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视角看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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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法学视角看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 于洪军 近些年来,随着规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北方城市冬季供热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了。一方面取暖费难收,逐年拖欠的额度越来越大,据黑龙江日报网站转载的报道,截止2023年底,哈尔滨市历年拖欠的取暖费已高达九亿多元;另一方面取暖方室温低、严冬挨冻的呼声不绝于耳。这两个方面互为因果、恶性循环,在有的地区,一年一度的冬季供热已经陷入了因境,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人们进展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一些对策。如:取暖费“暗补变明补”,“分户供暖”、“分户计量、分室测温”、建立“城市供暖保障体系”等。但是,在这些探讨中,从技术视角考察的多,从法学视角考察的少。
2、以致目前对供热取暖规律的熟悉及依据这些熟悉提出的改革方案,还都存在着明显的局限。笔者近两年曾主要从法学视角对供热取暖关系做了一些讨论,现依据初步讨论所得谈谈笔者对供热取暖关系的熟悉,及对供热取暖制度改革的一些设想,权作引玉之砖。 一、供热取暖关系特别的买卖合同关系 从民法学角度来考察供热取暖关系,我们会很自然地看到供热取暖法律关系归属于哪类法律关系,也会很简单地发觉供热取暖法律关系的某些特别属性。首先,我们会看到供热取暖关系属于供热方与取暖方之间的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水、气合同规定在一节里(合同法把这种合同称作“供用热力合同”,为了便于理解,本文把它称作供热
3、取暖合同)。但从法律关系的划分上,供热取暖合同关系应当归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作为经营者的出卖人,即供热方,和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即取暖方;客体是热能;内容是供热方享有收取取暖费的权利,担当着供应符合标准的热能的义务,和作为经营者应担当的其他义务,取暖方享有取得符合标准的热能的权利,和作为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担当着交付取暖费的义务。供热方与取暖方所交易的是热能这一特别的商品。故供热取暖合同关系应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及其中的买卖合同法律标准的调整,同时还应受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法律标准的调整。其次,我们会进一步发觉供热取暖这种买卖合同关系是一种特别的买卖合同关系。其特别性有以下
4、三点:一是买卖的商品特别。也即法律关系的客体特别。供热方与取暖方通过合同所买卖的商品是热能。依据传热学的理论,“凡有温差,就有热量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这证明,热能这种商品有幅射性、传导性。由这种幅射性、传导性所打算,热能便表现出两种特别性:第一,取暖方共享性。在一建筑物内,一家取暖,四邻受益。热能的买卖并不是象水、电、气的买卖那样,一家一户分别买受、单独享用、互不相干。其次,热量与室温的不对应性。现在建立部等八部、委、局已经提出要“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方法。今后,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需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
5、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方法”。但热量多少与室温凹凸虽然存在正比关系,但二者的关系并不是对应的。购置同量的热能,因四邻室温不同或所处位置(居中、边角、底层或顶层)、朝向的不同,室温就会大不一样;享受同样的室温,也会因四邻室温或所处位置、朝向的不同而需要购置不同量的热能。二是国家对其治理特别。一般买卖合同关系,遵循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国家治理市场,市场引导当事人的行为。而供热取暖合同关系则不然。为实现节能,国家建立部2023年2月18日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治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建立单位应当根据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托付
6、工程工程的设计”,第八条要求“寒冷和严寒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局部)”依据这一规定,北方在局部地区购置楼房的业主与供热企业之间的供热取暖合同是国家强制订立的,供热室温标准、供热价格也是由政府部门确定的。这说明,国家对供热取暖合同关系是实行着特别治理的。这种治理是必要的。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均应听从政府的依法治理,绝不能象买卖一般商品那样,依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由买卖热能。三是合同的订立、转让、终止特别与房屋的买卖、租赁同步。在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买卖合同就订立了。供热取暖合同的订立不是
7、这样。因执行集中供热的规划,建筑物的供热设施是随所依附的建筑物的兴建而兴建、安装的。因此,就住宅楼房而言,住户一经购置房屋,就等于以自已的行为说明,他承诺了相应的供热企业的供热要约,供热取暖合同随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而订立(或者是从开发商那里全部受让);假如有一天住户将该房屋卖掉或者出租,那么,他也就同时将供热取暖合同中属于取暖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房屋买受人、承租人,供热取暖合同随房屋的出卖或出租而转让;而只要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对房屋的全部权或使用权没有毁灭或终止,供热取暖合同也就不会终止。作为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购置或承租了房屋而拒绝取暖,即拒绝订立或受让供热取暖合同是不行思议的;作为供热企业
8、,对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拒绝供热,同样也是不行思议的。所以,只要你是房屋全部权人或使用人,那么你就与供热企业存在着供热取暖合同关系,供热取暖合同的订立、转让、终止,与房屋的买卖、转让同步。这一点,不仅与其他买卖合同不同,就是与相近似的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也都有很大的不同。 二、对供热取暖关系熟悉的误区及改革难点。 近些年,在规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大环境下,人们对供热取暖关系的熟悉存在着以下两个误区,与此相联系,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也存在着两大难点。第一个熟悉误区,是因袭规划经济的思维习惯,把供热取暖看作是政府的一项福利事业,没有把供热取暖关系看作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这一熟悉误
9、区固然是规划经济传统的产物。由于这一熟悉误区的存在,多年来,供热取暖双方很少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有的供热企业只知道张贴政府文件收费,不严格履行供热的义务;有的取暖居民只知道享有取暖的权利,不愿履行交付取暖费的义务,或者是交付了取暖费,而不问供热温度是否到达了标准。政府也主要靠行政手段解决供热取暖中的冲突,很少从完善合同,科学地、明确地设定双方权利义务入手进展治理。这一熟悉误区,形成了供热取暖制度改革中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点,即:拖欠取暖费与供热达不到标准两个问题的恶性循环。在对供热取暖制度改革问题的争论中,人们已经根本上走出了上述的熟悉误区,在热商品化、市场化、停顿福利供热、变暗补为明补等方面根本
10、上形成了共识。但是,由于多年来旧熟悉、旧体制所造成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改革是在现有的条件下进展的,故无法绕过这一难点。其次个熟悉误区,是把热能看成了与水、电、气同样的商品,忽视了热能这一商品的幅射性和传导性所带来的特别性。由于这一熟悉误区的存在,人们在进展供热制度改革、考虑节能和付费公正的时候,比拟全都的想法,就是安装热计量表、实现分户 计量、按用热量付费。于是在一些地区便开头推行“一户一阀”,好像推行了“一户一阀”,供热制度的改革就可以大功告成了。殊不知,由于热能存在着上面提到的取暖方共享性和热量与室温的不对应性,在同一栋楼内,假如有一家不交费,你就是把他的供热阀门关了,他还是能够从墙壁的热幅
11、射中享受到肯定的热能;假如有多数人不交费,把这些人的供热阀门关了倒是简单,可是谁来弥补供热锅炉“大马拉小车”所造成的亏损呢?为节能、集中供热所做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岂不也前功尽弃了吗?而且,这种熟悉和做法也与供热取暖合同订立、转让、终止的特别性相冲突。 所以,推行“一户一阀”可以,但是,“一户一阀”推行后,如何计量热能的改革难点便突出出来了。假如以供应的热量来计费,那么,一楼内将总供热量按面积均摊计费与各取暖户按实际供热量计费应当各占多大比例?处于不同位置和朝向的用户的供热量如何计算?有邻居完全或局部关掉阀门的用户供热量如何计算?这些都涉及到简单的计算,而且都必需在改革中予以解决。否则,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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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 视角 供热 取暖 制度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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