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84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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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预防和解决我县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 2016111号)和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是指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利用信息管理方式动态反映在建工程用工情况的管理制度,即劳资专管员实时采集项目施工人员身份信息,通过建立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和工资支付等用工管理台帐
2、,动态反映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人员身份、用工情况、劳动考勤、工资发放等信息的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建设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实施范围为全县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通信、供电等各种在建工程项目。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通信、供电等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具体包括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以及
3、通信、供电等具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财政、农业、国土、市政建设、通信、供电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建设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第四条 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设工程领域可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但必须明确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第五条 施工企业招用劳动者,应当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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