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瓶装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27566.pdf
《14、瓶装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27566.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4、瓶装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27566.pdf(3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瓶装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瓶装经营企业(包括:氧气、乙炔、氦气等经营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资质证照 缺 少 资 质证照 未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局令第 46 号)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2、)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19 号令)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防雷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 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资 质 证 照未 合 法 有效 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
3、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局令第46 号)第二十四条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其他 安 全 生 产管 理 机 构及人员 安 全 生 产管 理 机 构(含 职 业健 康 管 理机构)设置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4、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 全 管 理人员(含职业 健 康 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5、第八条:劳动者超过 100 人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 安 全 规 章制度 安 全 生 产责 任 制 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 号)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执行
6、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八项职责。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安 全 管 理制度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 号)第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 全 操 作规程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 2011 第 128 号):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 冶金等
7、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 2011 第 128 号):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制 度(文件)管理缺陷 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 2011 第 128 号):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未以文件形式发布,内容不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 2011 第 128 号):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8、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 2011 第 128 号):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 2011 第 128 号):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 隐患类别
9、隐患内容 备注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存在缺陷 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未实行档案管理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 第 128 号):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
10、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档案管理不规范 档案不齐全 其他 安全培训教育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 号)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未按规定培训和复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63 号令)第六条、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
11、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学时。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0 号)第五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 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 年第 95 号)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未按规定培训、复训和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0 号)第二十二条 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新进
12、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1、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 24 学时;2、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要求。“四新”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十七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 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
13、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其他 环境应急管理培训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相关方等其他人员培训告知缺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不足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5、216 号)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九项规定范围使用。其他 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八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相关方管理 相关方资质缺陷 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六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第二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安全资
16、质和能力进行确认,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 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 号)第二十八条: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其他 未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1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按要求正确辨识评估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二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4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18、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其他 个体防护装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未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个体防护
19、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7、8 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适用范围进行分类、分级配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 表 1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发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
20、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保养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未
21、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未对相关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其他 职业健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8 号)第二条、第八条 申报职业病
22、危害项目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 号)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容不全 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 号)第八条: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
23、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申请换证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未按规定定期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24、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二十九条: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检测结果未公示 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
25、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第三十一条:具体要求如下: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 号)第三十条 体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4 瓶装 经营 企业 安全隐患 排查 上报 通用 标准 试行 27566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