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29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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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我国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清洁生产和生活方式改革,实施节水思想和综合治水战略,控制黄河流域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黄河流域面内外,指定河流和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单位。一、污水综合排放的内容及排放浓度限制 1、排放物的排放限值:(1)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浓度不超过 50 毫克/升;(6)重金属:铬、汞、砷、镉、铅、铜、锌、铝、镍分别不得超过 0.5 毫克/升、0.05毫克/升、0.5 毫克/升、5 毫克/升、5 毫克/升、2 毫克/升、5 毫克/升、2 毫克/升和 1 毫克/升
2、。2、污水总量控制:限制单位污水排放总量,排放冬季和夏季流量分别不大于污水排放量控制要求,年均排放量根据年份不同,以环保部门统一安排执行。二、污水处理设施要求 1、所有污水排放单位必须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并确定污水处理运行负责人,负责污水处理业务。2、污水处理设施性能应当满足国家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技术应根据污染类型、污水排放总量等情况确定。3、分干、分流、去溶解氧化物等排放前处理方法,如有必要,还应加装沉淀池、活化池、曝气池、滤池等污水处理设备,以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4、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定期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测,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污水处
3、理技术可行并长期有效运行。三、检测和监测 1、污水排放单位必须实施“六检”作业,定期进行污水排放检测,检测结果须公布于污水排放口处,其他检测和监测结果应当每月向环保部门申报。2、对污水排放单位、关键排放区域、上游水质和下游水体水质等环境负荷和环境效应的监测,应在签订的综合治水行动计划中规定,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污染物排放持续下降。四、标准的执行和检查 1、污水处理技术的实施及成效检查应当按照环保行业管理要求及本标准规定进行;2、执行本标准的污水排放单位及关键污水排放区域每年应有专人进行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不得出现异常情况;3、本标准所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及污水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维护污水排放单位及周边环境的总体环境质量。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建立和执行,是要提高我国污染排放标准,实行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保障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将对陕西省的环境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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