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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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因安全事故、食品中毒、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1年至2002年的全国性大型调查发现,安全事故已经成为14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第一死因。第1页/共57页 安全隐患有20几种之多,包括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在对全国11个城市4.3万余名中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非致命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为24.1%,其中造成身体损害的占1.64%,永久性伤残的占1.01%。第2页/共57页 “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活动组委会在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10个省市进行的关于
2、中小学生安全问题的调查显示,家长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依次为:学校占51.44%,公共场所占36.32%,自然环境占10.44%,家里占1.8%。第3页/共57页2007年全国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 第4页/共57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共计六章,4040条。1、总则2、事故与责任3、事故处理程序4、事故损害的赔偿5、事故责任者的处理6、附则。第5页/共57页第6页/共57页 该办法基本涵盖了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事故,学校、学生家长及学生,应各自承担的责任以及赔偿的数额,对高等学校、中小学校、解决学生与学校发生的各类纠纷是一件好事,该条例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倾向于学校、有利于
3、学校。使学校与学生及家长职责分别、权利义务清楚。有利于纠纷的化解,有利于矛盾的处理,有利于有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第7页/共57页 但是,该办法不是万能的,他是一个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的规定,如果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它是无效的。起码说它不会被法官采用。如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案例,邮电部下发了电报延迟送到收件人的手中,给予必要的赔偿是该电报费用的几倍,只有几十元钱。第8页/共57页而在法院的判例中是依据民法通则,赔偿达几千元之巨,所以说该办法不是万能的。在学生与学校就学生伤害进行诉讼时,该办法可以被法官适用,也可以不被法官适用。但办法也会对法官观察问题的视角产生影响。总的说来,办法对学校及
4、其有利。对我们广大保卫干部来说非常有利,发生事故说得清楚、讲得明白。第9页/共57页监护人与监护责任监护人与监护责任办法第二章共有七条,从字面意义上都很好理解,所以我着重谈一下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七条对监护作了一些第10页/共57页监护作了一些界定,那么什么是监护呢?监护就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第11页/共57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5、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2002年6月25日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2页/共57页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第13页/共57页基本概念: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影响人身健康的事件。三个要素:1.主体要素:中小学生 第14页/共57页 2.时间、空间要素:即“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在家中、学生在暑假自行安排的活动中发生的伤亡,虽然
6、事故主体仍然是中小学生,但是因为与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无关,不适用本办法)。3.损害内容要素:只限于身体损害。(学生在校学习时,财物被窃、被毁坏,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第15页/共57页 一个基本联系:即事故性质特征,指伤亡事故与学校实施教育活动及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活动的相关性。第16页/共57页学校职责:教育、管理、保护 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强化学校安全措施,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7、。)第17页/共57页重点与难点:(一)“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界定 学生在校上学时间,包括上课期间、在校午餐午休时间、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住宿制学生住宿期间等。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间。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作出返校等活动安排,要求学生到校。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虽然地点在学校,但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不能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第18页/共57页(二)事故责任的界定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
8、,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第19页/共57页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
9、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第20页/共57页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
10、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21页/共57页 办法又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11、;(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22页/共57页 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23页/共57页事故处理程序 及时救护、及时通知、及时上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同时注意现场保护和收集证人证词)。发生校园伤害
12、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第24页/共57页报案流程:一旦学生出险学校结束向相关保险公司报案向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汇报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咨询)学生伤害事故是否属于校方责任是否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或医疗险是否 学校一时无法判明学生意外伤害是否属于校方责任,可向保险公司咨询。第25页/共57页解决纠纷的途径解决纠纷的途径协商调解诉讼最终途径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中,没有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是经协商、调解后再诉讼还是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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