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的有关规定.pptx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的有关规定.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的有关规定.pptx(8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主要讲8个问题:1、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及外延2、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3、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4、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制度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制度6、探矿权、采矿权监督管理制度7、探矿权、采矿权法律责任制度8、现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的缺陷及矿法修改的趋势第1页/共82页一、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及外延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
2、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第2页/共82页内涵:探矿权、采矿权是依法取得的权利,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权利证书,权利的行使范围是权利证书所规定的范围。外延:简言之:探矿权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展开说:探矿权人享有7项权利(见第3页/共82页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1、凭证勘查权;2、架设管线权;3、通行权;4、临时使用土地权;5、优先探矿权;6、优先采矿权;7、销售施工回收的矿产品权。采矿权人享有5项权利(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1、凭证采矿权;2、矿产品销售权;3、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权;4、依法使用土地权;5、其他法定权。第
3、4页/共82页矿业权是个综合概念,评估矿业权不可能不考虑与矿业权密切相关的各种权能和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整体。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8项(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1、勘查必须符合勘查许可证的规定;2、必须报告开工情况;3、必须按工程设计施工;4、必须综合勘查、评价;5、必须编写、提交地质报告审批;6、必须依法提交地质资料;7、必须注意劳动安全、环境保护;8、必须消除安全隐患。第5页/共82页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5项(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1、采矿必须符合批准的权限;2、必须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3、必须依法缴纳税费;4、必须注意劳动安全、
4、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5、必须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第6页/共82页从矿产资源法的角度看,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实质上就是依法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依法督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在维护和督促的过程中,形成科学、合理、有序、有效的管理秩序。其中也包括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包括矿业权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第7页/共82页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来看,探矿权、采矿权许可是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当中举足轻重的许可,也是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当中不可绕过的环节。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注入行政许可的要素,应当同时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第8页/共82页从物权法的角度来
5、看,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属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物权种类之一的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别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社会各界对矿业权特别是探矿权是否属于财产权的争论尘埃落定。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探矿权、采矿权是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勘查、开采和获得勘查成果、矿产品等收益的权利。第9页/共82页既然法律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物权,就要受物权法调整,就要遵守物权法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特别是作为物权的本质特征“排他性”原则。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6、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行使用益物权的权利,当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行使权利,也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规定。总之,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应当包括物权法的有关原则。第10页/共82页综上所述,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可以表述为:探矿权、采矿权是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是有关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赋予的特许权利,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勘查、开采及其收益的用益物权权利。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应当遵守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依法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正常秩序。第11页/共82页二、探矿权
7、、采矿权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是矿政管理的核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广、数量多、比重大。现行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252件,其中直接涉及或密切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文件约76件,占总数的30.1%。分别为:法律1个:矿产资源法行政法规7个: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51号令)第12页/共82页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2号令)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6)地质资料管理
8、条例(国务院349号令)7)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520号令)第13页/共82页国务院文件5个:1)关于整顿矿业秩序 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2)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3)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0号)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5)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第14页/共82页部门规章5个:1)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地质矿产部1
9、7号令)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16号令)3)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3号令)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44号令)5)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土资源部4号令)第15页/共82页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57个,其中关系最直接、最密切、使用频率最高的有23个:1)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地发【1995】125号)3)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第16页/共82页4)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
10、通知(国土资发【1998】104号)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6)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7)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17页/共82页8)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2号)9)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10)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18页/共82页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11、】97号)1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第19页/共82页14)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37号)15)关于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4号)16)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第20页/共82页17)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18)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19)关于实行
12、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292号)第21页/共82页20)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21)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5号)22)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第22页/共82页23)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其他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8个:1)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2)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13、、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第23页/共82页3)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83号)4)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3】530号)5)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建【2006】394号)第24页/共82页6)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4号)7)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5号)8
14、)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8】22号)第25页/共82页要掌握我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最好的办法是读“原著”,即学习、掌握那些规范、引导、保障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原著”,从而全面、完整、准确地掌握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第26页/共82页三、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是我国现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的核心。重点应当把握五个问题:第一,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就是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要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如果是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
15、矿权、采矿权,还要再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才能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第27页/共82页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申请空白地的,只需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即可;二是申请国家探明矿产地的,还要依法再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这两种表现形式,都是法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形式。不能说只有缴纳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才是有偿取得;更不能说只有招、拍、挂才是有偿取得。这些说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28页/共82页第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什么区别?根据法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所有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人都要缴纳的费用;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则
16、是只有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人,才需要再缴纳的费用。使用费和价款都是有偿取得矿业权的代价。但使用费更多地是反映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向使用权人收取的权利金;而价款更多地是反映国家作为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投资者,向利用这一投资成果的使用者收取的投资报酬。第29页/共82页矿产资源和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同属于国有资产,但两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一种是原生态的自然资源,一种是经过投资获得的成果。所以,使用费更多的是反映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的权益,而价款更多的是反映了国家投资者的收益。使用费更象权利金,价款有点象土地使用中的级差地租。第30页/共82页第三,当前探矿权、
17、采矿权价款的概念有什么变化?有很大的变化,最显著的变化是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呈现明显的“泛化”趋势。国务院240、241、242号令第一次表述“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概念,严格限制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范围,即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才需缴纳矿业权价款。第31页/共82页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壮大,特别是随着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兴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概念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最早发生变化的,是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即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次提出了“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概念。第3
18、2页/共82页2004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9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更加明确提出:“价款是国家依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并按照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等取得的全部收入。”这一表述明显与国务院240、241、242号令,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文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表述不一致。第33页/共82页在这之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价款问题实际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表述。一种是表述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如财政
19、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与国土资发【2004】97号文的表述一致。第34页/共82页另一种是仍然表述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与国务院240、241、242号令的表述完全一致。两种表述各有所指,各有用途。矿业权评估应当增强对不同价款评估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第35页/共82页第四,当前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什么?重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大力推进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
20、权、采矿权,促进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其中“全面”是指原本不需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空白地的矿业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要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从而使价款收入全面增长。第36页/共82页二是大力清缴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的价款,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探矿权、采矿权取得双轨制问题。这实际上是依法追溯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从事实上保障所有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第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取的标准是什么?第37页/共82页使用费按国务院240号令、241号令的规定收取。价款的收取,首先要经过
21、依法评估,评估结果要经过依法备案,备案之后要分别两种情况予以收取:一种是以申请在先或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应当按不低于备案后的评估结果收取价款。另一种是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应以评估备案后的结果为基础,通过竞争签订成交合同或确认书,以竞争成交后的结果收取价款。第38页/共82页四、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源头,所有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都是从出让开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应当掌握以下五个重点:第一,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并没有“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表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第39页/共82页是国土资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探矿 采矿 管理 有关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