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81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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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 年 12 月 30 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 2020 年 5 月 1 日实施。我们对该条例进行了充分解读,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发展作出了突出而独特的贡献,条例在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加强监管手段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旨在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条例共分为七章,六十四条,在此梳理了各章节的重点和亮点。第一章:总则 总则部分共 10 条,不仅规定了农民工的身份界定、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更重要的是将农民工工资多部门联席会议处理的方式固定下来,明确各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中的职责和分工,防止出现推诿和不作为。注意:
2、条例中未将信访部门列入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职责部门,在立法上强调依法处理而非信访处理。条例规定“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举报”也是倡导农民工工资依法处理。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一般来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都是以项目建设为周期,以完成一定工程量作为支付工资的时间节点,很难像一般单位一样以“月”为周期支付工资,条例第二章充分考虑了现实情况,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第三章:工资清偿 条例 在工资支付主体中引入
3、了“用人单位”的概念,与劳动合同法当中“用人单位”的概念一致,包括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等。在建筑领域采用“挂靠”方式招聘农民工导致拖欠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清偿责任,规范了建筑领域,尤其是建筑劳务承包企业之间互借资质、挂靠用人下的农民工工资清偿问题。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条例坚持重点治理,聚焦建设工程领域,规范工程层层转包,以此作为根治建设工程领域下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条例还特别规定了先行垫付制度,具体而言包括“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现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现行清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总承包单位的责任,起到了督促总承担单位依法分包、审查分包单位资质的作用。第五章:监督检查 本章当中的内容是对总则第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中涉及的各个部门职责的进一步明确。第六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条例当中最关键的部分,以法律责任督促农民工工资支付,将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第七章:附则 附则中将“应急资金”的做法固定下来,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急资金作为一种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补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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