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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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港航海事行政处分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稿)J违法 ZZ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1未经许 可擅自 经营水 路运输 业务国内 水路运 输管理 条例 第八条国内水 路运输管 理条例 第三十三 条轻微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3万 兀罚款第一次,违法所得3万元 (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1倍罚款一般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6万 兀罚款第二次,违法所得3万元 (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2倍罚款严重第三次,没有
2、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9万 兀罚款第三次,违法所得3万元 (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3倍罚款特另严重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 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15万 兀罚款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3 万元(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5倍罚款2未经许 可擅自 经营国 内船舶 管理业 务国内 水路运 输管理 条例 第二十 七条第 一款国内水 路运输管 理条例 第三十三 条轻微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3万 元罚款第
3、一次,违法所得3万元 (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1倍罚款一般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3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6万 兀罚款第二次,违法所得3万元 (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2倍罚款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货人指 定水路 运输辅 助业务 经营 者,提 供船 舶、水 路货物 运输代 理等服 务经责 令改 正,拒 不改正 的25老旧运 输船舶 所有人 或者经 营人违 反本规 定第十 三条第 四项的 规定, 使用未 取得船 舶营运 证的船 舶从事 水路运 输的老旧 运输船 舶管理 规定 第十三
4、 条第四 项老旧运 输船舶管 理规定 第三十四 条,国 内水路运 输管理条 例第三 十四条第 一款轻微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2万 兀罚款第一次,违法所得2万元 (含)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1倍罚款一般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4万 兀罚款第二次,违法所得2万元 (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2倍罚款严重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6万 元罚款第三次,违法所得2万元 (含)及以上责令停
5、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3倍罚款特别严重第四次及以上,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 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10万 元罚款第四次及以上,违法所得2 万元(含)及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5倍罚款26轻微首违,承诺改正不予处分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条第一 款第四 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较严重第三次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对责任船员处8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
6、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0船舶舵 机坏损 航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一项轻微第一次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第二次对责任船员处4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较严重第三次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对责任船员处800
7、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301船舶锚 机坏损 航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一项轻微第一次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第二次对责任船员处4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
8、较严 重第三次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对责任船员处8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2船体坏 损航行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一项轻微第一次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第
9、二次对责任船员处4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较严 重第三次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导致险情发生或碍航对责任船员处8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3消防设 施设备 失效航 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10、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一项轻微失效少于5个(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_般失效超过5个至10个 (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4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较严重失效10个以上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发生火灾险情对责任船员处8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发生火灾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11、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4消防设 施设备 不全航 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一项轻微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 (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_般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至 10个(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4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较严重数量失效10个以上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严重发生火灾险情对责任船员处8
12、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后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特别 严重发生火灾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5救生设 施设备 失效航 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一项轻微失效少于5个(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失效超过5个至10个 (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4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
13、0元罚款较严重失效10个以上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8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发生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6救生设 施设备 不全航 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一项轻微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 (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
14、00元罚款一般数量少于核定数量5个至 10个(含)以下对责任船员处4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条第一 款第四 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2000元罚款较严重数量失效10个以上对责任船员处6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3000元罚款严重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8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发生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7按规定 应当配 备而未 配备甚 高
15、频无 线 (VHF) 助航设 备航行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轻微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未配备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1、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
16、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8按规定 应当使重庆 市水上重庆市 水上交通轻微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用而未 使用甚 高频无 线 (VHF)助航设 备航行 的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未使用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1、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
17、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特别 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09按规定 应当配 备而未 配备全 球卫星 定位系 统(GPS) 助航设 备航行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轻微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_般未配备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
18、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下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特别 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310按规定 应当使 用而未 使用全 球卫星 定位系 统(GPS) 助航设 备航行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
19、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轻微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未使用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卜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11按规定 应当配 备而未 配备船 舶自动 识别
20、系 统(AIS) 助航设 备航行 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轻微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未配备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配备且发生等级以卜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6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5000元罚款特别 严重发生等级以上事故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 罚款,撤消
21、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对 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序号行为违法依 据处分依据法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 兀罚款312按规定 应当使 用而未 使用船 舶自动 识别系 统(AIS) 助航航 行的重庆 市水上 交通安 全管理 条例 第十七 条第一 款第四 项重庆市 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 条例第 四十条第 二项轻微未使用且未发生事故险情对责任船员处200元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1000元罚款一般未使用且发生险情对责任船员处500元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对负有责任的船 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处2000元罚款严重未使用且发生等级以卜事故对责任船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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