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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审计工程审计 第一章概述第一章概述 赵庆华赵庆华扬州大学扬州大学目目 录录 contents一、工程项目(略)一、工程项目(略)二、工程审计二、工程审计三、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三、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四、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四、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1工程审计的概念工程审计的概念1)审计的概念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检查、评价、公证的一种监督活动。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1工程审计的概念工程审计的概念2)工程审计的概念工程审计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审计机构和审计
2、人员人员,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审计标准,运用审计技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活动和建设行为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1工程审计的概念工程审计的概念2)工程审计的概念工程审计作为我国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合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提出改善高工程项目管理成效的意见和建议,达到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目的。目的。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1工程审计的概念工程审计的概念(1)工程审计的主体工程审计应当由独立的审计机构以及该机构所派的
3、审计人员审计人员进行,其中包括政政府审计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府审计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社会审计组织。其中,政府审计机关工程重点审计以国家投资或融资为主以国家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1工程审计的概念工程审计的概念(1)工程审计的主体内部审计机构重点审计本单位或本系统内本单位或本系统内投资建设的所有建设项目。而社会审计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审计的项目实施审计。对于以国家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视建设单位的归属,由国家或地方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国家
4、或地方审计机关也可以授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内部审计,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1工程审计的概念工程审计的概念(2)工程审计的客体一是所审计的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既包括生产性建设项目,也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及各企事业单位的各种建设项目。二是审计工作所面对的工程项目实施的主体实施的主体即工程项目参与者,包括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三是审计各项目实施参与者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经济活动技术经济活动,包括工程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所有工作。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1工程审计的概念工程审计的概念(3)工程审计的依据工
5、程项目的审计依据包括三个层次: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包括两个方面指标:一是与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评价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经济指标,这些指标主要是工程项目绩效审计的依据;二是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定额指定额指标标,这主要是确定工程项目最终价格的依据。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1工程审计的概念工程审计的概念(4)工程审计的目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第4条规定,“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具体来说,工程审计的目的包括: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审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监督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
6、建立预警作用审计工程项目的绩效状况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2工程审计的特点工程审计的特点1)审计的特点(1)工作的相对独立性组织上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专职机构独立的专职机构,与被审单位无隶属关系人员上审计机构与被审单位无利益冲突关系无利益冲突关系,实行回避制度,受法律保护工作上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干预,客观审计经费上审计机构有足够的经费来源足够的经费来源,不受被审单位牵制(2)服务性(3)审查范围的广泛性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2工程审计的特点工程审计的特点2)工程审计的特点(1)审计对象的复杂性(2)审计内容的多样性(3)审计过程的阶段性(4)审计职
7、能的特殊性(5)审计方法的灵活性(6)审计目的的确定性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3我国现行审计体系我国现行审计体系1)国家审计(1)国家审计的特点我国国务院审计署及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厅(局)所组织和实施的审计,均属于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实行审计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权威性和独立性权威性和独立性是国家审计区别于其余两类审计最重要的特点。(2)国家审计体系的构成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3我国现行审计体系我国现行审计体系1)国家审计(3)政府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审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
8、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查中央银行和国家各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查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查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审查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查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等。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3我国现行审计体系我国现行审计体系1)国家审计(4)政府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检查与调查权。制止违规行为权和处理建议权。审计结果公布权。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3我国现行审计体系我国现行审计体系2)内部审计(1)内部审计的概念内部审计是指本部门或本单位
9、的专职审计机构,针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所进行的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审查、评价活动,由于其机构设置在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故称为内部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3我国现行审计体系我国现行审计体系2)内部审计(2)内部审计的内容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3我国现行审计体系我国现行审计体系2)内部审计(3)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要求报送资料权;参加与召开会议权;参与与提高制度权;检查资料与勘察实物权;检查电子数据、资料权;调
10、查取证权;临时制止决定权;暂时封存权;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和建议权;通过批评与追究建议权。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3我国现行审计体系我国现行审计体系3.社会审计(1)社会审计的概念社会审计,又叫民间审计,是指依法设立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审计活动。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咨询机构。这些机构是国家批准、依法设立并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3我国现行审计体系我国现行审计体系3.社会审
11、计(1)社会审计的概念(2)社会审计的特点受托审计,有偿服务承办涉外审计业务(3)社会审计的业务范围审计业务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没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不能承担审计业务。其他业务工程造价咨询、风险评估、会计服务等。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3我国现行审计体系我国现行审计体系3.社会审计(4)社会审计组织的权限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和行业的限制;委托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依法审计受法律保护;执行业务有检查和查看权并有要求提供协助权;有权拒绝出具不当、不实、不正确的报告权。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3我国现行审计体系我国现行审计体系3.社会审计(5)社会审计组织的
12、义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事务所统一受理业务并签订委托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实行回避制度;负有保密义务;应按执业准则、规则确定工作程序和出具报告;不得有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依法纳税。第二节工程审计第二节工程审计2.3我国现行审计体系我国现行审计体系3.社会审计(6)我国社会审计管理:社会审计实行行业行业管理;由财政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业务指导和管理;由审计署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第三节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第三节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3.1我国工程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我国工程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 1)我国审计法律规范的构成(1)宪法(2)审计法(3)行政法规(4)部
13、门行政规章审计准则类规范审计项目类规范审计管理类规范审计督导类规范(5)地方性法规 第三节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第三节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3.2审计法简介审计法简介我国于1994.8.31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于2006.2.28日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是我国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基本法。审计法共分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十四条。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这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奠定了合法
14、性基础。第三节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第三节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3.3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简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简介2001年8月1日颁布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审计署令第3号(之5)。共二十六条,其中第13条主要规定了审计的目的和审计范围。如第2条规定,“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3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
15、督。”第三节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第三节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3.3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简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简介第424条主要对审计机关进行国家建设项目业务审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如第23条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24条规定,“审计机关在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第三节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第三节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3.4内部审计实
16、务指南第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简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简介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分十二章,共49条。1)总则(第17条)主要对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定义、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内容、审计原则和方法作出规定。2)投资立项审计(第811条)主要对已立项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作程序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计的内容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3)设计(勘察)管理审计(第1215条)主要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审计的依据、目标、审计内容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4)招投标审计(第1619条)主要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招标
17、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审计的依据、目标、审计内容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三节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第三节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3.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简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简介5)合同管理审计(第2023条)主要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审计的依据、目标、审计内容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6)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第2427条)主要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审计的依据、目标、审计内容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7)工程管理审计(第2831条)主要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
18、工程监理和投资控制所进行审计的依据、目标、审计内容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8)工程造价审计(第3235条)主要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依据、目标、审计内容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9)竣工验收审计(第3639条)主要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依据、审计内容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三节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第三节工程审计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3.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简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简介10)财务管理审计(第4043条)主要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的依据
19、、审计内容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11)后评价审计(第4447条)主要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经过试运行后有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进行审计的依据、审计内容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12)附则(第4849条)注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不属于法律法规,仅仅给各类组织进行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工作指南工作指南。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是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因此,审计机关对国
20、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和情况反映,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法律约束力,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1
21、)审计监督的对象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之间基于审计监督权力产生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相对人则处于从属或服从的地位。审计法第47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1)审计监督的对象其他项目参与者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
22、其他项目参与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也可以纳入被审计对象。但是在审计实践中,需注意区分政府向相关主体(建设单位)拨付财政资金,由其管理使用由其管理使用,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和政府向相关主体(其他项目参与者)支付报酬支付报酬,购买其服务和相关产品这两种情况的区别。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1)审计监督的对象其他项目参与者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际上行使了政府委托政府委托的行政职权,同时也是一种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行为经营管理行为,审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而其他项目参加者
23、的建设行为,仅仅是为建设单位提供了产品或服务,政府并没有委托这些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这些主体也没有使用、管理财政资金,而仅是向政府提供服务和产品并收取了相应的报酬。报酬。因此审计机关很难直接对其进行审计很难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1)审计监督的对象其他项目参与者在实践中,即使审计机关发现这些企业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也只能追究建建设单位设单位的责任,要求其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或者对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移送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对
24、这些企业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2)对国家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审计监督的法律效力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签订签订和履行过程和履行过程进行审计。但是,在对国家建设项目相关合同进行审计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相关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真实、不合法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况如何处理?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5、2)对国家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审计监督的法律效力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计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调整审计机关与被监督对象之间的行政权力义务关系,是公法公法。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私法私法。两者在各自范围内、各自层面上发挥作用,各得其所,互不冲突。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2)对国家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审计监督的法律效力基于公
26、法和私法的区别,决定了公法领域中遵守行政公法领域中遵守行政主导原则主导原则,在私法领域中遵守私法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遵守私法自治原则。区分公法和私法,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地减少国家的干预国家的干预。因此,审计决定对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其效力不及于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平等、自主协商的结果,适用私法关系中的意思自治私法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审计机关不应以行政权力干预民事权利。不应以行政权力干预民事权利。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
27、力(2)对国家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审计监督的法律效力只要工程合同无合同法52条情形即有效。而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即为有效。审计决定一经做出就对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执行力(但对其他项目参加者无其他项目参加者无上述效力)。合同、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都是客观存在的,合同的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会因为审计决定的存在、审计机关的看法而失去其效力。同理,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也不会因为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认识、人民法院的采信与否而有所改变。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
28、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2)对国家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审计监督的法律效力审计机关对项目相关合同进行审计监督并不是对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判定判定,而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行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真实、合法和效益,以保证其正确履行项目合同的各项义务。无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是什么,都不必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导致合同的无效,因为判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并不是审判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并不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审计机关即使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足以证明项目合同存在违法、无效的事实,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判定合同违法
29、或者无效,而只能移送给有权机关或者向政府报告,由其进行处理。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3)审计机关项目决算价款审计的法律效力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这就赋予审计机关工程决算审计的权利。但是在审计实践中审计决定认定应付的价款往往与合同价款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国家建设项目价款应以何者为准,要根据有关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的规定分析行政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
30、内涵。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3)审计机关项目决算价款审计的法律效力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涉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建建设单位设单位(被审计单位)、承包商承包商三个主体,存在行政、民事两种法律关系行政、民事两种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主导地位,行政相对人则处于从属或服从的地位地位,行政相对人则处于从属或服从的地位。这明显地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意
31、思表示一致等特征。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3)审计机关项目决算价款审计的法律效力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之间基于审计监督权力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基则基于工程承包合同产生民事法律关民事法律关系,系,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只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起作用,并不对承包商起作用。因此,建设单位究竟应当支付多少价款给承包商是个民事法律问题,解决该问题合同优先,
32、应当以双方合法签定的合同为准。案例见P31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3)审计机关项目决算价款审计的法律效力需注意的是,审计机关尽管无权否定合同,但有权监督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签定合同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谨慎职责、支付的价款是否真实合法效益,这是行政法律问题。即使建设单位在签定合同时有过失,支付的价款与审支付的价款与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一致,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一致,但只要该过失达不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程度合同无效的程度,合同仍然有效仍然有效,承包商仍然有权获得合同价款。在民事诉讼中
33、,法院也会依法判决建设单位依照合同付款,并不会采信审计决定。建设单位过失多付价款的,审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或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并不能以行政权力干预合法民事权利,要求承建单位少收价款或退回多收的价款。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1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3)审计机关项目决算价款审计的法律效力1996年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第14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
34、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政府行使这种单方面合同变更权和制裁权合同变更权和制裁权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只有在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危害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结果或者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才能够行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2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从其性质上来说属于内部审内部审计范畴计范畴。它不从属于国家审计的
35、监督、评价体系,而是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计组织体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重要。内部审计是以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测评,找出薄弱环节,协助单位完善内部管理,降低工程项目成本支出,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益三项目标。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2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1)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对建设单位的法律效力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工独立、客观的保证工作与咨询活动作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
36、项目标。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管理职能的一部分,内部审计是接受组织最高管理层的委托组织最高管理层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对下属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2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1)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对建设单位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中,内部审计部门与建设管理部门之间基于审计监督权力产生组织关系审计监督权力产生组织关系。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应该是代表组织最高管
37、理层组织最高管理层监督组织内部建设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行为和效果行为和效果,而不是监督管理当局本身。事实上,由组织最高管理层委任和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来监督组织最高管理层本身也是不可行的。内部审计是管理职能的一部分。内部审计是为组织最高管理层服务的,是组织最高管理层管理组织的手段,内部审计人员并不是管理人员,而是管理人员的参谋、助手。最终的决定和处理应当由组织最高管理层最终的决定和处理应当由组织最高管理层作出。作出。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第四节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4.2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 2)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对其他项目参与者的法律效力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范围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但其审计结论能否对其他项目参与者产生法律效力审计结论能否对其他项目参与者产生法律效力,这应当与建设单位在和其他项目参与者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中是否赋予内工程合同中是否赋予内部审计部门相应的权利部审计部门相应的权利有关。如果工程合同中赋予内部审计部门相应的权利,则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就可以依据工程合同规定,行使合同权利,如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工程签证单的复核等,其他项目参与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相反,如果工程合同中并未赋予内部审计部门相应的权利,则内部审计部门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只能给组织最高管理层提供参考,而对其他项目参与者将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