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专题研究报告:全国碳市场完全手册212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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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市场专题研究报告:全国碳市场完全手册 1.1 全球碳交易源头及基础 作为一种典型的全球公共问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经历了一个从科学到政治的政治化进程。气候变化问题不是简单的资金和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全球未来走向的发展问题和政治问题。碳交易市场产生的背景和源头可以追溯到 1992 年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 1997 年的京都协议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 年 6 月,150 多个国家制定了框架公约,设定 2050 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 50%的目标,1997 年 12 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成为具体的实施纲领,其目标是“将
2、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京都议定书机制:1997 年,京都议定书的达成将国际环境立法从以往着重法律基本原则和宣言性声明的“软法”向实体性、可操作性、与国内环境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实质国际环境法推进了一大步。(1)明确了碳排放的总量目标和分解指标。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碳排放在20082012年间总体上要比1990年水平平均减少 5.2,其中:欧盟削减 8%,美国削减 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 6%,东欧各国削减 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 1990 年水平上。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 1990 年
3、分别增加 10%、8%和 1%。而发展中国家可以不承担减排责任。(2)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来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国际排放贸易机制(简称 IET)、联合履行机制(简称 JI)和清洁发展机制(简称 CDM)。这些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等灵活完成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相关技术和资金。(3)所列出的三种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碳信用”概念应运而生,按照国际惯例,排放到大气中的每当量 CO2 为一个碳信用,国际排放交易下的 AAU、联合履约下的 ERU、清洁发展机制下的 CER 成为稀缺资源,都属于碳信用范畴。碳信用
4、本身具有归属分配和实际使用并非发生在同期的特点,具备远期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某些特性。三种灵活机制则创造了使碳信用真正成为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础条件。巴黎协定:2016 年 11 月 4 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以下简称巴黎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设立了透明度标准和定期回顾机制,以促进条约有效执行。透明度标准相关的安排包括:国家信息通报、两年期报告/更新报告、国际评审评估和国际协商分析;定期回顾机制包括:2023 年进行第一次全球总结,并在此后每 5 年进行定期的全球总结和分析。同时,该协定也约定了“棘齿锁定”的机制,各国可以在现有减排承诺的基础上随时提高目标,但不可降低,以此保障减排
5、进程“只进不退”。巴黎协定明确提出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包括: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之前水平的升高幅度控制在 2C 以内,并力争限制在 1.5C 以内;至 2030 年全球年碳排放量控制在 400 亿吨,2080 年实现“净零排放”;号召各国在 2020年前通报 2050 年低碳排放发展长期战略。根据海外网新闻称,至 2017 年 7 月已有 187 个框架公约成员国提交了关于减少碳排放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相当于覆盖了全球 96%的温室气体排放量。1.2 全球碳排放定价机制 碳定价的目的 各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一般分为三类:命令控制、经济刺激、劝说鼓励。其中,经济刺激型手段由于灵活
6、性好、持续改进性好受到各国青睐。在经济刺激手段中,最重要的就是碳定价机制。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想要排放 CO2等温室气体,就应该首先获得碳排放的权利,然后再为该权利支付费用,这个过程被称为碳定价。碳定价有助于把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破坏或损失转移给污染责任方以及且有能力减排的相关方。全球碳排放定价机制概览 根据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2020,目前全球碳排放定价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其中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体系(EmissionTradeSystem,ETS)最为成熟且应用最广泛,是主要的两种碳排放定价机制。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体系:单纯从理论上来讲,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体系都是具有市场
7、效率的经济措施。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税收手段的碳价格(通过税率)是由政府制定的,排放量(或减排量)则随市场供需而有所波动。在碳税政策下,企业会根据减排成本来决定一定时期内的排放量,一定时期以内的碳排放量是相对不可控的,因此碳税手段被称为“基于价格”的经济手段。而碳交易体系的碳排放总量是由政府设定,碳减排量是可控的,而碳价格则随着一定时期内可交易的配额数量以及社会、经济情况而发生波动,因此,碳交易手段通常被称为“基于数量”的经济手段。碳税体系 碳税是一种价格调节手段,对碳排放企业进行征税,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带来的环境成本转化为生产经营成本,对企业的生产成本结构进行了干预。碳税是从“价”的维度上
8、切入,从价格信号传导到碳排放量上。碳税税基 国际通常按化石燃料消耗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一种方法是以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只有智利、波兰等少数国家采用;另一种方法以化石燃料消耗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在技术上更加简单可行,行政管理成本相对较低。碳税体系优劣势 (1)碳税的好处:1)见效快。可直接增加温室气体排放成本,直接传导至企业利润,倒逼其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在短时间内实现大幅减排;2)实施成本低。主要依托现有税政体系实施,无需设置新机构,也无需考虑配套基础设施等问题;3)税率稳定。对于碳价格可以形成稳定的预期指引,企业也可根据这一稳定的税率,安排中长期减排计
9、划;4)可以实现收入再分派。政府可将碳税收入用于绿色项目建设或新能源技术研发,支持低碳转型。(2)碳税的不足:1)排放总量控制方面不足。通过税率即价格来实现减排,但不能有力地控制总排放量,一些高排放、高收益的企业在碳税较低情形下依然保持原有生产经营模式,减排意愿较低;2)高税负影响经济与消费。碳税的减排效果与税费关系密切。碳税的征收需在一定高的税费基础上才能达到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有关研究显示,2015 年征收碳税情景与基准情景相比,税费为 10 元吨 CO2 时,CO2 排放将下降 9.2,约减排1.9 亿吨,到 2020 年税费为 30 元吨 CO2 时,CO2 排放将下降19,约减排 4
10、.3 亿吨。有关学者对美国征收碳税的研究也得出结论,若美国要以碳税工具完成 2050 年的减排目标,则碳税需达到 100 美元/tCO2,如此高的税负将严重挤压美国企业的生存空间,甚至影响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进而降低美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因为税收自身的传导效应,在电力、燃料等能源源头征税,税负最终会转嫁到下游消费者身上,影响日常消费;3)易产生级联效应(Cascadingeffect)。即单一税应征于商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最终累积于末端消费者处。碳税中没有关于进项税减免的规定,容易导致末端消费者被重复征税的情况。例如 1992 年丹麦对企业和家庭同时课征碳税,作用于企业的碳税最终会通
11、过供应链的商品流动转移到家庭上,而家庭本身也需缴纳碳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4)不利于全球减排体系的链接。征收碳税是一种财政手段,各国会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政策。不同宽松程度的碳税将使全球呈现割裂的减排体系,不利于全球减排的一致性,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程度愈来愈高的今天,跨国公司可轻易调整市场策略将高碳产业转移至税负较轻的国家,造成本国碳泄漏。欧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选择了碳市场作为减排工具而不是碳税。碳税在国外的实施 北欧国家 芬兰早在 1990 年就开始实施碳税,是世界上最早征收碳税的国家。当时的税率是 1.62 美元。1993 年,税率翻倍,柴油和汽油实行差异税率,
12、同时用电也征碳税。1995 年,推出碳/能源混合税。2003 年,混合税中碳税为 26.15 美元。1991 年,瑞典实施碳税,平均税率为 21 美元,汽油为 40.1美元。1996 年,税率调整,石油为 17 美元,汽油及北海所用气为 55.6 美元。2005 年,汽油为 41 欧元,轻、重燃料油分别为 24 与 21 欧元。此外,挪威、丹麦、荷兰等国均进行了碳税征税。北美洲国家 从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C省)开始征收针对最终消费者的碳税。这是北美第一个该类税收,征收的对象是所有化石燃料包括汽油、柴油、天然气、煤、丙烷及家用燃油,因涵盖面广,该碳税也成为
13、目前世界上最全面最彻底的碳税之一。2009 年 6 月 26 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对出口到美国的他国产品与服务征收碳税,吨碳征收1070 美元,一吨二氧化碳征收 1070 美元。碳排放交易体系介绍 碳排放交替体系机制 碳排放交易体系机制为排放者设定排放限额,允许通过交易排放配额的方式进行履约。碳交易机制是直接从“量”的维度切入,交易价格随着“量”的限制而自发调整。京都议定书建立以下三种碳排放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简称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
14、承诺。联合履行机制 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简称 ERU,EmissionReductionUnit,减排单位),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简称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简称 AUU,AssignedAmountUnit,分配数量单位),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碳排放交易流程 碳排放交易中的主要参与者包括政府、减排企业(卖出多余配额或生产 CER)、第三方核证机构(盘查控排企业,核证 C
15、ER)、控排企业(需求方)、中间商(倒卖配额/CER)、咨询公司(开发 CER)。全球碳排放交易的流程可简要归纳为:第一步:政府对能耗企业的历史排放情况进行盘查(按照具体的方法论);第二步:根据盘查情况给企业设定一个排放配额(通常低于历史排放值);第三步:如果未来企业排放高于配额,购买配额或 CER(核减量)。碳排放交易体系优缺点:减排效果具有确定性。在碳排放交易体系下,政府直接确定一段时期内碳排放配额总量,因此减排成果更直观、明确,不需要其他中间变量传导。通过价格手段促使企业减排,且具有较为完善的价格发现机制。除常规配额交易外,碳排放交易市场还可进行配额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进一步提高市场
16、效率。促进跨境减排协调。不同的碳排放交易市场间能实现互联互通,形成跨国、跨地区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缺点 价格波动性。碳交易中排放价格由于市场原因,会有较大的波动性,增加企业的遵从成本。而减少此波动性,只能依靠市场制度的完善和市场主体自身意识的提高,故碳交易的减排成本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管理成本高。碳排放交易初始排放权的分配,由于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谈判,且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及建立参与企业能源使用的报告机制、监控机制与惩罚机制,这些都需要较大的额外管理成本。可能导致公平缺失。从公平性角度看,税收是优选的政策。碳排放交易采用初始排放权免费配给制度,相当于
17、将全社会的收入免费送给排放企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寻租的问题。1.3 全球碳市场发展情况概览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分析,截至 2020 年,全球共有 61 项已实施或者正在规划中的碳定价机制,包括 31 个碳排放交易体系和 30 个碳税计划;覆盖 46 个国家和 32 个次国家级司法管辖区。2019 年各国政府从碳定价机制中筹集了超过 450 亿美元的资金,2019 年增幅(10 亿美元)低于 2018 年(110 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 2019 年欧盟碳交易体系(ETS)价格趋于稳定。全球源自碳定价机制的收入近一半用于环境或更广泛的发展项目,超过 40%的收入用于一般预算,其余部分用于减税和直
18、接转型。尽管碳价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不断提高,但仍远远低于实现巴黎协定目标所需水平。据碳价格高级别委员会估计,若想以高成本效益方式减少碳排放,碳价在 2020 年前至少需达到40-80美元/吨二氧化碳,2030年前达到50-100美元/吨。然而,当前碳定价机制所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中,只有不到 5%的价格达到这个范围,约一半的排放量价格低于 10 美元/吨。据 IMF估算,目前全球平均碳价格仅为 2 美元/吨。诚然,合理碳价的形成取决于当地条件、碳定价工具的角色以及其他气候政策和技术的发展水平。司法管辖区因此可以选择实施碳税或碳排放交易体系,也可以选择在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初期采用较低碳价,并随着企
19、业对定价政策不断熟悉而逐渐提高碳价。但总体来说,与前两年问题类似,目前的碳价仍然过低。众多公共和私营部门正通过国际合作推进脱碳战略实施。模型显示,在巴黎协定第 6 条规定下的国际合作可以将实施国家自主贡献的成本降低一半左右相当于节省 2500 亿美元(截止 2030 年)或增加 50%的减排量(与国家间不合作,单独行动的情景相比)。然而,第 6 条框架下国际合作的规则制定仍进展缓慢。这主要是由于,第 6 条规则涉及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是否将京都议定书碳信用额度适用到巴黎协定 下,是否/如何对减缓成果转移进行征税用以投资脆弱国家的适应型项目,以及如何确保全球总体减排目标的实现。尽管如此,试点工
20、作已经开始提出有益思路,探讨国际合作如何产生稳健的减排成果,如何改善基础设施以跟踪相关活动。市场对碳信用兴趣激增。这其中,碳汇项目首当其冲。过去五年,碳信用市场的 42%资金来自林业。原因可能在于,碳汇项目具有降低排放成本的巨大潜力,同时还能产生额外共同收益。因此,与人们对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兴趣相类似,林业产业的碳信用也受到关注。然而,工业气体、可再生能源和逸散性排放行业中的传统型碳信用交易活动仍然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碳信用交易活动开始逐渐转移到“京都机制”之外的项目中。过去,清洁发展机制(CDM)经常在碳信用活动中占据支配性地位。但在 2012 年 CDM 市场价格暴跌之后,CDM 项目
21、交易趋于稳定。企业在自愿市场上保持活跃,独立信用机制下的碳信用几乎占到 2019 年总量的三分之二。同样,各国政府也在发展国内碳信用机制。这些项目不仅会为当地带来收益,还为企业创造了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国内碳定价政策。目前,只有两个国家级运作的碳信用机制(在日本和韩国),允许使用国际项目减排量。国际民航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是一项强制国际航空公司递交适当碳信用额度的国际航空补偿机制。围绕CORSIA 基准线设置的问题,各方当下正展开讨论。未来 CORSIA可能带来对碳信用需求的增长。为保证整体协同性,必须提升信息透明度并就碳信用机制标准达成共识。越来越多的区域、国家和地区开始建立独立的
22、碳信用机制,这为各机制之间的协同和减排量含义的统一带来了挑战。对于碳信用机制来说,关键是要保证协同性和避免重复计算。为减少碳排放,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内部碳定价的方式。2019 年,约 1600 家公司透露已经使用或在近两年内打算启用内部碳定价的方式。随着更多企业提出净零排放目标以及更多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施压,用内部碳定价来减少供应链排放的办法在未来有望进一步得到普及。2.1 欧盟碳排放定价体系简介 欧盟是最早对碳排放定价并开启市场化交易的世界主要经济体,其碳排放定价机制起步早、体系完善,主要包括: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UnionEmissionTradeSystem,EUETS
23、)、欧盟碳税和欧盟碳边境税。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于2005 年开启。根据路孚特碳市场年度回顾,2019 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量为 67.77 亿吨,占世界交易量的 77.6%,交易额达 1,689.66 亿欧元,占世界交易总额的 87.2%。欧盟碳税:起步早,机制全面,成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重要的补充。目前欧洲各国均实现了碳税对碳排放重点行业的覆盖。欧盟碳边境税: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另一重要补充。2021 年 3 月 10 日,欧盟议会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预计该机制将于 2023 年正式实施,届时,将对所有来自非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国家的商品征收进口碳税,
24、或要求进口商购买碳排放配额。欧盟碳边境税的落地将避免欧盟企业因为碳交易导致的商品价格竞争力下降问题,同时也将加速全球碳中和的进程。2.2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发展回顾 “限额与交易”(Cap-and-Trade)原则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行机制遵循“限额与交易”(Cap-andTrade)原则:自成立以来,逐年降低限额以减少总排放量;必须缴纳足够的配额以支付其所有碳排放量,否则需要支付高额的罚款;参与者可以对配额进行交易,也可以购买碳信用抵消应缴纳的配额,但数量有一定的限制。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 欧盟碳交易体系自 2005 年启动以来,已经历三个阶段,并于 2021 年正式进入
25、第四个阶段交易期。整体看,前两个阶段处于经验探索期,采用了较高的配额无偿分配比例(90%以上),且在配额分配方面采用历史法,对企业约束较小。2020 年欧盟总体有约 60%的配额是通过拍卖发放的,免费配额占比仅有 40%。发电行业自从 2013 年起就几乎完全没有免费配额,碳交易价格对于成本影响更加直接。第四阶段要求碳排放量呈每年 2%的线性下降趋势,因此更大比例的碳排放配额将被用于拍卖,碳交易市场规模将跟随扩大和活跃,以借助不断提升的碳交易价格促进和推动碳减排。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成立以来在市场规模上呈现以下特征。行业覆盖范围逐步扩展。从最初的电力及能源密集型行业,逐步扩展至航空业及钢铁水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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