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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一是取消出口企业逾期认定的处罚。按原政策,未按规定办理一是取消出口企业逾期认定的处罚。按原政策,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通知和公告对此未再进行列明,应视为取消此项处罚。知和公告对此未再进行列明,应视为取消此项处罚。二是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
2、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三是重新明确出口退税企业注销程序。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管理中,出口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第1页/共19页二、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后,为促使企业加快申报进度,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申报退税,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为“出口之日起90天内,但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其细微差别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引发争议。对此,公告将两类企业申报
3、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由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视同内销征税。取消取消了延期的规定了延期的规定第2页/共19页注意:2011年的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的,只要单证齐全(也就是说要有报关单退税联、进项发票原件等),可以在2012年7月16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退税补申报手续,若在2012年7月16日前不进行退税补申报的,应在2012年8月15日前进行免税申报,如不按规定进行免税将视同内销征税
4、。2012年1月1日出口的,只要单证齐全可以在2013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第3页/共19页三、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新政策规定:1、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3、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实行免税办法的货物,除特殊规定外,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须转入成本。原政策规定:逾期单证未收齐、逾期未申报,一律视同内销处理第4页/共19页四、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原政策只对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出口的货物,以及出口卷烟和含金
5、产品等若干项目有免税管理的规定。此次调整,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合并列入免税管理:(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第5页/共19页(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
6、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第6页/共19页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
7、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第7页/共19页五、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 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
8、税。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8页/共19页六、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同时出具进口货物报关单。第9页/共19页七、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是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种情况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
9、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二是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如再出口的,可凭此申报出口退(免)税。三是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五是取消出口货物明细单不再列为备案单证的内容。第10页/共19页八、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管理规定新政策规定: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
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原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原材料的退(免)税税率和加工费的退(免)税税率分别确定,其中加工费的退(免)税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税率。第11页/共19页 如某外贸公司7月份购入一批面料委托A公司加工服装出口,购入面料的计税金额为100000元,税额17000元,收回服装时加工费计税金额为50000元,税额8500元。假设,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面料出口退税率为13%,征税率均为17%,其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5000016%+10000013%=21000(元)。如果按新政策计算,外贸公司将购进的
11、面料按原价买给A公司,加工收回时,A公司将购入面料成本并入加工费中开票给外贸公司,计税金额为150000元,税额25500元。则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100000+50000)16%=24000(元)。可以看到,在新旧两种不同计算方式下,当原材料与出口成品的出口退税率一致时,对退税额的影响并不大;但当出口退税率不一致时,就会出现上例中退税额的差异。另外,需注意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应单独设账用于核算货物购进的金额与进项税额的情况,如果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也应先记入出口库存账中,待用于其他用途时从此账中转出。第12页/共19页九、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新政策规定:取消
12、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原政策规定:新办企业前十二个月只免抵不退税,从十三个月开始计算退税,小型企业本年出口只免抵不退税,次年退上一年度的应退税额。第13页/共19页十、出口货物主要原材料占80%80%以上的退免税政策 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第14页/共19页十一、调整出口退税报表公告对用于出口退(免)税的报表(以下简称报表)进行了调整,将过去所用的近80张报表调整为了43张,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调增报表项目,如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增加零
13、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的有关内容,以适应试点地区“营改增”业务的处理,为全国推广打好伏笔。二是合并使用报表,如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17项不同情况的免税业务,采取通用一张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方式来实现申报,减少报表成本,避开报表多样,利于申报操作。三是取消报表内容,如许多报表的签字栏由过去的三栏次变为了两栏次,以减少审批周转的环节,利于出口企业退(免)税。第15页/共19页十二、出口退税相关违章处理的处罚及注意事项(一)出口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2未
14、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三)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第16页/共19页(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进料加工贸易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五)出口企业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
15、以处罚。(六)出口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7页/共19页政策执行追溯上年业务通知和公告考虑到调整中可能会遇到难以处理的各种问题,在执行中将部分条款的时间向前作了追溯。通知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对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属免税店的免税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免税店零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以及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退税的规定,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规定,申报退(免)税期限、免税的申报期限(单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申请开具代理证明期限的规定也相应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除此之外的其他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对2011年出口货物的退税、免税、征税申报期限分别延长至2012年7月16、8月15、9月17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第18页/共19页感谢您的观看。第19页/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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