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企业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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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第1页/共64页 企业是经济组织。应有自己的机构及工作场所,拥有相应的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注意: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企业的特征第2页/共64页(二)企业的分类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按企业的所属行业的不同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农业企业等。按企业出资者的不同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等。按企业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分:独
2、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按企业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分: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第3页/共64页(三)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企业能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企业的义务是指企业必须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也各有差异。第4页/共64页二、我国企业法律制度体系指规范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3、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与企业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章主要讲授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内容。第5页/共64页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6页/共64页(二)企业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单一的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另,外商独资企业也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者(企业主)个人拥有和控制。3、个
4、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实体,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便灵活。4、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7页/共64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8页/共64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提出申请工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第9页/共64页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
5、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委托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内容和授权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键是解决实际问题,可通过案例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10页/共64页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情形有四种: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2
6、34第11页/共64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12页/共64页3、清偿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法律规定的财产清偿顺序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7、原投资人对债权人的责任消灭。5、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13页/共64页 练习题: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第14页/共64页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的有()。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须有企业章程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15页/共64页3、依照
8、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承担。A、分支机构独立承担B、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投资人承担C、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D、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第16页/共64页4、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或者聘用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据是()。A、投资人的任命书B、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受托人或者聘聘用的人的职权C、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签订的书面合同D、投资人的决定第17页/共64页5、2005年8月2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0月20日,乙未经甲同
9、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10月22日,丙将货物发至A企业,但甲以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限制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协商未果。请问,乙购买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第18页/共64页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概念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19页/共64页(二)合伙企业的类型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10、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因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第20页/共64页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法律对有限合伙人做了特殊的规定:不得以劳务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性竞争的业务,还可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等等。第21页
11、/共64页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分享利润和亏损负担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属于人合型企业第22页/共64页三、合伙企业的成立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应有两个以上五十人以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注明“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注明“有限合伙”字样。成立条件:第23页/共64页四、合伙企业财产、
12、债务(一)财产构成(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四)合伙企业的债务第24页/共64页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财产构成第25页/共64页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此财产具有共有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一致进行。第26页/共64页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
13、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限制性规定:第27页/共64页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合伙企业首先以合伙财产偿还企业债务,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还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应当以其在合伙财产份额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全体或者任意一名合伙人提出偿还全部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
14、议约定的合伙人之间的债务承担份额抗辩,但是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由于其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为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的部分。第28页/共64页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第29页/共64页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最基本形式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未经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其他事务。但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B: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C:转让
15、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D: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G: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第30页/共64页 1、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向享有同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4)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帐簿和其他有关文件;(5)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事务权。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2、义务:(1)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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