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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1.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使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局部,它通过社会统筹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担当,职工个人不缴费。 4.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5.工伤保险的根本特征 5.1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需按月足额
2、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 5.2基金统筹,风险共担。在统筹区域内,全部的用人单位必需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的工伤保险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样就做到了基金统筹,风险共担,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制度大全网-,为您细心编辑整理本文,转载与引用请注明出处。 5.3无过错、无责任赔偿。因公伤亡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无论有无责任(违法犯罪的除外),只要认
3、定为工伤(亡),就应享受工伤待遇。不能由于伤亡者有违章违纪行为而不赐予工伤待遇; 5.4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削减职业病,还要为伤残者进展职业康复,使之能从事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社会活动; 5.5待遇优厚。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比疾病、失业和养老待遇都要优厚。 6.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旦负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医疗费、工资、奖金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如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损害,其费用全部由企业
4、担当。 篇2:工伤保险条例:什么状况属于工伤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是指在时间和缘由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安全、贮存、整理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缘由要素的变化,患病暴力等
5、意外损害并非工作缘由,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 (4)患职业病的。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的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这里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但凡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长,因意外事故患病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国务院依据社会的进展需要或者针对本地区的特别状况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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