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7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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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7篇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各种申请书频频出现,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书包范文为大家带来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7篇,希望能够给朋友们的写作带来一定的启发。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_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_市人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乙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_x)某民终字第00340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 一、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乙,以免
2、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二、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三、裁定撤销贵院关于本案的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本案执行管辖法院应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而第一审人民法院是秦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即申请人的存款在秦都区人民路某银行)亦属于秦都区而非贵院辖区,因此贵院的执行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现特提出执行异议,望贵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此
3、致 渭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_x年四月三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吴某,女,xx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路XX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
4、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
5、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 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xxxxxx,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请求事项:解除对xxxxxxxxxxxxxxxxxxx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xxx与xx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xxxxxx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
6、,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xxxxx在合肥市开xxx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xx.合同约定,xx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x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xx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xxx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xxx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x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
7、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xxxx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
8、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xxxxx与xxx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xxx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xxx支付剩余价款;xxxxx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xxxxx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四 复议申请人刘_,男,20_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
9、组。 复议申请人刘_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_)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_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_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_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_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
10、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_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_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_关于结案
11、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_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_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_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_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_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_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
12、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_于20_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_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_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
13、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 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 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 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也不同。 申请人被
14、骗做了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承担。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 所主张,申请人存在抽逃资金问题,而公司变更后新的股东 对此也是明知。若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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