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章程458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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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办公地址:;邮 编:;教学场所:。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儿童的学习,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健康的儿童,努力提高我区青少年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发展。第四条 办学规模:。第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 教育局和登
2、记管理机关 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金额:万元。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学校经灌云县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 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行使下
3、列职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应届生求职季宝典 开启你的职场征途简历撰写 笔试真题 面试攻略 专业技能指导公务员专区 (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马伟青,副董事长马前波。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
4、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 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5、,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由董天宁、柯友增等五名监事组成,并推选董天宁为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单位的财务;(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
6、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马伟青,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十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7、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
8、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者 个人出资 万元;(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利息;(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
9、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第二十五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 2/3 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八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 30 日内
10、,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三十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
11、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
12、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范文二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县、市)路号。第四条公司在 (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3、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地址: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
14、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股东:(请填写自然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股东以非
15、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 1 项至第 10 项职权,还有职权为: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 11 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
16、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17、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18、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 至第 10 项职权,还有职权为: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
19、另行规定)。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20、则第十九条的表述如下:)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 1至第 6 项职权,还有职权为: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监事可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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