性的条款。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 样。当事人违反条件条款时
6、将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当事人违反担保条款时不构成根本违约,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2 在违反合同的根本性义务时,对非违约方来讲,合同的目的不可能实现,应该赋 予其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在违反合同的非根本义务时,合同的目的仍然可以实现,此时就不应该解除合同,而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归于无效,影响效率。所以说,这 种分类非常科学,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只不过用的是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不是根本违约的字眼。B、预期违约:合同法第 94 条第 2 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 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实际是预期违 约。所谓预期
7、违约,有的书中又称为“先期违约”3,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 来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言语明确表示或者行为表明到时将不再履行合同 的,就视为违约的一项制度。合同制定完成后,双方当事人本来应该严守,等到 履行期限到来后应该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言语表明到时将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通过行为表明到时将不履行合同的话,对方当事人如果只是等到履 行期限到来时才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话,显然对非违约方不公平,此时订立的 合同已经变成非违约方的枷锁,只能静等对方违约,处于非常被动境地,而不能 采取主动措施避免自己的损失扩大。为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已经明确表示 违约的,使非违约方不至于静等对方违约,
8、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英美法国 家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项制度,即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实际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 来之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有的人可能认为这本身是错误的,因为履行期限还没 有到来,何来履行,何来违约呢?其实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惩治那些 在履行期限没有到来之前,但是已经明确表明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人,但此时 由于履行期限还没有到,如果说对方违约的话,只能是预期违约或者叫先期违约,因为实际履行期限还没有到来。这实际是对违约理解的突破,是一项法律创造。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主要目的是让预期违约中的非违约 方享有解除权,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减少自己的损失。当然非违约方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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