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41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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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是合同之债消灭的正常途径。通过合同履行,从而实现交易的目的。如果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完美的合同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确立了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等合同履行原则。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也是如此。只有通过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履行,才能实现供用电合同订立的目的,圆满完成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消费全过程,体现供电企业服务于社会的宗旨和使命。由于供用电合同的特殊性,导致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具有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环节。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
2、与解除环节应当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有: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向题;用户擅自变更或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问题;私自过户后原供用电合同的债务问题;商品房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没有及时变更的问题;“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继续有效”的法律后果问题。风险点一: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问题 风险点分析:.用电权的过户,即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属于供电营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变更业务。实践中,有的用户办理用电权过户手续,不提交房屋产权或其他变更户主的证明;或者没有解除原供用电合而对新用户供电,导致在同一受电点,原供用电合同没有解除又成立新供用电合同的结果。这样,一旦发生欠费,就出现了谁是真正的
3、用户以及供电企业应当向原用户还是新用户追索欠费的争议。风险点防:要解决用电权过户问题,首先要对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正确认识。用电权的过户,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变更,属于 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合同转让,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合同转让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所以合同一方通过合同转让对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移转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同转让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
4、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脱离合同关系。其后,如果受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能再诉原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受让人对抗出让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该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用电权的过户,是用户经供电企业同意,通过与新的用户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新的用户)。第三人(新的用户)完全取代了合同一方(用户),成为供用电含同新的当事人,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用户)
5、完全退出供用电合同关系。所以,第三人(新的用户)的地位优于单纯之合同债权受让人或债务承担人。若未经过合同另一方(供电企业)的同意,转让无效。因此,当用户将房产转让时,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结清电费后,供电企业才与其解除合同关系,与新业主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风险点二:用户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问题 风险点分析:目前,随着二手房市场的繁荣,房屋产权人变动频繁,供用电合同主体也应随之变动;用户往往只关注供电是否正常,不管用户名称是否更改为自己的名字。有些企业用户更是直接将户号、户名转让给其他企业,而不到供电企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造成供用电合同的申.请用电方和实际用电方
6、不一致。这给电费回收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如果发生人身或设备安全事故,供电企业还可能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风险点防: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未更名或未过户而用电是非法行为。它不仅使供电企业管理变得困难和复杂,也可能对实际用户带来不利的影响和损害。比如非法用户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因此,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名),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更名或过户实际上是供用电合同中用电方主体的变更。房屋产权人变更或企业发生转让后,用电方事实上已发生变更,即使不及时变更合同主体,原供用电合同已名实不符,新的用户与供电企业成立事实的供用电关系。因此,为了
7、防由此给供电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工作:(1)依法办理更名、过户的手续,要求原用户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的规定,及时结清电费,否则供电企业不予过户。(2)原用户将申请的电表过户给新业主,应提供新业主的产权证明,同时应提供新旧业主之间的过户协仅及复印件,并在结请电费后方能给予变更,无产权证明的,如在办理过程中,应由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一份证明,居委会由于不是房产权属的管理、登记机关,其证明原则上不具备效力。有的供电企业在用户不能出具相关产权证明时,采取和新业主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若半年,原户有异议,新用户负责协商解
8、决”的做法是不妥的,因为合同仅在订立的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法律效力。(3)供电企业通过加强日常抄表收费管理,一旦发现用户未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及时通知该用户补办手续,避免欠电费和造成事实供用电关系。风险点三:私自过户后原供用电合同的债务问题 风险点分析:用户过户,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但实践中,有的用户私自过户,导致原供用电合同无法维续履行,新用户与供电企业成立了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当供电企业发现时,要求新用户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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