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第二胎是否享受产假待遇的问题32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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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女职工第二胎是否享受产假待遇的问题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 62 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但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90 天以外的另外给予晚育妇女 30 天的晚育产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的。张某为已婚女职工,200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期劳动合同,2006年生育一女孩,并依法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产假。2009年 2 月,该职工又怀孕,且其夫妻双方不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后经用人单位劝其流产未果,张某于 11 月向单位请假回家待产,要求休法定产
2、假并支付产假工资。其次,张某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15 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各省(市、区)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相关案例:职工休产假 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张女士向单位提出休产假,单位却以她产期临近,无法继续工作为由,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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