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制度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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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违制度10篇【第1篇】“三违”行为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 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
2、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 机构与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人力资源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4.4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 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4.5各二级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
3、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 5.2各单位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5.3 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4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5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
4、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关于建立违章人员、重大险肇事故及各类伤害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办学习班制度执行。 5.7单位三违行为6个月累计10次以上,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5.8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5.9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 5.10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11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
5、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2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6. 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关于下发攀长特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等33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攀长特制造201252号)附件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第2篇】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大队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违行
6、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队所属各采油站、泵油站、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 、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违反有关制度,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未按个人制度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
7、安全操作规程制度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不采纳安全员或管理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蛮干的; 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不按制度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上班之前饮酒的; 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制度的。 第三章 、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 、大队安全生产小组领导全队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
8、工作,并重点加强对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资产管理处按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大队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 、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制度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组。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三违行为,任
9、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 、特别制度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站级、班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制度,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
10、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以下,按5%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按10%罚款;造成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按10%罚款并进行转
11、岗,造成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大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 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站、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大队安全组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评选个人安全生产先进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厂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以上级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大队安全管理组。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2015年9月10日起编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于2016年9月30日修改执行。 【第3篇】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12、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加大反“三违”、反事故的力度,提高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三违”行为,制定“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标准 1无规程措施施工、事故隐患未处理冒险作业的;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或喝酒后下井、上岗的; 3瞒报、谎报事故(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 4严重空顶作业、违章进入采空区的; 5爆破拉线距离不够的; 6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套打残炮眼的; 7违章进入耙装机工作时耙斗运行区间内的; 8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9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10强行送
13、电、约时停送电的; 11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12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13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骑刮板输送机的; 14上下山行车时行人的; 1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连接、不带电放飞车、多挂车、不使用安全设施的; 16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7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 18使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的; 19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20甩掉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的; 21无措施进入无风区域的; 22放明炮、放糊炮、违章处理拒爆的; 23.不执行“一炮三检”、放炮不站岗的; 24.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的;
14、 25在一个采掘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 26井巷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二)一般“三违”标准 除上述行为外的其他“三违”属于一般性“三违”。 (三)被上级领导查处的“三违”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况根据矿安全办公会议决定进行处罚。 【第4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15、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
16、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3.1、上班之前饮酒的; 2.3.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2.3
17、.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管理 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3.
18、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4、特别规定 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4.2、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
19、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处罚 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
20、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6、奖 励 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 则 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 7.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安全质量标
21、准化检查验收三违处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鸿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使我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狠反“三违”,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搞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鸿运煤矿特制定了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安全隐患“三违”现场处罚办法。 第一章:通用部分 第 1 条:矿必须每周星期六对全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队队长、机电负责人、安检人员、瓦斯检查员等有关人员参加。(2)以上人员每天
22、下午四点在矿二楼会议室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20元。 第 2 条:对井下各队工程质量验收要评比、打分(优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每次检查完要开专题会议,要有奖有罚。对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要存档,月末一次考核,凡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出现一次不合格品罚200-500元,优良品每次奖100-300元,合格品不奖不罚。 第 3 条:对井下现场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化的落实情况,发现职工“三违”及时制止并追查处理,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的责任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责任人进行教育,并经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 4 条:检查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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