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119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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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院设计规要求 一、用房及面积标准 1、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效劳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2、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效劳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3、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门卫室等
2、空间。4、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 4 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 6 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 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 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5、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床位净面积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 8。注:每床位净面积指标()一级 7.0-二级 6.0 三级 5.0 6、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 10,厨房不应小于 5,卫生间不应小于 4。7、除全
3、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 60%,卫生间应配置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 30%,应配置卫生洁具。8、卧室应设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储藏面积的规定。储藏面积()一级 0.6 二级 0.5 三级 0.4 9、公用效劳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1厨房:50 床按 0.80/床计;50 床以上,超过局部,甲类按0.300.40/床计,乙类按 0.400.50/床计;2餐厅:50 床及 50 床以,按 0.80/床计;50 床以上,超过局部,甲类按 0.500.60/床计,乙类按 0.600.
4、70/床计;3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 8;4洗衣房:甲类不小于 40,乙类不小于 20;5晒衣场:甲类不小于 50,乙类不小于 30。10、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设备使用人数的规定。-每件设备使用人数 设备 男 女 洗脸盆 坐便器 小便斗(槽)淋浴器 洗脸盆 坐便器 淋浴器 甲类 15 18 18 20 12 15 15 乙类 12 15 15 18 10 12 15 11、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 25,乙类不应小于 15;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 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床位。12、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床。
5、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宜小于 40,乙类不宜小于 30。13、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 0.50/床,乙类不应小于 0.60/床。二、性能标准 1、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2、楼梯应设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3、位于两个平安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4、卧
6、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 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 1/6。5、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00W/K,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1.50W/K。6、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 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75dB。7、养老设施的构造形式宜采用框架构造。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三、使用标准 1、主要出入口 1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2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阔,其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1.50m
7、的轮椅盘旋余地。3主要出入口室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台阶踏步宽宜为 380400mm,高宜为 10012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 1/12,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4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 0.50m 以上。5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巩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2、过厅、走道 1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盘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8m。2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
8、,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3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 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巩固。4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3、楼梯、坡道、电梯 1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点,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50m,踏步宽宜为 320340mm,踏步高宜为 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 14 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设踏步。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3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宜大于 12m,坡度不宜大于 1/12,室坡道长度不宜大于 9m,坡道不宜大于 1/10。坡道设
9、计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JGJ50-88)的规定设计。4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5楼梯、坡道地面应选用巩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6养老设施二层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置电梯。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置。7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电梯设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4、交通标识 1入口大厅宜设置平面展示图,标注各主要场所的位置。2楼、电梯间应有明显的楼层数标识。3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称。4应明显标注平安出入口方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5在台阶、坡道、转弯等处应设置明显标志提示。5、卧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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