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116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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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时间:2010 年 08 月 05 日 阅读次数:138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平安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视与平安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围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
2、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 3 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假设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 1。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
3、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视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视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第五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根本条件“附件 2,以下简称“根本条件“。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技术规,对承当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平安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容;二应任命 1 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当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平安技术规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
5、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工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到达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根本条件“。第九条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施工单位承当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
6、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展。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到达如下要求: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的施工业绩应到达“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 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 1 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到达“业绩要求“的规定;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到达“根本条件“的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当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第三章 资格许可
7、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当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当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
8、,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展,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围。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展。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第十四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
9、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到达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到达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承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分的单位;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视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第十五条 评审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展许可条件评审: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评审机构应
10、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 名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员到场,现场监视评审工作质量。.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展,评审组由2 名以上包括 2 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 35 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 3 日。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根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完毕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
11、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 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根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 3 种: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2.根本具备条件 根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根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 个月经整改能到达要求的,可评为根本具备条件;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五对评为根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 6 个月,对不符合工程进展整改
12、,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仍不能到达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 10 个工作日报告受理机构。七 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 15 个工作日,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展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 2 日。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
13、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展审查,并在 30 个工作日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到达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
14、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 1 周,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 1 个季度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围,由发证部门公告。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 10 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
15、,具有法人资格;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三至少配备 5 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平安技术规和标准等资料;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50 家的拟申请企业。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进展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技术规,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
16、历和国家成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成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 5 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作风正派;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报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备案。现场评审方案应当及时向受理机构报告,每年开展评审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总结,并于次年 1 月底前报总局
17、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承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的监视,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第五章 监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证单位从事许可围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平安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属于以下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1.制造单位不再
18、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展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当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平安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展电梯改造的,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平安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承受产权单位委托承当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三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给。如制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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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类 特种设备 安装 改造 维修 许可 规则 1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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