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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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完整版 针对我国目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判还存在的很多法律问题,以下是学习啦我为大家细心打算的:完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一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2部分 房屋质量 第3部分 户型空间 第4部分 房屋面积 第5部分 建筑设备 第6部分 电气部分 第7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8部分 装修标准 第9部分 室内环境 第10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11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12部分 价格付款 第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14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5部分 全部权证 第16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17部分 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18部分 消费者权利爱护 第19部分 抵押担
2、保 第20部分 合同变更 第21部分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22部分 退房条款 第23部分 违约责任 第24部分 买受人损失 第25部分 争议与其他 第26部分 合同附件 第27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条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爱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同等、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样,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详细名称; (
3、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 第3条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市区(县) 路 号,目前施工进度状况参照由出卖人供应的照片。 第4条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刚好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全部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运用外,还
4、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房运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市区(县) 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市区(县) 路 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打算好应当供应的文件资料,以节约双方的时间。 第6条销售广告:买受人依据出卖人于 年月日刊登在 报第 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供应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
5、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微环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供应或发布的广告及宣扬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供应房屋符合广告宣扬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7条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本宗土地原全部权人为: ,原土地运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 ;土地运用证号码为: ,土地运用权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土地运用权性质为: (商业或住宅)。 第8条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供应正式国有土地运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年月日
6、前向买受人供应正式国有土地运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供应,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担当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运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条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10条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供应、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11条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建筑
7、企业:总设计单位: ,建筑师姓名:,注册建筑师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 第12条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负责验收;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 房屋质量 第13条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应当在满意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须要达到买受人的特殊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14条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将来时间内长期运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供应楼房地震平安性能评价测试报告,
8、以使买受人的平安在将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条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状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条防水状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
9、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条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状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匀称沉降状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供应检测及评估报告。假如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8条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将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平安与收
10、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供应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行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供应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平安性能评价报告; 第19条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
11、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担当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条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终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供应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条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
12、人供应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退前不视为交房。 第22条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供应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托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供应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帮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部分 户型空间 第23条商品房户型: 室厅卫浴厕厨,本商品房运用率为: 第24条起居室尺寸:长
13、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5条书房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6条卧房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7条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8条厨房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9条阳台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0条过道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1条套内楼梯: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2条重要门窗: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3条贮藏空间: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4条房屋层高: 毫米;室内净高:毫
14、米。 第35条立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套内运用面积;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4部分 房屋面积 第36条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室内墙风光积为: 平方米。 第37条建筑面积改变: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假如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
15、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依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 ,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假如因为出卖人的缘由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担当;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需支付的由出卖人担当,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38条分摊的公用
16、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供应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供应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限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风光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困难,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供应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允性,出卖人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
17、产图图式供应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依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39条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运用面积、套内墙风光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假如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依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
18、,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削减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削减;建筑面积削减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削减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40条套内运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运用面积是指各功能运用空间(如卧房、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房面积: 平方米、书房面积
19、平方米,客厅面积: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 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1条运用面积改变: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运用面积为平方米,假如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运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运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依据与约定运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第42条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
20、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 平方米的露台之运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运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运用此部分面积,则出卖人应当依据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总运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 第43条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供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具体内容。 第44条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心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托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45条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依
21、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困难的测量工具,仅凭于随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 第46条面积自测: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假如须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供应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受人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47条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假如测量结果与出卖人供应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确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依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48条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假如发觉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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