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车辆报废制度134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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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车辆报废制度 1 目的 为保障安全运输,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车辆报废管理规定等国家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达到标准要求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3 责任 车辆报废手续由车技部负责办理。4 内容与要求 4.1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4.2 报废条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1)轻、微型载货汽车累计行驶 30 万公里;(2)中、重型载货汽车累计行驶 40 万公里;(3)带拖挂的载货汽车使用 8 年;(4)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情况低劣,无法修复的;(5)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6)汽车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7)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8)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4.3 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5 相关记录 车辆运营年限及公里数登记台账 车辆报废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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