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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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人格权编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由习近平主席签署第四十五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生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分为7编和附则,共84章一千 二百六十条,第一编总则共十章,第二编物权共二十章,第三编合同 共二十九章,第四编人格权共六章,第五编婚姻家庭共五章
2、,第六编 为继承共四章,第七编侵权责任共十章。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 关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之调整范围的规定。人格,通常是指做人的资格,也指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 当不同的人格利益要素构成一体,成为一个人时,就是民事主体,人 格利益就成为人格权的客体。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民法典第 人信息等。这些人格利益都能够脱离权利人本身而独立存在,能够产 生声誉和吸引力,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经过使用能够获得经济利益。 凡是具有这样属性的人格利益,都是公开权的客体。并不是所有的人格利益都能成为公开权的
3、客体,因此民法典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当法律规定某种人格 利益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时,权利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当权利依其性 质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时,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例如生命、健康、名 誉、人身自由等都不得或者不能许可他人使用。案例评析张艺谋诉某出版社、黄某名誉侵权纠纷案案情:由黄某所著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经某出版社出版 发行,该书封面为张艺谋肖像,肖像下方署有“张艺谋”字样的手写 签名。该书内容涉及张艺谋的婚姻家庭、个人情感、事业成就等诸多 方面,直接描述了张艺谋的婚姻生活及感情纠葛,且相关内容多以“他 或张艺谋说”的描述方式出现。该书出版发行后,被网站进行了转载,
4、 造成负面评价,故张艺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印象中国: 张艺谋传一书的封面上印有张艺谋的大幅肖像,关于对该肖像的使 用,被告某出版社及黄某均认可未经原告张艺谋同意,已构成对原告 张艺谋之肖像权的侵犯。在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的封面印有 的张艺谋肖像下方,署有“张艺谋”字样的手写签名。按一般生活经 验及社会常理判断,这足以使阅览该书封面的读者产生该书封面签字 为张艺谋本人所签的认识。该使用未经许可,已构成侵犯原告张艺谋 础而观点有所差异。民法典生效后,第1029条与第1030条应为民事 主体的信用利益保护提供裁判指引。就类似本案案情的案件而言,可 以适用民法典第1029条关于信用评价的规定
5、,并通过第1030条关于 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认定侵 害信用权的成立。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 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荣誉权的规定。对于荣誉权,很多人都认为它不是一个人格权,不能将它规定为 人格权,因为它不具有人格权的基本特征。不过,我国1986年民 法通则就规定了荣誉权,尽管适用得较少,且国外民法也有保护的 立法例,故民法典还是将其规定为具体人格权。荣誉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
6、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者 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等组织所给予的积极、肯定性的正式评 价。在荣誉利益中,不仅包括精神利益,而且包括财产利益,例如给 予特定民事主体的荣誉不仅包括精神嘉奖,还包括物质奖励。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 配、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对于荣誉利益中的精神利益,权利人的权利 内容主要是保持和维护;对于荣誉利益中的财产利益,权利人享有支配权。荣誉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它们都负有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 的荣誉的法定义务。违反这种不可侵的法定义务,构成侵害荣誉权的, 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荣誉权人的权利,即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 载而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要求记载或者更正。这 是荣誉权人对所获得的荣誉享有的保持和维护权利的体现。案例评析明某诉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龙岗大队荣誉权纠纷案案情:明某为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龙岗大队处宣传员。该局开展 评功奖励活动,设定标准为个人全年在新闻单位发稿80篇以上者报 立个人三等功并年终给予奖励人民币2000元。明某根据某市公安交 通管理局龙岗大队的要求,全年发稿200多篇,但未能评上三等功, 也未受到2000元的奖励。明某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明某请求 2000元奖金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先裁后审”的原则,不属本
8、 案审理范围,遂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荣誉权是指民事主 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荣誉 权不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取得的必然权利,明某未取得宣传三等 功这一荣誉,未享有该荣誉权,不存在侵害该荣誉权的前提条件。至 于明某是否应当报立宣传三等功,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争议, 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二审撤销原判决,驳回明某的起诉。评析:本案是关于荣誉授予产生争议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明某 认为自己符合单位公布的评功条件就应该被授予荣誉,认为单位应授 予没有授予其荣誉的行为是侵权其荣誉权的行为。这种认识是不正确 的。荣誉权的权能是有限权能,荣誉权是荣誉维持权而不
9、是荣誉获得 权,针对的是已经被授予的荣誉,保护已经被授予的荣誉不被诋毁、 贬损和错误记载。本案中明某尚未被授予三等功的荣誉,对三等功这 个荣誉尚未享有荣誉权,所以侵权之说就无从谈起。明某对荣誉授予 的最终结果有异议,其维护权利的方式应是与荣誉授予机关交涉,交 涉无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行政程序提出异议。* * *注释:审理法院:一审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 朝民初字第21920号。二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7694号。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
10、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 密活动、私密信息。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隐私权和隐私概念的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 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 益,由权利人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其 内容是:(1)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2)对 自己的隐私享有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的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 利;(3)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支配权,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隐私,一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 体利益无关,后者指权利人不愿意将其公开、为他人知
11、晓。因此,隐 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安宁和当事人不愿他人 知晓或他人不便知晓的私密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者他人不便 干涉的私密活动,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的私密 空间。隐私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其他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这些义务主体负有的是对自然人的隐私不可侵义务,即不得 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违反这些不可 侵义务,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评析丁某诉赵某某、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侵害隐私权纠纷案案情:丁某系已故著名漫画家丁聪、沈峻夫妇独子。2016年9 月,丁某发现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以下
12、简称古城堡公司)经营 的“孔夫子旧书网”上出现大量丁聪、沈峻夫妇及其家人、朋友间的 私人信件以及丁聪手稿的拍卖信息,涉及大量家庭内部的生活隐私, 其中的18封书信和手稿由赵某某拍卖。丁某将赵某某与古城堡公司 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名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 保护。涉案书信中有一部分涉及丁聪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交流, 属于个人隐私。赵某某出售丁聪家信和手稿,完全基于营利目的,与 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古城堡公司对在其平台出售的书信和手稿等涉及 隐私属性的内容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其向交易双方均收取成交 价一定比例的佣金,并组织丁聪书信拍卖专场活动,应认定其明知涉 案书信和手稿涉及隐私
13、而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故古城堡公司应 对赵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评析:本案裁判涉及名人隐私保护范围的界定,是对“隐私”概 念认定的有益扩张。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对隐私的界定,是司法 实践积累的成果。公众人物基于其公众性和价值杠杆效应,其隐私保 护程度应与普通公众的有所区别。但这样的裁判导向也存在造成利益 平衡的杠杆向另一方失衡的风险,容易成为网络暴力的庇护。本案裁 判强调,名人的隐私权可以被合理限缩,但不等同于其私人生活可以 被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保护。这也适 应了网络时代的快速造星和信息快速迭代的特点。本案中,丁聪是著 名漫画家,可以被认定为公众人物,
14、但是其被公众所知晓是由于其漫 画成就,与其私人生活无关。本案中被拍卖的书信手稿含有涉及丁聪 及其家人的隐私的内容,未经授权在交易平台公开展示他人书信及具 有自我思想表达内容的手稿,构成对隐私的侵害。交易平台明知侵权 行为而未加以审核、制止,应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 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
15、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列举性规定。本条列举了六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排除了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 两种行为。排除的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是:(1)法律另有规定,即法律 作出相反的规定的;(2)获得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无论何种隐私,都 因隐私权人的同意而构成对侵害隐私权的有效抗辩,不成立侵害隐私 权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作为隐私权的义务主体,都不得实施下列有关 个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私密信息和生活安宁等的侵 害隐私权的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 扰他人的生活安宁。生活安宁,是自然人享有的安稳、宁静的私人生 活状态,并排
16、除他人不法侵扰,满足无形的精神需要。以电话、短信、 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个人的生活安宁,通常称 为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电邮等,侵害个人的生活安宁,构成侵 害隐私权。(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隐 私权保护的私密空间,包括具体的私密空间和抽象的私密空间。前者 如个人住宅、宾馆房间、旅客行李、学生书包、个人通信等,后者专 指日记,即思想的私密空间。凡是对私密空间进行进入、拍摄、窥视 等,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私密活动是一 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生 活、婚外恋等。对此进行拍
17、摄、窥视、窃听、公开,都构成侵害隐私 权。(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身体的私密部位,例如 生殖器和性感部位,也属于隐私,是身体隐私。拍摄或者窥视他人身 体私密部位,构成侵害隐私权。(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是关于自然人个人的隐私 信息,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构成侵害隐私权。(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是兜底条款。凡是侵害 私密信息、私密活动、私密空间、身体私密部位、生活安宁等的行为, 都构成侵害隐私权。案例评析司某某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司某某购得移动通讯卡一张,此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 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
18、公司向司某某持有的号码发送信息共计451 条,多为广告内容。司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电信服务 行业运营商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向原告滥发手机短信,导致原告花费大 量的时间阅读并删除这些与本人无关的手机短信,影响了原告的生活 安宁,同时也会造成原告手机的有形磨损。被告滥发手机短信的行为 侵犯了原告的正当利益。原告要求被告在市级电视台或报刊公开赔礼 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综合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害 后果、修复损害的可接受方式以及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 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比较适宜;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告在较短 时间内向原告发送大量无关短信,给原告的生活安宁和精神带来严重
19、影响,对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评析:本案是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 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 政策对骚扰短信的规制。电信服务运营商未经手机客户同意,向手机 客户滥发商业短信或者违法短信,对客户的手机正常通讯造成了严重 影响,打扰了客户的私人生活,是侵扰客户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电 信服务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裁判时,隐私权刚通过侵 权责任法被确定为具体人格权,对生活安宁的保护尚不完善,故本 案裁判中使用了侵犯客户的人身权益的表述。司法实践中侵害民事主 体隐私权的方式纷繁复杂,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的典型侵权方式是 经过充分
20、实践积累所抽象出的侵权行为,“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 私权”仍需司法裁判加以确认。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 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 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 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与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相呼应,本条首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 息受法律保护,之后对个人信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并区别 于隐私权保护的私密信息。个人信
21、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 信息结合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其中:(1)电子信息的记录 方式是电子方式或者其他记录方式;(2)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 合发挥作用;(3)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是信息,即音讯、消息、通讯 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4)个人信 息的基本作用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人格特征,因而个人信息的基本属 性是个人身份信息,而不是个人私密信息。从学术的角度来看,个人 信息是对客观世界中特定自然人的身份状况和变化的反映,是特定自 然人与他人和客观事物之间活动的联系的表征,表现的是特定自然人 的身份属性和人格特征的实质内容。个人信息包含
22、以下内容: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 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 息等。这些都是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对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因其既有个人信息的属性又有隐私 的属性,所以同时适用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案例评析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 争纠纷案2案情: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开发的 “生意参谋”数据产品能够为淘宝、天猫店铺商家提供大数据分析参 考,涉案数据产品的数据内容是淘宝公司在收集网络用户浏览、搜索、 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巨量原始数据的基础上, 通过特定算法深度分析、
23、过滤、提炼整合而成的。安徽某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系“咕咕互助平台”的运营商,其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 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 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利。淘宝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 竞争,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淘宝公司收集、使用网络用户信息,开 发涉案数据产品的行为符合网络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具有正当 性,享有法定权益。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亦未付出新 的劳动创造,直接将涉案数据产品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明 的姓名权。评析:本案是关于自然人合法商业化利用自身人格权益受法律保 护的典型案例,明确了未经人格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姓名、
24、肖 像,公开他人隐私与相关个人信息属于侵权行为,为自然人人格权保 护积累了司法实践经验。就目前的理论与实践而言,包括姓名、肖像 以及声音在内的标表型人格权是商业化利用的主要人格利益。与此同 时,如本案判决所指出的,“私人领域的生活信息,自然人有权决定 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这导致了实践中已经出 现了对隐私商业化利用的案件,即通过公开个人的部分隐私来获取经 济利益。此外,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已经出现了以信用作为交易对象 和结算单位的商业模式。这意味着信用中的财产价值逐渐得到了开发, 进入了被商业化利用的领域。目前这些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规范都 相对薄弱,需要司法实践根据既有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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