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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范文汇编六篇保险合同 篇1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照实地、尽可能具体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局部。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全部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工程、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工程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全部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安装工程 每次事故指不管一次事故或一个大事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
2、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去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急赔偿限额 危急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中包括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全都)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_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具体状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
3、度、层数、建筑构造、建筑材料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去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9.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_保险种类_保险金额_ 10.特殊条款 11.备注 请伴同本投保单供应以下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局部)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根据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 电话_ 地址_ 日期_
4、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 核保人及日期_ 保险合同 篇2 一、保险合的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全都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遵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马上生效,双便利开头享有权利,担当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马上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
5、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力量;(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 订立,当事人必需具备相应的缔约力量,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根底上意思表示真实。 二、种类 、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状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淌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根据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按
6、合同担当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篇3 甲方(收缴单位):_ 乙方(参保人):_ 依据_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确认原已(未)参与养老保险;已(未)参与失业保险。 2乙方同意按季或按半年、一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乙方同意每年一次性足额缴纳_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4无论由于乙方何种缘由未按规定时间缴费,发生缴费中断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己担当。 5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上缴_市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 6如协议中有与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公布政策规定不全都之处,按新公
7、布政策规定执行。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自_年_月起执行。 甲方(收缴单位)(盖章):_ 代表人(签字):_ 乙方(参保人)(签字):_ 经办人(签字):_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4 债权人(甲方):_ 保证人(乙方):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供应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定如下: 一、乙方供应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
8、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 二、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商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担当保证责任。 四、乙方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9、负责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保险合同 篇5 中国保险公司 公司 终止保险代理合同通知书(样本) 编号: _鉴于你方不能履行(违反)与我公司依法订立的第 号保险代理合同书(保险代理公司)第_ 条第_ 款,有关_的规定,自_年 _月_日起,提前终止与你方的托付保险代理关系,解除第_ 号保险代理合同。并请你方按原合同第_条第_款规定,于_年 月_日前办理好如下事宜: 一、将为我公司代收的保费及利息等相关款项划缴我公司_银行帐户,超过规定日期,按每日_%收缴利息。 二、将使用我公司的单证、条款、宣传材料等交回我公司。 三、到我公司
10、 部门办理清算交接手续,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单。 如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没有回复,视为默示同意,我公司将依法按本通知书执行。自终止之日起,你方不得再以我方名义和使用我公司业务单证或条款开展代理业务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你方担当。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 保险公司盖章 年 月 保险合同 篇6 保险单位: 船舶名称: 本公司依据被保险人( )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局部)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
11、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构造: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保险价值:人民币 (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根本保费: 免赔额: 费 率: % 总保险费:人民币 ( )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12、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难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漂浮; 六、船舶失踪。 其次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缘由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局部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以下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
13、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方法应按北京理算规章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损失而实行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酬劳,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
14、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 外 责 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以下状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修理、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去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
15、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斗、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 险 期 限 第四条 除另有商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 险 金 额 第五条 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 赔 和 赔 偿 第六条 被
16、保险人索赔时,应准时按保险人的要求供应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根据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局部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
17、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局部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屡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需与保险人商定前方可进展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酬劳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局部。 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终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
18、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商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患病全损或局部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假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恳求,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需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供应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
19、结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供应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商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状况应当照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治理人、经营人的转变或船舶转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准时实行合理的施救爱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视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视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治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 他 事 项 其次十一条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 )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精华】保险合同范文汇编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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