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货物买卖合同(汇编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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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货物买卖合同(汇编15篇)中外货物买卖合同1 合同号: 日 期: 地 点: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其次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需由卖方妥当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缘由受损,使之完好平安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当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必需用不褪色的
2、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当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 保险 在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发票金额投保。 在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买方在装运期前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状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
3、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在条款下: 全套按发票金额的投保的保险单。 ()卖方在装运后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中国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金额为。 ()按本合同第条和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担当,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卖方担当。 第十一条 装运条件 (
4、)卖方必需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卖方必需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估量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卖方必需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假如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吨,长米,宽米,高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天向买方供应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支配内陆运输。 ()在条款下: 假如由于卖方未准时按条第()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准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担当。 ()在目的港卸货和内陆运输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担当。 第十二条 技
5、术文件 ()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需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基础设计图。 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接图。 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零配件名目。 安装、操作和修理说明书。 ()此外,在签订合同天内,卖方必需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款()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卖方必需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全都,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修理状况下,卖方必需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赐予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 起开头计算。 第十四条 检验 ()卖方制造厂商必需在交
6、货之前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精确全面的检验,并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终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必需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假如发觉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 目的港后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假如发觉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支配商检
7、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假如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缘由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天。 第十五条 索赔 ()假如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负有责任,且买方在本合同第条第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担当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爱惜所退货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费用。 依据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
8、换有瑕疵部件,并担当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的延长。 ()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 不行抗力 ()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行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依据不行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受阻方应在不行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假如不行抗力事故持续超过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刻生效。 第十七条 仲裁 ()凡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吵,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可诉
9、诸仲裁。 ()仲裁应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程序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需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担当。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仲裁期间,双方应连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它条款。 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准时交货,除因不行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罚金率按每星期计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假如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撤销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立刻支付规定罚款。
10、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假如上述条款与下列附加条款不符,将以后者附加条款为准) 此鉴: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用文签署,原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合同以下述( )款为生效方式: ()立刻生效。 ()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 买方: 卖方: 签名: 签名: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2 合同号:_ 日期:_ 地点:_ 买方:_ 地址:_ 电报:_ 电传:_ 卖方:_ 地址:_ 电报:_ 电传: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_ 其次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地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_
11、 转运:_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需由卖方妥当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尽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当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唛na_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计_。中国银行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假如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
12、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供应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_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_%,金额为_。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
13、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担当,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担当。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需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卖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支配订仓。 (2)假如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供应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支配运输。 (3)买方须在估量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过卖方船名,估量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支配装船。假如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准时通知卖
14、方。假如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担当。 (4)船按期抵达装运装港后,假如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担当。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担当。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担当。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假如由于卖方未准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准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担当。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
15、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名目 e。安装、操作和修理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全都,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修理状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赐予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_起开头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需在交货前全面、精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
16、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终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假如商检局的检验发觉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后_天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3)假如发觉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支配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4)假如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
17、缘由,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_天。 第十五条索赔 (1)假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依据本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担当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爱惜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费用。 b。依据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担当买方所蒙受
18、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假如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行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行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行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行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给另一方认可。 (3)假如不行抗力事故持续超过一百二十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刻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1)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吵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 (2)仲裁应提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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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 货物 买卖合同 汇编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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