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病防治法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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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 共七章90条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概况修改着重解决三方面的问题:(1)强化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职责;(2)职业病诊断鉴定难问题;(3)监管体制不顺畅问题。第1页/共31页职业病防治法 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预防:前期预防(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三同时”、宣传教育等制度,由安监部门负责)、劳动过程防护(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安监部门监管责任);控制: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标准(安监部门监管
2、及服务促进落实责任)。概况第2页/共31页概况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共90条(增加11条)安监部门职责 共35条3535条中,由原法中条中,由原法中“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525款;款;修改为修改为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1111款;款;修改为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7 7款;款;修改为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1 1款;款;新增新增7 7款。款。第3页/共31页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
3、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十大类115种(正在组织修订)第4页/共31页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4、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5页/共31页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6页/共31页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
5、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l安全监管局负责(中编办104号文件)l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工程控制l职业防护设施l个体防护设施第7页/共31页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
6、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2012年)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180号)第8页/共31页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制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9页/共31页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2012年)l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第10页/共31页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2012年)第11页/共31页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
9、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高毒物品目录 (卫法监发2003142号)l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l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第12页/共31页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共23条,其中6条相关)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
10、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第13页/共31页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共23条,其中6条相关)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2012年)第14页/共31页第三
11、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共23条,其中6条相关)第三十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15页/共31页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共23条,其中6条相关)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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