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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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u1.综合规定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供电系统中应采用的三项技术原则;(1.0.3)u2.增设术语、代号为正文单独一章,删去附录中的名词解释;(第2章)u3.补充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验收的规定;(3.1.5)u4,将原“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一章更名为“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增补对外电线路搭设防护设施和对易燃易爆物、腐蚀介质、机械损伤防护措施的规定;(4.1.6,4.2)u5.补充在接零保护系统中,保护零线的设置以及相线、工作零线、保护零线绝缘颜色的规定,补充按滚球法确定防雷保护范围的规定;(5.1.3,5.1.8,5.1.11,5.4.2)第1页/共128页本规范修
2、订的主要技术内容(2)u6.增加配电室照明设置的规定;(6.1.4条12款)u7.增补电缆线路电缆选择原则和敷设方式、方法的规定,以及五芯电缆应用原则的规定;(7.2.1,7.2.4)u8.增补配电箱、开关箱箱体结构和电器配置与接线的规定;(8.1.1,8.1.7,8.1.8,8.1.13,8.1.14,8.2.12,8.2.13)u9.增加电焊机设置二次触电保护装置,频繁操作设备设置控制器,以及对手持式电动工具进行绝缘检查的规定;9.5.3,9.6.5,9.7.3)u10.增补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规定,以及灯具与易燃易爆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的规定。(9.2.5,10.1.5,10.3.
3、2)第2页/共128页1 总 则(1)u1.0.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规范。u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修改)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GB50194-9393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电压在10kV10kV及以下的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第3页/共128页1 总 则(2)u(增加)1.0.3 建筑施工
4、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u1.0.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4页/共128页2 术语、代号(增加)包括26个术语和15个代号。低压指交流额定电压在1kV及以下的电压。高压指交流额定电压在1kV以上的电压。接地指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工作接地指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重复接地指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
5、次连接的接地。配电箱指一种专门用作分配电力的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如无特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合称配电箱。开关箱指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亦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第5页/共128页3 临时用电管理包括:u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u 电工及用电人员u 安全技术档案第6页/共128页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1)u3.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u3.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现场勘测;2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3 进行负荷计算;4 选择变压器;第7页/共128
6、页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2)5 设计配电系统: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3)设计接地装置;4)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6 设计防雷装置;(增加)7 确定防护措施;(增加)8 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第8页/共128页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3)u3.1.3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u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
7、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注:88标准:第215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9页/共128页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4)u(增加)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u3.1.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4、3.1.5条规定。第10页/共128页3.2 电工及用电人员(1)u(增加)3.2.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
8、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u 3.2.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第11页/共128页3.2 电工及用电人员(2)u3.2.3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2 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3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4 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第12页/共128页3.3
9、 安全技术档案(1)u3.3.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2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3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4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5 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7 定期检(复)查表;8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修改)注:88标准六、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八、电工维修工作记录。第13页/共128页3.3 安全技术档案(2)u 3.3.2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
10、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增加)u 3.3.3 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修改)(检查时间在条文解释里有规定)u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注:88标准 第233条 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第14页/共128页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包括:u 4.1 外电线路防护u 4.2 电气设备防护第15页/共128页4.1 外电线路防护(1)u 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
11、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u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表4.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第16页/共128页4.1 外电线路防护(2)u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表4.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第17页/共128页4.1 外电线路防护(3)u 4.1.4 起重机严禁越
12、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修改)表4.1.4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注:88标准 第314条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及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第18页/共128页4.1 外电线路防护(4)u 4.1.5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u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
13、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增加)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第19页/共128页 表4.1.6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增加)第20页/共128页4.1 外电线路防护(5)u 4.1.7 当本规范第4.1.6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u 4.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
14、、悬倒。第21页/共128页4.2 电气设备防护(增加)u 4.2.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u 4.2.2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第22页/共128页5 接地与防雷包括:u 一般规定u 保护接零u 接地与接地电阻u 防雷 第23页/共128页u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5.1 一般规定(1)
15、第24页/共128页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第25页/共128页u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增加)5.1 一般规定(2)第26页/共128页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第27页/共128页u(增加)5.1.3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
16、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u5.1.4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5.1 一般规定(3)第28页/共128页u5.1.5 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修改)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u5.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注:88标准 416
17、 一次侧由50V以上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50V以下电压的降压变压器,如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如采用普通变压器,则应将二次侧中性线或一个相线就近直接接地。或通过专用接地线与附近变电所接地网相连。5.1 一般规定(4)第29页/共128页u5.1.7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并应符合表5.1.7的规定,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5.1 一般规定(5)第30页/共128页u5.1.8 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
18、最小截面应符合表5.1.8的规定。(修改)注:88标准 4111 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5.1 一般规定(6)第31页/共128页u5.1.9 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增加)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u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u(增加)5.1.11 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
19、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5.1 一般规定(7)第32页/共128页5.2 保护接零(1)u5.2.1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3 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4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6 安装在电
20、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第33页/共128页5.2 保护接零(2)u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u5.2.3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做保护接零:1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2 安装在配电柜、控制柜金属框架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上,且与其可靠电气连接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电器的金属外壳。第34页/共128页5.3 接地与接地电阻(1)u5.3.1 单台容量
21、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u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第
22、35页/共128页5.3 接地与接地电阻(2)u(增加)5.3.3 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u5.3.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增加)u5.3.5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第36页/共128页5.3 接地与接地电阻(3)u5.3.6 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1 移动
23、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2 不超过2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u5.3.7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对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不应大于1000。(增加)第37页/共128页5.4 防 雷(1)u5.4.1 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m区域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但在配电室的架空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u5.4.2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
24、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5.4.2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表5.4.2中地区年均雷暴日(d)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确定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滚球法。(修改)第38页/共128页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第39页/共128页5.4 防 雷(2)u5.4.3 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u5.4.4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
25、器)长度应为12m。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增加)u5.4.5 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钢管敷设。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做电气连接。u5.4.6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u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第40页/共128页6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包括:u 配电室u 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第41页/共128页6.1 配电室(1)u6.1.1 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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