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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治理方法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进展,加强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治理,标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 动,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 停车场 的规划、建设和治理,适用本方法;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 定执行;第三条 市市政治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治理 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治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治理标准,并会 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
2、实施;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治理委员 会的指导下,依据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 理工作;规划、进展方案、建设、价格、公安交通治理等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 督治理;名师归纳总结 第四条本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进展的需要第 1 页,共 5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冲突;公 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治理、公 安交通治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 业街
3、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市政治理委员会会同规 划、进展方案、公安交通治理等部门依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 划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本市勉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 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 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七条 本市实行招标投标方式挑选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者; 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市市政治理委员会或者区、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 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标准;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 管部门和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参与;体会收合格的,方可投入 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
4、车场由市市政治理委员会或者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依据规定同步配套建设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现有居住区未建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足 的,应当依据规划建设程序规划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和管 理情形进行监督;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治理,也可 以托付专业停车治理企业经营治理;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管 理由该居住区物业治理部门或者其托付的专业停车治理企 业负责;暂时占道停车位、立交桥下停车场由市市政
5、治理委员会 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采纳招标投标方式 托付专业停车治理企业进行经营治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 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其四周肯定范畴内,不 得新设置暂时占道停车位;原有的暂时占道停车位应当准时 撤销;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备的消防设施;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三 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 设施;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建立健全经营治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依据规定向公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
6、,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四 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五 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 的正常运行;六 保证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 坏;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 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治理制度,爱护停车设备设 施;二遵守停车标志、标线;三依据规定交纳停车费;四 接受公共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有序停 放;第十五条 本市勉励企业事业单位的
7、内部停车场对外开 放;对外开放的内部停车场的治理,适用本方法的有关规 定;第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已建成的公共 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下罚款;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第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价格、市政治理、公安交通治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 规划、建设、价格、市政治理、公安交通治理等部门依法处 理;第十九条 对暂时占道停车位的经营治理,依照本方法 有关规定执行;暂时占道停车位的经营治理者,应当依据规 定缴纳占道费;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3 年11 月 18 日市人民政府第19 号令发布、 1997 年 12 月 31日市人民政府第 12 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暂时占用道路治理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废止;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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