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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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杭州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 试行 2022 版第一章 总就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治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杭州市城市规 划治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 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具体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 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爱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爱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具体规划时, 可依据实际情形和特别要求,在满意相关标准的前提下,确定特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 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2、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 各项建设项目, 应依据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具体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暂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夫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治理方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 定后报市政府;其次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畴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依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就,依据批准的详 细规划执行; 尚无具体规划的, 应按分区规划、 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
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应由城市规划治理部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依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畴;凡须转变规划用地性质, 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规定范畴的建 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具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掌握指标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掌握指标,应依据经批准的 具体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具体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应编制具体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在用地
4、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 的基础上, 按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掌握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2、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 筑容量指标;3、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 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形参照表31建 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掌握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未列入表的学校、科研、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市政、绿地、工厂和仓储等设施,可按
5、专业标精确定建筑容量指标;表 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掌握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独立住宅名师归纳总结 住宅建筑低层联排住宅 35% 1.3 第 2 页,共 23 页4 6 层 32% 1.9 7 11 层 28% 2.4 -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2 18 层 24% 3.0 办公建筑19 层含以上 20% 3.5 40% 2.2 低、多层商业建筑高层 35% 5.0 低、多层 50% 2.5 高层 45% 5.5 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地建筑容量指标有特地规定时,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中规定值的,不宜
6、进行扩建;第九条 建设项目无偿供应有效的城市开放空间,可适当嘉奖容积率指标,具体方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市人民政府;第十条 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 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建设项目类型低层居住高层低层非居住高层多层多层建设用地面积500 1000 2000 1000 3000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32 的规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阻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 益性的建设项目;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形,确无法与周
7、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急房屋拆复建;名师归纳总结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 3 页,共 2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必需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园林文物、建筑爱护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仍须符合本章规定;第一节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十六条掌握与长度大于等于 13 米的遮挡建筑平行布置且方位为正南北时,日照间距不得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 倍,且不得小于 13 米;当方位为非正南北时,可按下表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长度小于
8、 13 米的遮挡建筑按第十三条垂直关系掌握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表 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 位0 15 15 30 30 45 45 日照间距系数含 15 含 30 含 45 1.15 1.2 1.1 1.0 13 米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与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挡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 于遮挡建筑山墙高度的 1.0 倍不套用折算系数,且不得小于 13 米 13 米;当 15 米时,其间距按 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等于 13 米或连续排列且排列间距小于 第十二条平行关系掌握间距;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日照间距按如下标准 掌握: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 度时,最
9、窄处按平行关系掌握间距,并以遮挡建筑的方位套用方位折减系数;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 度,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的1.0 倍,且不得小于 13 米;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办公等非住宅 用房时,与南侧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高度最高限扣 5 米,但最 小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当新建建筑在南侧,运算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北侧现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状居住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底层任何非居住建筑高度;第十六条 老人公寓、学校教学楼、医院病房楼、敬老
10、院含疗养院疗养住宿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等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 倍,其它相关标准无特别规定时,最小值按不得小于 13 米掌握;与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挡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 度的 1.2 倍, 且最小不得少于 13 米,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3 米或连续排列 且排列间距小于 15 米时 ,其间距按平行关系掌握; 与遮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 时,按如下两种情形掌握: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 度时,按平行关系掌握;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 倍,且不得小于 13 米;第十七条居
11、住建筑与其它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相对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最小值按以下情形掌握:1、当相对建筑山墙不开窗或仅一侧开窗和阳台时,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宜小于 6 米;2、相对建筑山墙均开窗包括一侧设阳台,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得小于 8米;3、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得小于 10 米;以上 3 款中,山墙阳台进深大于的部分计入间距;台末端大于 1 米 13 米;转角阳台长度 建筑外墙至阳第十九条 敬老院、老人公寓、幼儿园生活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疗养住宿楼、学校教学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掌握;其次十条 非居住遮挡建筑与北侧宾馆客房、科
12、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相互平行时的外墙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0.7 倍,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3 米;非居住遮挡建筑为垂直布置时, 其山墙与北侧宾馆客房、 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名师归纳总结 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山墙高度的0.6 倍,最小间距不应小于9 米;第 5 页,共 23 页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3 米的,按外墙的间距要求掌握;最宾馆客房、 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可参照居住建筑掌握,-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小间距应满意消防要求;其次十一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结构危急,确须翻建的低、多住宅 建筑,在按原有的位
13、置、高度、规模、结构和性质复建时,可不执行以上间距标 准;其次节 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其次十二条 高层建筑与周边居住建筑 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 按其次十四条掌握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保证受其遮挡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二小时;日照分析 范畴和运算规章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畴内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公式 运算: L 米 = H米 - 24 0.3 + S米式中: L 为间距; L 值大于 1.2H 时按 1.2H 掌握;H 为高层建筑日照影响高度;S 为高层建筑正南北投影的宽度;S 最小值取 28.8 米;运算经济适用
14、房、拆迁安置房含农居地块内部的居住建筑南北遮挡间距时,S 值可适当减小到 0.8 倍计入,但最小值不变;当受遮挡居住建筑为地块内新建建筑时,可扣除底层或底下数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间距的最小值不得小于 28.8 米;3、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畴外,但主日照面在其有效日照侧向影范畴内的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按以下标准掌握:1受日照影响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对遮挡建筑,且方位偏东或偏西大于等于 30 度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详见附就一名词说明;24Q 米;注:Q 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2居住建筑主日照面受高层建筑日照影响,方位偏东或偏西小于 30 度时:受影响居住建筑为地块内外的保留居住建筑不包括同
15、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或地块外的方案设计已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的居住建筑,与遮挡高层建筑得最小间距按不得小于 18Q 米掌握;受影响居住建筑与高层建筑同步设计或居住建筑虽在高层建筑有效日照侧向影范畴内,但其主日照面不受影响时, 最小间距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按不得小于 13Q 米掌握;4、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两侧且主日照面不在其有效日照影响范畴内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当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对遮挡建筑,且方位偏东或偏西大于等于45 度时,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Q 米;当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对遮挡建筑,但方位偏东或
16、偏西小于45 度时,最小间距按不得小于13Q 米掌握;5、高层建筑与其南侧范畴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外墙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8Q 米;与该范畴内垂直向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北山墙的最小间距,不应小 于 13Q 米;当受遮挡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仍必需满意第十二、十三、十四 和十五条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规定;6、高层建筑与其南侧范畴内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 20Q 米;受遮挡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仍必需满意本条第1 和第 2 款的有关规定;其次十三条 非居住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以下条件掌握:1、高层建筑端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13Q 米;2、一方为端墙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 1
17、5Q 米;3、双方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 18Q 米;其次十四条 受高层建筑遮挡的老年公寓、敬老院、幼儿园生活教学楼、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学校教学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关系与居住建筑相同掌握;其次十五条 高层建筑与其周边的非居住低、多层建筑其次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拼接时,应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等标准要求;分开布置时,按以下条件掌握间距:1、高层建筑端墙与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9 米;2、高层建筑端墙与低、多层建筑外墙的间距,当低、多层建筑在北侧时不应小于 13 米;低、多层建筑在东、西、及南侧时不应小于 9 米;3、高层建筑外墙与
18、东西两侧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9 米;与东西两侧多层建筑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13 米;4、高层建筑外墙与低、多层建筑外墙的间距,当低、多层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低、多层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 13 米;5、当非居住建筑为低、多层宾馆客房和集体宿舍等建筑时,本条前四款所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规定的最小间距,应乘以高层建筑的 Q 值;6、当本条所指的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仍应满意第第十二、十三、十四 和十五条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其次十六条 高层建筑裙房为多层
19、时,应满意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 求;当北侧为居住建筑或规划居住用地时,连续排列布置的高层建 其次十七条 筑,前后错落小于 20 米的,幢间间距不应少于 20Q 米;第三节 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其次十八条 高度 5 米以下的单层传达室、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 与居住建筑正面不存在直接的视线干扰时,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环保、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不得小于 消防标准;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标准掌握;6 米掌握, 山墙间距应符合其次十九条 大、中和学校同学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居住建筑掌握;第三十条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别用地内的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的消
20、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标准掌握;第五章 建筑高度掌握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需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仍须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爱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 历史风貌爱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的建设掌握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的高度必需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掌握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尚无规划指导的,应进行景观分析后提出高度掌握和爱护措施;在机场空域、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建筑物高度仍必需符合有关规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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