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集合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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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集合8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厉事业单位纪律,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担当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赐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治理的工作人员赐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治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托付从事公共事务治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赐予
2、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展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打算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打算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赐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正和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原则。 赐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赐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3、(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打算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打算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安排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
4、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根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根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打算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赐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赐予的处分
5、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赐予开除以外多个一样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根据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赐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担当的责任,分别赐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挡他人揭露检举、供应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
6、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实行措施,有效避开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状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实行措施有效避开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稍微,经过批判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赐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赐予
7、处分。应当赐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的; (三)承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承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嘉奖,经批判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8、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猎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制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经批判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大事中,不听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患病损失的
9、;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大事,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实行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工程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隐秘的; (七)泄露因工作把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实行不正值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聘请等人事治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
10、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值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承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把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加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酬劳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
11、三)擅自设定收费工程或者擅自转变收费工程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铺张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治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选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其次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展利诱、威逼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2、(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工程、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峻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次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加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加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规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
13、担当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峻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次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赐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赐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其次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以下权限打算: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根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打算。其中,由事业单位打算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
14、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打算,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备案。 对中心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打算;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打算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备案。 其次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根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赐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展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根据处分打算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赐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打算; (五)处分打算单位印发处分打算; (六)将处分打算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肯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打算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打算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连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
16、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其次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展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展;承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应状况。 以暴力、威逼、引诱、哄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十七条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
17、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其次十八条处分打算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根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打算;其他参加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打算单位负责人打算。 处分打算单位发觉参加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打算该人员回避。 其次十九条赐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打算;案情简单或者遇有其他特别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打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根本状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
18、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打算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打算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打算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准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详细方法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消失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打算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打算单位供应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打算单位应当予以供应。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
19、立功表现,根据有关规定赐予个人记功以上嘉奖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状况,进展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根据处分打算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打算;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打算;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打算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打算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打算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根据本规
20、定其次十七条、其次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打算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状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打算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受处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打算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打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打算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打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规
21、定向原处分打算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处处分的中心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根据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治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原处分打算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打算。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打算;案情简单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顿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打算,重新作出打算或者责令原处分打算单位重新作出打算: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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