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7日 第29264篇《法律适用》 2015年第5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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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策划 : 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问题研究 2 Jou r nal of Law Application 编辑提示 :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被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 、 电子 化 、 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 新型的消费纠纷不断涌现 , 数量显著增多 。 如何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是 立法及司法实务界不能不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 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改后实施 1 年之际 , 特 约专家学者 、 资深法官围绕相关立法 、 司法实务问题展开讨论 , 以期对如何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问题提供一些解决思路 。 论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承担 姚 辉 王毓 莹 * 摘要 虚假广告的责任主要体现
2、为侵权责任 。 虚假广告应界定为广告主 、 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 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性的手段 , 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 , 导致或 足以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广告 。 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区分不 同情形并考察其过错程度 。 从繁荣商品市场 、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量 , 对广告代言人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推 定原则更为适当 。 关键词 虚假广告 广告代言人 过错推定责任 一 、 导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 市场竞争 更加激 烈 , 广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 经营者
3、通过广告宣传 , 原本意在介绍 、 推销某种商品或服 务项目 , 诱使消费者产生需求欲望 ,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 务 。 然而随着广告大战的愈演愈烈 , 广告主 、 广告经营者 或 广 告 发 布 者为牟取非法利益 而 在广告中掺杂虚假 成 分 、 对商品或服务作出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和宣传 , 致使消费者产生过高期望值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情况层 出不穷 。 这些虚假广告一方面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 对于 合法经营者形成不正当竞争 ; 另一方面也严重损害了消 费者的权益 。 因此 , 亟需对虚假广告进行规制 。 但是 , 虽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直在查处违法广告 , 并对违法行为 人苛以严厉的行
4、政处罚 , 虚假广告却依然有增无减 。 不可 否认的是 , 虚假广告中的行政责任有着先天的缺陷 。 追究 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 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加强监管 , 然 而 , 由 于 人 力 有 限 , 监 管 者 面 临 以 少 对 多 的 局 面 , 致 使 相 当多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 , 违法成本过低也 助长了违法者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 从而滋生更多的 违 法行为 。 笔者认为 , 解决虚假广告问题 , 目前首要的任务 是建立一个以民事责任为主导 、 以行政责任为补充的完 整的法律责任体系 。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 广告的 特点是 广而告之 , 即 “ 以一对多
5、” , 这与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有着天 然的冲突 。 因此 , 虚假广告的责任主要体现为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具有惩罚与救济双重功能 , 包括剥夺不法者的 利得和补偿受害者的利益损失 2 个方面的内容 。 侵权责任 既对虚假广告行为进行惩罚 , 又对受欺骗和误导的消费 者进行补偿救济 , 这符合公平正义观念 。 侵权诉讼的救济 机制对消费者是一种有效激励 , 能够激励消费者为保护 自身权益积极对虚假广告行为进行追诉 。 相对于数量有 限的执法人员而言 , 人数众多的消费者如果对虚假广告 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诉 , 将大大提高对这一违法行为 的惩 罚概率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侵权责任的规制有利于对整
6、个 虚假广告产业链实行打击 。 与虚假广告铺天盖地的现实情况相比 , 有关 虚假广 告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似乎已经滞后 。 虚假广告不同于 一般侵害行为 , 一般不直接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 损害 , 而是通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 再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瑕疵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 在虚假 广告对瑕疵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下 , 往往是 虚假广告的欺骗 、 误导作用与瑕疵产品或服务本身的缺 *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王毓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 官 。 本文为作者承担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重点标志性课题 “ 统一 损害赔偿法研究 ” 的阶段性成果
7、。 法律适用 2015 年 第 5 期 特别策划 : 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问题研究 3 Jou r nal of Law Application 陷共同对消费者产生损害 。 虚假广告侵权案件的这一特 点决定了审理这类案件存在一定的难度 。 同时 , 对于虚假 广告的界定 、 承担责任的主体 、 归责原则以及消费者造成 损害后的赔偿范围等问题 , 在理论界也众说纷纭 , 争议很 大 , 有必要予以研究 。 二 、 虚假广告的界定 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虚假广告给出一个明 确 清 晰 的 界 定 , 在 广 告 法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和 消 费 者权益保护法 中的相关规定 , 也只
8、提到广告 “ 应当真 实 ” , 至于什么是真实 、 如何判断广告的真实却并未提及 。 “ 虚假广告 ” 一词主要存在于学术研究中 。 有学 者认 为 , 虚假广告是不实广告 , 是指工商企业以刊登或散发虚 伪不实广告使消费大众信以为真 , 而从事价格 、 品质不相 称的经济交易 ; 1 还有人认为 , “ 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通过 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广告宣传推销商品的行为 ” 。 2 借由 上述归纳可以看出虚假广告的本质在 于 广 告 是 虚 假 的 、 不真实的 、 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 , 广告宣传的内容与商品 的客观情况不符 , 有意夸大或予以模糊 , 容易使人产生误 解 。 笔者认为 ,
9、 虚假广告应界定为 : 广告主 、 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 用欺诈性的手段 , 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 或引人误解的表示 , 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广告 。 考虑一则广告是否为 虚假广告 , 首先要从客观方面认定广告本身是否虚假不 实 , 即商品宣传的内容 是否与商品的生产 者 、 成分 、 质 量 、 性能 、 功效等相符 ;其次要考虑广告对受众即消费者是否 产生了误导性影响 , 即是否诱导消费者产生与内心真实 意图相违背的消费行为 。 例如 , 在某果肉型饮料的广告宣 传 上 , 用动画方式描绘出几种水果
10、图案 , 并 附 上 “ 本 品 添 加 有 大 量 果 肉 ” 的 宣 传 语 , 但 是 经 鉴 定 , 该 饮 料 中 仅 含 有 微量果肉 , 其余成分全部由水和食用香料组成 , 广告宣传 的内容与产品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 消费者也因该欺骗 性广告购买了并未添加 “ 大 量 ” 果 肉 的 饮 料 , 在 此 种 情 况 下就可以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 。 虚 假 广 告 的 “ 虚 假 ” 主 要 体 现 为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一 ) 虚假的消息 , 通常称 “ 骗局广告 ” , 指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信息本身不存在 ;( 二 ) 虚假的品质和功能 , 指广告宣传 的有
11、关商品或服务并未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 准或不具备广告所宣传的功能效用 ;( 三 ) 虚假的价格 , 又 称欺骗性价格广告 , 即消费者最终支付的货币与广告宣 传价格不符 ;( 四 ) 虚假证明 , 指广告采用带欺骗性的证据 或假借他人言论宣传商品的质量 、 功能等 , 诱骗他人上 当 。 三 、 虚假广告责任主体的认定 在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损害赔偿纠纷日益 增多的情 况 下 , 广 告 法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食品安全法 、 刑法 等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 虚假广告进行规制 。 广告法 第 38 条规定 : “ 违反本法规 定 , 发
12、 布 虚 假 广 告 , 欺 骗 和 误 导 消 费 者 , 使购买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由广告主 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 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 广告虚假仍设计 、 制作 、 发布的 , 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 、 地 址的 ,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 织 , 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 使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2013 年 修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针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 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作了特别规定 , 即上
13、述广告造 成 消费者损害的 ,由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 人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第 45 条第 2款规定 : “ 广告经营者 、 发布者设计 、 制 作 、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者承担连带责任 。 ” 第 3款规定 : “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 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 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 造成消 费者损害的 , 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 连带责任 。 ”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的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食品药品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11 条规 定 : “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 、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遭 受 损 害 , 依 据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等 法律相关规定请 求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个人 , 在虚假广告中向 消费者推荐食品 、 药 品 , 使 消 费 者 遭 受 损 害 , 消 费 者 依 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 、 药 品的生产者 、 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 。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 , 虚假广告侵权中首先需 要承
15、担 责任的是广告主 。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 、 制 作 、 代 理 服 务 的 法 人 、 其 他 经 1 林山田 : 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 , 三民书局 1981 年版 , 第 198 页 。 2 吕春燕 : 经济法律原理与实务 ,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 第 261 页 。 特别策划 : 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问题研究 4 Jou r nal of Law Application 济组织或者个人 。 事实上 , 广告主一般就是产 品的生产 者 、 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 , 是 虚 假 广 告 信 息 的 源 头 , 其 承担责任理所应当 , 无
16、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无争议 。 这 也 符 合 侵 权 行 为 法 则 中 “ 自 己 行 为 、 自 己 责 任 ” 的 一 般 原则 , 存在争议的是另外两种责任主体 : 一种为广告经营 者与广告发布者 ; 一种为广告代言人 , 尤以广告代言人的 责任承担存在的争议最大 。 ( 一 ) 广告经营者与发布者的侵权责任 。 广告经 营者 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 、 制 作 、 代 理 服 务 的 法 人 、 其 他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 包括广告设计者 、 广告制作者和广告 代理人 。 广告法 第 26 条规定 : “ 从事广告经营的 , 应当具 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 制作设备 , 并依
17、法办理公司或者 广告经营登记 , 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 广播电台 、 电视台 、 报 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 , 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 机构办理 , 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 ” 广告发布者 , 是 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 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广告发布者主要有 2 类 : 一是新闻 媒介单位 , 包括利用电视 、 广播 、 报纸 、 网络等新闻媒介发 布广告的电视台 、 广播电台 、 报社 、 网络运营商等 , 这是广 告发布的主要媒介 ; 二是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 、 其他 法人或经济组织 , 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 、 图书 、 橱窗 、 灯 箱 、
18、 场 地 (馆 )、 展 览 馆 (中 心 )、 影 剧 院 、 机 场 、 车 站 、 码 头 等 。 在我国 , 广告发布者必须是经依法核准登记 、 从事广 告发布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个人不允许从事广 告发 布业务 。 广告经营者是广告艺术形式的完成者 , 广告 发布者 是广告信息的传播者 , 他们应对虚假广告侵权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 问题在于 , 实际的广告活动中 , 往往是由广 告主控制着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 , 并决定广告的内容 , 如 果赋予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过高的 注 意 义 务 , 则 会增加发布广告的成本 , 不利于广告业的发展 。 因此 , 广 告经营者和广告
19、发布者对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不应 适用无过错责任 。 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在从事广告经 营与发布活动中一般是收取费用的 , 依据权利义务相一 致原则 , 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 即其应当对于广告 主需要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审查 , 但这种审查应当 理解为形式上的审查 。 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违反了注 意义务 , 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责任 。 同时 , 为了维护消费 者 的 权 益 , 对于广告经营者 、 广 告 发 布 者 是 否 存 在 过 错 , 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 二 ) 广告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 广告代言人是在 商业 广告中利用自己的证言 、 外形及一定的社
20、会知名度和美 誉度 , 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介 , 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 商品或服务的人 , 也包括扮演广告角色 、 宣传商品或服务 的人 。 广告代言人既包括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 也包括 个人 。 所谓社会团体 , 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 2 条 第 1款 的 规 定 , 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 成 , 为 实 现 会 员 共 同意愿 ,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如代 表特定人群诉求的消费者协会 、 专业性质的学会等 。 这些 社会团体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 , 因此可能通过推 荐商品而促进被推荐商品的销售 。 除了各种依法成立的 社会团体 , 也包括未依法注册为
21、社会团体的其他社会组 织 。 个人又可以分为知名公众人物和普通人 。 知名公众人 物 , 通 俗 称 为 名 人 , 一般指享有较高知名度 、 具 有 相 当 影 响 力 、 受到社会公众关注的人物 , 包 括 文 艺 界 、 体 育 界 的 明 星 、 各行各业的知名专 家 、 社 会 名 流 乃 至 科 学 家 、 政 治 家等人物 。 判断知名公众人物的标准主要从社会公众的 知晓程度上来看 , 比如在该人所从事的领域获得普遍认 识 , 在职业涉及的地域范围得到公众的广泛认知等 。 作为 个人的广告代言人主要是知名公众人物 , 但普通人以一 般消费者的身份在广告中代言也并不少见 。 3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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