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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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1页/共155页本章重点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 除与终止 第2页/共155页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保险合同的特点第3页/共155页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也称契约,平等双方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第4页/共155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
2、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第5页/共155页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6页/共155页保险合同的特点1 1、双务性、双务性2 2、射幸性、射幸性3 3、补偿性、补偿性 4 4、条件性、条件性5 5、附和性、附和性6 6、个人性、个人性第7页/共155页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客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第8页/共155页保险合同的主体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第9页/共155页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要
3、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具备的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第三,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10页/共155页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第11页/共155页被保险人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
4、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第12页/共155页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第13页/共155页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须遵守以下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
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第14页/共155页案 例 分 析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
6、,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第15页/共155页保单所有人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抵押;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第16页/共155页受益人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构成要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由保单所有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17页/共155页第18页/共155页受益人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
7、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第19页/共155页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第20页/共155页受益人的指定在保险纠纷中,关于受益人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往往因为投保时忘记或错误指定受益人,造成理赔时不必要的纠纷。受益人指定与否,与是否交纳税收直接有关。如果事先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按
8、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对作为遗产处理的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第21页/共155页第22页/共155页第23页/共155页第24页/共155页第25页/共155页第26页/共155页第27页/共155页第28页/共155页案 例 分 析受益人案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第29页/共155页案例分析 王某所在单位为其员工投保人寿保险,王某指定其好友张某为受益人。保单有
9、效期内,张某遇车祸死亡,王某并未重新指定受益人。时隔不久,王某也不幸身故。王某之子与张某之子就谁可获保险金发生纠纷。第30页/共155页案例分析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前去探望二人,发现二人因煤气中毒已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第31页/共155页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
10、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第32页/共155页u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u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由他们的继承人各自领取一半保险金。第33页/共155页u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
11、其法定继承人。因为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则有悖投保人王某为自己的利益投保的初衷。第34页/共155页从国外保险立法来看,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1940年制订的共同死亡法案。该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该规定体现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精神,值得我们借鉴。第35页/共155页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002000年8 8月,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10万元,
12、保险期限一年,陈某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20012001年7 7月,陈某带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遭遇车祸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陈某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010万元。陈某的父亲陈父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10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第36页/共155页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某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女儿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为受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是同时死亡的,因此,外孙女的受益行为并未发生,这1010万元的保险金属女儿的个人遗产,应当由其和女婿共
13、同继承。第37页/共155页分析:上述案例中,综合王某及其岳父陈某的主张我们可以看出,其争论的焦点在于:上述保险金应当作为陈某(被保险人)的遗产还是应当作为其女儿(保险受益人)王小婷的遗产。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来了解一下涉及到的法律的具体规定:第38页/共155页保险法: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39页/共155页(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14、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40页/共155页继承法: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第41页/共155页该案例中,投保人陈某指定女儿为保险受益人,符合保险法相关规定。陈某及其女儿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则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陈某先死亡。此种情况下,由于确定陈某先死亡,那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及
15、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金由保险受益人王小婷取得。其死亡后,上述保险金作为王小婷的遗产发生法定继承,由其父亲王某继承。第42页/共155页第二种情况:陈某的女儿王小婷先死亡。此种情况下,作为保险受益人的王小婷先于其被保险人陈某死亡,又没有其他保险受益人的,就符合了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法定继承,则陈某的丈夫王某,陈某的父亲陈某都有权继承。第43页/共155页如果无法确定陈某及其女儿的死亡顺序,按照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
16、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应该推定陈某先死亡,则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的结果。这种处理是否正确?第44页/共155页保险合同的辅助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基于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第4
17、5页/共155页案 例 分 析年5月20日,某研究所试验室突然爆炸,事故发生后,该研究所向承保其企业财产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金额为385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确认了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对此次事故估损为200万元左右,并当即预付赔款50万元。由于当事人双方估损反差甚大且互不让步,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建议聘请某公估行的专家到现场对损失程度进行分析鉴定,此提议得到研究所的同意。第46页/共155页公估行派三位专家围绕受损财产,对原始单证、账目进行了检查;对损毁的财产的损失程度逐一进行了鉴定,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剔除了除外责任,区分了保额不足部分等。最后确定全部损失金额为242.5万元
18、,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应赔付的损失金额为228.8万元,比研究所索赔金额少157万元。最后公估行专家制定出一份正式的专业评估报告交双方当事人审核。由于评估报告做得科学、细致、规范,使当事人双方都心悦诚服地予以接受。保险公司对鉴定期间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测试费、电报电话费、鉴定费共2.4万元全部承担下来,使该案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第47页/共155页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何谓保险标的?何谓保险利益,二者是什么样的关系?第48页/共155页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
19、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第49页/共155页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两者的关系相互依存的。一般的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第50页/共155页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内容的理解广义:全部记载事项,本书的理解狭义:约定的、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事先拟定附合性合同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便于投保人事先理解条款保险业务的专业性便于监管部门检查从而保护投保人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特殊需求与保险人协商
20、第51页/共155页(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第52页/共155页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条款和附加条款。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
21、其他法律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意味着扩大了标准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第53页/共155页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按日历年、月计算 以一件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第54页/共155页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被看作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确定保险金额的原则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严格遵
22、循可保利益原则第55页/共155页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包括一列事项: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时间。第56页/共155页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书面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保费收据保险单批单第57页/共155页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它由保险人设计内容格式并印刷,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
23、写。第58页/共155页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第59页/共155页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第60页/共155页(3)在恰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
24、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4)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单做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第61页/共155页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实践中只在少数几种保险业务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另外在团体保险中也使用保险凭证。第62页/共155页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保险单具有下述法
25、律意义:1 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2 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3 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2)保险人责任范围;(3)除外责任;(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第63页/共155页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这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但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存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第64页/共155页批单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者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对已经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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