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排水管理制度(寨崖底煤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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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井下排水管理制度(寨崖底煤业) 第十七条 井下主排水系统治理 1、中心水泵房水泵必需保证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并按规定检修与联合试运转,工作水泵的力量可以在20h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2、中心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盘区正常涌水量。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需常常保持总容量的50%。 3、井下全部各排水点必需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辖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 4、各排水点必需悬挂水仓警示牌及排水设备治理牌,治理牌内容包括水仓编号、队组名称、水泵编号、型号、排水量、责任队组等。 5、中心水泵、采区水泵等主要排水系统必需
2、建立水泵运行日志,排水量、排水时间每日报防治水中心,上传公司。 6、防治水中心必需加强对主排水系统日常监视治理,汇总分析矿井排水量与采掘各种相连关系。 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治理 1、各掘进队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完善排水系统,按探放水设计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按标准打设小水仓及水沟,定期清理。排水管路随工作面掘进必需向前延长,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 2、防治水中心对可能与采空区或密闭巷道贯穿的掘进头面必需提前50米下发贯穿或水害通知书,施工队组制定特地的防治水措施,瓦斯防治中心要预先安排瓦斯监测排放工作。 3、在巷道工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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