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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一)牵连管辖(民诉法第241条)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页/共13页(二)协议管辖(民诉法第242条,民诉意见第305条)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之比较比较内容涉外协议管辖 国内协议管辖适用案件不同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
2、纷选择法院不同与争议案件有联系的法院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协议形式不同明示协议与默示协议均可明示协议相同点1.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协议2.均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3.口头协议无效第2页/共13页(三)应诉管辖(民诉法第243条)民诉法第243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 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第3页/共13页(四)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44条)民诉法第244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第
3、4页/共13页三、涉外期间的特殊规定 答辩期、上诉期(不区分判决与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都是30天,且答辩期与上诉期可以延长。【注意】期间的适用标准。第5页/共13页四、涉外财产保全(民诉法第250条,第253条)一般民诉中的财产保全与涉外诉讼财产保全之比较比较内容 一般民诉中的财产保全 涉外民诉中的财产保全提起主体当事人和法院当事人解除诉前担保期限不同采取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采取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监督不同保全财产不监督需要监督的,由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相同:分类、保全范围、保全措施、保全程序第6页/共13页五、司法协助 1司法协助的依据/途径2司法协助的内容/方式:
4、一般司法协助(民事诉讼法第260-262条)第260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第7页/共13页 第261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
5、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第8页/共13页特殊司法协助(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至第266条)第265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9页/共13页 第266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第10页/共13页 第267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第11页/共13页Page 12ENDThanks!第12页/共13页感谢您的观看!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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